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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主义在产生之初,是作为法定证据制度的对立物出现的。但在发展的过程中,自由心证主义逐渐蜕变成为合理心证主义。其主要表现就是建立了一些自由心证的约束机制,如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法定证明力规则、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官的资质和身份保障等。此外,还需要建立对法官自由心证内容的外部审查和救济机制,主要是判决理由公开制度和上诉制度。这些思想,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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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是在诉讼活动中 ,法官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两种不同制度。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 ,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 ,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的确信 ,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性制度。法定证据是指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 ,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目前 ,就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构建 ,是实行自由心证 ,还是实行法定证据 ,还是二者相结合 ,理论上众说纷纭。本文结合诉讼活动认识规律 ,对自由心证与法定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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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纠纷中的司法调解是法官经验思维判断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判决中,法官主要采用逻辑演绎的思维,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及适用法律中的“判例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官的经验思维。在民事司法中,法官将经验和逻辑统一于个案纠纷解决过程,是“和谐司法”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思维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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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改革的进程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含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其对法官制度的要求就是法官精英化和法官独立,因此,应当从法官的选任和职业保障两个方面来改革我国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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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世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5)
我国学者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进步作用,肯定了以下几点:(1)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从历史角度看,它反映了除封建地主、贵族以外各阶级群众的共同愿望,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封建的法定证据制度,搞刑讯逼供、有罪推定、主观妄断,只讲等级、不讲人道、侮辱人格、无视人权等,与资产阶级倡导的自由、平等、人权、博爱等主张完全背谬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对封建的法定证据制度一个彻底否定。它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对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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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制约与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心证是一项既古老又现代的证据评价原则,近年来这一原则已被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发布更被有学者认为是在我国初步确立了这一原则。然而,自由心证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在确立自由心证的同时,需要有相应的制约与保障体系来保证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本文从自由心证的内部制约因素与外部制约因素两方面探讨了对自由心证的制约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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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梦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134-138
21世纪的司法证明已逐渐步入科学证据时代,而作为科学证据的典型代表——物证鉴定意见,因其所涉科学、技术或其他知识的专业性使得法官在对之进行审查认定时面临众多挑战。在分析、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时,法官考察的具体对象较一般证据的审查认定存在很大差异。为了有效规制法官面对物证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使之形成并坚定关于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内心确信,必须构建必要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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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1):14-18
现代司法理念被人们赋予了时代的新意,使其更贴近现实的生活,成为活的司法理念。本文结合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实际国情,就“法官独立”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中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从上下级法院关系、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三个方面出发,指出中国“司法内部独立”——“法官独立”的现状及存在的障碍,试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找出通过法院自身努力就可实现的改良措施。笔者深知,如果司法机关尚意识不到自身独立的重要性,不能尊重法官的独立,又何谈要求来自外部的尊重。法院内部改革的过程同样也是法院自身增强独立意识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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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115-117
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前进方向,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主要方式之一,应充分发挥陪审员源于民众,代表民众的优势。我国存在传统法律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导致现实中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缺失。为培育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不仅要融合有益的传统法律伦理精神,还要加强现代法治精神的宣传教育。法官制度与司法民主与公平正义在逻辑上是紧密相连的。时下的法官制度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遴选与任免上的不尽科学等。完善法官制度要提高法官的准入资格,增强司法独立性,打破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的局面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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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过程中,法律事实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认定事实三种。纯粹的客观事实只是一种理想性的目标指向;证据事实可以激励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举证;认定事实需要法官公开其自由心证的内容。法律事实的这三种层次对最终判决的影响也是逐级深入和直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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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主流语境下,对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效应。在理念上,我国法官制度建设应当体现现代司法规律,置于体制改革的大系统,吸纳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现阶段法官制度建设的侧重点是从专业、学历、最低任职年龄、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逐步提高法官任职条件;从法官的职业收入和身份保障方面着手法官的待遇保障;重拾"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宪法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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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小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43-45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文章探讨了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两种证据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而通过分析认为,相对于"主观真实"和"客观真实"而言,"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有其积极的价值,但也容易导致打着"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的幌子行擅断和鱼肉百姓之实,以致影响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制的统一。文章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官在证据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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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86-89
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需要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诉讼程序的相对闭合性,权利(权力)总量是一定的。在国家权力应当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其诉讼权利都应当是有限度的。当前,增加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少制度构想存在若干理论上的障碍:民主理论的客观阻碍、博弈利益的难以调和、诉讼权利的滥用风险、法官自由心证的实际冲突。因此,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赋予应当更加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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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128-132
推动基层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克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的应有之举。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通过优化审判资源、强化分类管理、出台制度文件和畅通监督渠道,审判质效指标不断优化。当前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不少,可从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完善"去行政化"管理,健全履职保障机制等三方面着手,化解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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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法官独立: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①,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莫不把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为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本文论述的法官独立包括两重含义,即“审判独立”和“责任独立”。前者是指法官在审理各种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外部和内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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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68-70
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主体。世界各国对法官的选任格外重视,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本文对国外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法官选拔、录用制度共有特点进行评介,从中寻找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建设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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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115-117
法官错案追究制度古已有之,历史久远。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可谓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从西周起至明清,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建立旨在利于封建社会君主的统治,其对中国古代法官运用审判权有很大的限制。"法官出入人罪"制度是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