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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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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推理探寻解决法律问题的最佳路径,承载着对社会价值和社会现实的关注。法律推理体系涵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价值,始终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有效链接。适用法律规范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逻辑起点,事实问题是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和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中介。法律推理运作在面对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伦理命题时,应体现逻辑性、程序性、中立性和公示性。  相似文献   

2.
法律推理将知识、命题、范式与推论等因素综合起来,实现合目的性判决。随着现代法治的社会意识形态、哲学思维方式、法律技术方法的深度演化,主体与客体、理性与价值、历史与现实、技术与理念等随之发生改变,法律现实主义、自由法学以及经典形式逻辑之间产生交涉与碰撞。在涉及到交叉性问题的时候难以就边缘性问题予以周延的思考与制度性的安排,促使法律推理不能仅停留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建构大前提,而必须充分考量现实中进行法律解释的理性与现实的平衡,使得一般的逻辑涵摄模式充分兼顾法律事实对法律规范的隐射以及法律规范对法律事实的适用。法律实践中,在事实向规范以及由规范向审判的转化中,既要考虑从内容极为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寻找大前提,又涉及小前提即法律事实的确定,就链接过程而言,需要不断研究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最合理、最密切联系的策略,探索建立关于事实、规范与价值的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3.
印大双 《人民论坛》2012,(20):94-95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规范与事实的交互流转。适用法律规范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逻辑起点,事实问题是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和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中介。法律推理体系构建在面对正义、自由、平等、秩序这些伦理命题时应考量其背后掩盖的真实利益冲突,必须关注对法律的目的或价值的重构,使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功能。  相似文献   

4.
邵莹 《新东方》2007,(9):44-47
法律推理是现代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以确认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作为推理的已知前提,其目的是为法律判决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以论证具体案件的判决结论的可靠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之分,即本文所阐述的逻辑论证与经验判断。  相似文献   

5.
张翼飞 《求索》2010,(1):126-128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逻辑方法,通过逻辑学与法律的结合,以基本的逻辑观念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然而,这个看似完美的体系却因法律的相对确定性加之自外部世界不确定因子的介入。出现了确定性的裂缝。反思和质疑传统法治理论中法律推理基础理论的法学思潮,使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本质浮出水面正是本文的立论缘由。为此,我们通过揭示有关法律和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勾勒法律推理的真实面貌,探求法律推理不确定性之溯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法律推理理论更加接近法治理念的确定性要求,提供新的研究进路。  相似文献   

6.
形式主义法学的历史困局误读剥离了法律与逻辑的天然联系,然而机械的演绎逻辑观忽视了法律的开放属性,法律逻辑需要一种动态和发展的逻辑观。"论证逻辑"是一种天然的法律逻辑,它善于理解并表达法律的理性特质,包括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法律论证的论辩属性和法律对话的程序理性等。不同于基于后承关系的逻辑,"论证逻辑"实质上是一类关于非形式逻辑和形式论证理论的概括性统称。它的目的是为法律论证实践提供一种分析、比较和评估论证的综合方法,从而在证成司法证明和规范法律程序等方面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7.
罗惠娜 《前沿》2012,(5):88-89
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逻辑思维为法律适用过程提供了诉诸理性的方法。本文从法律适用的三个环节: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司法判决进行逻辑分析,并分析了法律适用中所通常使用的三种推理形式。  相似文献   

8.
评价法学自始面临“价值评价客观化”这一理论难题,该难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存在与当为之间的关系。由于“价值评价客观化”同时涉及规范与事实这两个面向,因此通过类型思维来衔接规范与事实,实际上实现了价值评价的相对客观化。法律诠释学意义上的类型思维是将法律适用视为事实与规范的调适和等置的过程,这意味着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借助“事物本质”来比较事实与规范所表征的意义,进而建构规则体的意义脉络,使得价值评价奠基于这一“法律上的结构类型”。类型思维是在对概念思维和具象思维的批判中完成自身理论建构的,其认为前者失之于法律规范,后者失之于个案事实,而由于结构类型比规范更具体又比个案更抽象,因此弥合了规范与事实的张力并成为二者的中介。  相似文献   

9.
有关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联系的学说均不尽如人意,但其中一些观点亦揭示了两者生长的共同基础。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生长的基础是大致相同的。因而,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两者共享同一个基础,即法律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相统一的"法律唯物辩证观";二是两者往往在同一时空中为人们交互使用,且相互转化。从法律传统上看,两者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一致性。以关系原理视之,两者联系的纽结在于它们都是一个解决理论/规范与实践/事实之间不一致的问题并提出理论/规范假说的过程。无论是在法律方法还是在法学方法,"先归纳后演绎、先经验后理论"是其基本运行路向。  相似文献   

10.
论法律语用推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聂长建  李国强 《前沿》2009,(10):63-68
法律语用推理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适用的疑难案件 中,法官通过正当性论证寻找与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实相契合的大前提,进而推理出结论的一种法律推理形式。法律语用推理的特点是:对语境的依赖性;根据语境增删大前提;推理过程不具有普遍性;"主体间性"法范式;论证的思维方式。法律语用推理适用于疑难案件,即与当初制定法律时所针对的情境发生了变化的案件。  相似文献   

11.
司法理性是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实践性的智慧和能力。理性司法过程必须贯彻法治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逻辑,法治的进程正是在恢复法律的这种理性信仰,并力求以现代法治这一方式创造出更高的法和理性的结合。司法经验是思维作用于存在的产物,是人们通过对生活实践的观察而形成的心得和体会,体现在法官的个性和人性中。所以,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在被信仰的公设的法秩序框架的理性下,通过司法当下经验获得对过去发生事实的认定,进而解除纸上法律与实际适用法律的矛盾,实现司法的社会正义的法学进路。  相似文献   

12.
"李庄案"的判决结果存在3个法律问题:李庄是否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的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所引发的社会效应如何?简单案件的法律推理是按照"法律规则+案件事实=判决结论"这样的三段论方式进行的,这种推理方式体现了公正执法的思维,起着维护法治"过滤器"的作用。但是,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核心精神,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道德和价值因素。法律判决追求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它不仅受公正的执法手段的约束,还要受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的约束。因此,有必要从道德和伦理价值方面考虑"李庄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实质法律推理是相对形式法律推理而言的一种推理方法 ,它强调的是法官如何弥补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在现存具体法律规范不能有效适应司法裁判需要的情况下灵活地选择和适用大前提。实质法律推理的特点决定了法官的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甚至是核心作用,公共政策、道德、社会利益与公序良俗等因素对法官价值判断产生着重要影响。为避免对实质法律推理的滥用,可以从提高法官自身素养和加强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4.
陈金钊 《探索与争鸣》2022,(12):84-100+211
在中国阐释学的体系中应有法律阐释学的位置。以辩思为特征的法律解释学之缺陷,是法律阐释学建构的理论起点。中国法律阐释学之建构,需要以据法阐释为基础,同时兼容辩思解释,重点是在法思维中嵌入更多的逻辑因素,即在辩证思维中介入逻辑、在整体思维中加入体系、在实质思维中植入形式。现代法治是基于逻辑方法的拟制,据法阐释是基本的思维方式。以辩思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解释学,对规范法学方法缺乏足够重视,以致逻辑规则对思维的指引效果不彰;不承认法律独立性的关系思辨,会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改造法律解释学,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法律阐释学。  相似文献   

15.
传统大陆法系法官所奉行的演绎推理下的三段论思维模式面对简单案件是有效的,但是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由于三段论推理所要求的逻辑严密性,普适性的法律规则难以保证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的"真理性",因此需要对三段论的思维模式进行改造,在法律适用中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互动中,推动法律适用的进程,从而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6.
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刑事争端解决机制应具有的法律功能,就必须树立法律真实观、正当程序观与消解冲突观等与现代刑事诉讼相适应的新型诉讼理念。法律真实要求刑事诉讼过程必须以现有的证据事实为基础,必须尊重蕴含程序正义价值的刑事程序要求;只有保证刑事诉讼的过程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才具有正当性与可能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协同于刑事争端的最终解决,罪责得到确定,权利与秩序得到恢复。法律真实、正当程序与消解冲突等理念成为成熟而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根本标志。  相似文献   

17.
法律判决书通常表达为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因而人们常常误解认为逻辑对法律思维应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逻辑演绎的过程。但是,司法三段论的简单模式不可能是对法律思维的精确刻画,而是借助其理性论证力量增强司法过程及结论的可接受性,即作为法律修辞的一种手段。错误的定位一方面可能招致对司法三段论的错误驳难,另一方面又可能遮蔽法律判决书讲法说理功能的实现。法律推理往往由背后隐含的假设和背后的理念等各种实质要素所决定,当它们存在争议时需要予以明确表达和证明。  相似文献   

18.
朱文雁 《青年论坛》2010,(5):97-101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事实的认定,需要运用言辞性的法律修辞进行法律论证和叙事:一方面,结合具体的案情语境,对抽象法律原则加以准确的解释,对模糊的法律概念加以释明,对僵化的法律规则加以弥补;另一方面,将社会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抽象出的事实之下,借助说服因素所带来的情感认同、经验认同、法律认同。这在法律规范相对僵化、不确定,法律原则具有概括性,事实具有言辞依赖性的场域下,对于增强法律论辩和判决语言的说服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法律作为人类“定纷止争”的行动理由和理性实践应当具有可接受性,此种可接受性可部分通过其修辞属性即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得到满足,这不仅是因为修辞学为法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推理和论证方法,更重要的是,修辞学为认识和理解法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和思维方式.[1]对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可从逻辑、主体、语境等多个视角进行分析,其中逻辑视角的分析意义不容忽视,这不仅因为逻辑特别是非形式逻辑构成着法律修辞的理论基础,而且这种非形式逻辑在修辞论证的前提选择及论证形式构建上本身就服膺于法律的可接受理论.  相似文献   

20.
张晓芒  刘婷 《前沿》2010,(6):4-7
法律内部的一致性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因素,但是,不同位阶法律或相同位阶法律之间的规范同样会存在着冲突,体现在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之间。因而在具体事件发生时,会造成矛盾的发生。对法律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冲突的思考,可以从逻辑的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合乎逻辑理性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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