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唯一的假冒专利罪,已不能满足专利权刑事保护的需要。扩大假冒专利罪的规制范围或者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假冒专利罪中是不适宜的。鉴于侵犯发明专利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建议增设非法实施专利罪罪名予以刑法规制,以完善我国的专利权刑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积极规制“涉黑涉恶”的非法讨债行为,是将“软暴力”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又一例证,有利于完善刑法规制体系,消减“以刑制罪”的实务倾向。同时,该罪的刑法体系定位再次阐明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为理论基础,占有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是一种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唯有法秩序所承认的经济利益才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原则上,民法不予保护的债务刑法亦不予保护,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与内在平衡。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历了初始发展、急剧扩张、风险爆发、退市萧条等阶段。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长期定位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模糊、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不尽合理等原因,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容易发生异化,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应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借贷平台所涉相关犯罪的标准,明确网络借贷行为的出入罪标准。只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5.
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通过舆论等方式给受害者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并影响到其现实生活,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有关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还存在覆盖的网络暴力行为不全面、入罪标准不合理、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随着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资本及需求不经金融渠道完成对接,而通过民间金融来完成,由于民间金融游离法律管控之外,出现了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非法融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涉案金额大、人员多,严重侵犯了公众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国家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因此,从刑法角度规制民间非法融资,是确保民间融资科学发展的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7.
随着隐私权的“入典”,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相对完备,但刑法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却稍显乏力。作为保障法,刑法有必要在隐私权的保护上作出相应跟进,将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入刑。“偷拍裙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的法律规定已不足规制该行为,因此,有必要以增设新罪的方式动用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具体的立法设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之后增设“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私密部位、私密活动罪”“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私密照片、视频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一。  相似文献   

8.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网络借贷作为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延伸,有其合理性与进步性,但因为兴起时间短、行政监管规范缺位等,刑事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包括"原发性风险"与"继发性风险"。从刑法规制逻辑来看,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使得刑法应当介入;另一方面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的目的属性要求,刑法的介入应当审慎。而在刑法规制措施具体设计上,刑法制度也应做适当完善,包括谦抑地修正相关构罪要件,制定细致全面的刑罚措施,以确保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包括破除僵化的单一入罪标准、合理修正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出罪和免刑事由,以及突出财产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价值等。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刑法学者对民间融资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刑法学科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忽略了在整个法治体系内,刑法作为保障法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衔接与过渡,导致刑法不得不过度介入民间融资,有沦为扼杀民间金融创新的政策工具之嫌。同时,在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体系中,视野的局限性造成了立法与适用的矛盾与混乱,法律规定的抽象与解释的局限性则使刑法适用有扩大化之势。在民间融资市场合理化的前提下,刑法应当保证其自身体系的逻辑平衡,充分发挥其谦抑本色,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在法治体系内平稳衔接,保障民间融资在阳光下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刑法增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罪名确定缺乏理论根据 ,应更改为“破坏计划生育罪” ;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亟待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较之非法行医罪 ,该罪应增加法定刑 ,并视犯罪情节严重侧重方面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当前,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迫在眉睫。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试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从资金的用途、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三个方面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曲直 《人民论坛》2011,(8):124-125
面临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刑法的作用,以强化对公害犯罪的刑法规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探讨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特征以及刑事责任,试图从理论上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孙丽 《人民论坛》2015,(2):108-110
民间融资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有其存在机理。对民间融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解读是从政治和阶级属性的界定,忽略了其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刑法规制民间融资应当确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理念,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秉持适度包容意识,遵循最后性、有限性、被动性的原则,将民间融资的入罪范围压缩到最小。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这是《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规定。笔者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条在罪状表述、罪名概括上均不严谨、不科学。  相似文献   

16.
金融传销犯罪的迅猛蔓延已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打击金融传销犯罪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对金融传销犯罪的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意见难以统一,常归于普通传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下,造成定性不准确、责刑不一致、打击不力等司法困难。金融传销犯罪独立成罪应成为立法的重点之一,从罪名、情节、刑期等全方位进行法律规制,以使这类严重刑事犯罪不再游离于刑法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新设袭警罪,开启了暴力袭警单独成罪的刑法规制模式。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对袭警罪进行再审视,以法益侵害为基础,厘清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进而明确将袭警罪划为具体危险犯以实现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周延。袭警罪中的“暴力”的解读应坚持狭义暴力说。“暴力”的程度判断标准围绕具体危险的创造,不以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为入罪标准,也不排除对重伤、死亡后果的评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的程度则以至少可能造成重伤为标准。  相似文献   

18.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在国家级考试中实施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但对于为舞弊者提供协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现行刑法却无力惩处,并且对教师帮助学生实施舞弊行为适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处罚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弥补刑事法律在规制国家级考试舞弊行为上的不足,必须在刑法中增设"协助国家级考试舞弊罪",以有效地遏制考试舞弊盛行之风。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近几年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行为频繁出现。国家很早就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遏制,但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的现实情况与刑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预期设想之间却存在巨大落差。由于民间金融没有纳入法制化体系,阻碍了大量民间资本与市场资金需求的有效衔接。庞大的体外循环资金诱发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滋生,且当前粗糙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存在逻辑缺失,对集资方式的直接性与间接性混为一谈,同时缺乏区分集资行为"目的性"的标准,严重削弱了法律的规制能力。民间集资行为必然非法的错误认知,对非法集资罪名的扩张适用趋势明显且相关刑罚普遍过重,从而导致了法律规制难以行之有效实施。在既有法律规制本身存在的偏失和非法集资行为多样化发展的双重挑战下,亟需结合非法集资行为证券化发展趋势,准确界定投资行为的合法性,有针对性地改革基础性金融法律,优化既有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体系,以实现对现实中层出不穷非法集资行为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