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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有三宗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清华学子刘海洋伤熊案、专家徐建平杀妻案、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这三起案件的一个共同点在于引起民众的公愤,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为社会舆论热烈讨论。由此,一个问题被提出:刘涌的死刑是否是“舆论杀人”?也就是说,民愤到底有没有影响到审判结果?刑事审判到底应不应该顺应民意,以平民愤?这确实是司法实践部门必须正视的问题。所谓民愤,是指“民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憎恨”(新华词典),因此它是与案件无涉的社会民众的愤慨,而不是当事人亲友或某一特定群体的愤怒。民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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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有“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子闻之,日‘再,斯可亦”’。这就是成语“三思而后行”的典故出处。在日常的生活中,经过后世的运用、阐述,三思而后行的具体意思变成了做事情之前要经过仔细、全面的考虑后,再去采取具体的行动。其意思成了鼓励人们去多思考.以至于进行整体、全面的考虑。而在《论语》的该出处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是反对三思而后行的。真正“三思而后行”的人是季文子。针对季文子三思而后行的这种做法,孔子的原话是“再,斯可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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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许多媒体热衷于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一些媒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其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公众误解。例如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大量使用煽情或带有倾向性的话语,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形成了所谓的“舆情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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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与适用应贯穿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应当是片面的。宽严相济,应当坚持区别对待,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而这一宽一严也必然包括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遵守之"严",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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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的防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通过对中外相关法例的比较考察,立足于我国的法治实践,分析了媒体审判与树立司法权威的关系,并且指出: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来说,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都具有基础性的价值,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两者的界限使得彼此能够尽可能的和谐共存,并由此对界限之内的新闻自由予以更加有力的保护,对超出界限之外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加以有效防治。在合理界定媒体自由报道和评论司法的界限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种关系的平衡:其一是维系司法权威的成本与收益和保障新闻自由的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其二是新闻自由权利与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其三是国情与公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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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何须对抗——商事审判“柔性”的一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若干普通事例所透露的信息引发我们检讨时下流行的对抗型商事审判方式的妥当性。商事审判模式的建构必须吻合商人的基本品性。由于商人比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宽容的心理,更易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商事审判模式具有"柔性化"的可能。我国目前民商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以及在改革中走向苛严的证据制度,显然恶化了诉讼中的商人关系,不利于商人和平解决纠纷,应当进行一场"柔性化"改革。由于我们面临着一个多元风险的社会,这种"柔性化"的审判模式最终会遍及所有法域,促成一个宽容的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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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民法院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司法的职业特点,准确把握时代特征,以正确的审判观指导审判管理,履行好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特殊职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三个基本"审判观作为法官共同的职业信仰推进民主与法治是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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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9月开始,我一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从事少年审判工作,至今已有22个年头了。作为我国第一代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我有幸经历了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开始建立到全面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20多年来,少年法庭从蹒跚学步的幼儿慢慢成长为风华正茂的青年。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回味和深思的东西。在此,我将自己多年来对少年法庭乃至少年司法的一些感悟,与同仁们交流切磋,以期共同分享少年法庭成长所带来的喜悦,共同应对少年法庭发展中的挑战和机遇,一同呵护少年法庭的茁壮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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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社会受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案例不甚枚举。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独立、而且会亵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指出尊重司法,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完善新闻报道是媒体避免"新闻审判"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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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老人节”到来之际,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长沟法庭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了一起近八句老太状告两个儿子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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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对“重新审判”作了明文规定.虽然“重新审判”这四个字的字义在汉语中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阶段的不同诉讼程序中,它们的含义和性质却迥然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包括审理和判决两方面的诉讼活动.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审理是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它是判决的基础;而判决则是在审理后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结果.由于在审判活动中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因此在审判阶段的不同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诉讼任务.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重新审判”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重新审判的对象不同:(1)第二审程序中“重新审判”的对象是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即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2)死刑复核程序中“重新审判”的对象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不同意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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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法院遴选卅来刚刚上任不久的其他34名审判长一样,刘红感觉到疲惫,骤然增加的案件数量和随之而来的“负总责”,令她感到了压力。“但是,案件的质效确实高了,法官的地位提升了,抗干扰能力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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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8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限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论者说,“孙伟铭醉驾安要”将民为一个司法符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