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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次“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学术讨论会”中各种主要论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法的“阶级性”、“社会性”、“共同性”的概念关于法的阶级性,大家的看法大致相同,认为阶级性是基于某个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必然产生的属性。也就是说,法的阶级性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这个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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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问题,也就是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强烈的阶级性,在于它是通过国家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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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析资产阶级的观念形态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回答法律是什么时说:“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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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在报刊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简介如下:一种意见认为,法具有两重性质,即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律一方面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另一方面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普遍性的社会生活规范。在阶级社会,有一部分法律很难说有什么阶级性的,它们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可能只对统治阶级有利。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同意法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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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法规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是近来法学领域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技术法规是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的,并不完全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它还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和要求,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律、法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它不可能反映社会的共同意志,因此任何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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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就是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并不是历来就有的、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的确立,社会划分为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持其统治地位,总是以国家的名义,把一切危害其阶级利益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并以严厉的刑罚方法予以处罚.可见,犯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犯罪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无论对剥削者国家刑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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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较多地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无阶级社会是否有法,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部分的法是否有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否也可适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的概念问题,其中大多数又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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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超阶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近几年来,在对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了法的社会性的问题。法有没有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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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有些同志告诉我们:只要肯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不能再说某些法同耐也可能反映其他阶级的意志,有的甚至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不怀疑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法的阶级性的纯洁。正因为这种善良动机有吸引力而使这些观点能够流行于法学界,并经常占统治地位。但在我们看来,这些同志恰恰是忘记了考虑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个因素,才会形成上述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时,似乎惟恐有人把它腾架于虚无缥渺云端,接着立即强调指出,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土壤到开出统治阶级意志的花朵来,不是一个平滑的、无冲突的简单过程。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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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长期成为我们法学教育中一个基本的概念被传承着。但是本文认为,并非一切有阶级的社会就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并非全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意志论"也并不能涵盖当今一切社会形态的法的本质。据此提出,"一定阶级意志"为法的本质更为周延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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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的这种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就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所以,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它的存在和发展,标志着法的存在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中,阶级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表现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主要矛盾。而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还特别强调要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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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法规有没有阶级性?迄今,政法界和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仍很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技术性法规是用于处理一些"公共事务"的,这些法规"并不完全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它还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和要求",是要求"一体遵行"的"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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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剥削阶级消灭以后,对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应怎样认识?马列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结论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一些同志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一方面又认为社会主义法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理由主要是:统治阶级是针对被统治阶级来说的,既然被统治阶级不存在了,统治阶级也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半国家”,社会主义法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是“半法”了,对此,笔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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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人们认为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似乎是一个勿庸置疑的观点,自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也提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主张法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另一部分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其理由: 1.早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就产生了“历史的法”、“严格的法则”和具有明显的法的性质的习惯、制度等,而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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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是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有的,还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阶级社会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是不是一种“歪曲的形式?”到了无阶级社会,国家和法是不是要“克服这种歪曲”,恢复其非阶级性(或社会性)状态?这是法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看待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的问题。关于法具有非阶级性的社会性的观点,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表达过这一观点。如卢梭认为,在政府出现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生来平等,享有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