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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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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前检察建议是目前检察机关五类检察建议之一。作为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诉前检察建议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促进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和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监督行政方面具有独立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在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还存在规范性欠缺、适用范围狭窄、效力缺乏保障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完善立法,通过明确诉前检察建议遵循的基本原则、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完善诉前检察建议的程序等,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行政、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行政公益诉讼由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构成。诉前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检察机关能积极灵活高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发挥显著司法效益。诉前程序司法化,有利于规范保障促进诉前程序检察权行使,更好发挥诉前程序的督促保障功能。要从构建完善诉前程序的调查核实、检察审查、检察建议督促、诉前程序转入提起诉讼程序等重要职权、重要环节、重要程序的体制机制入手,实现检察监督权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定化。激发诉前程序在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办案质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行政高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应、更好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诉前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独立性、前置性地位,其前置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贯彻谦抑性原则,节约司法资源以及让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当前,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正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遇到不少问题。如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交叉,诉前程序选择问题、检察建议内容宽泛问题、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中出现的问题等。因此,立足法律规定、阐述问题为诉前程序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挥功能价值提供参考方案。  相似文献   

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自2015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极大成效,为我国环境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持。但也应看到,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实际自我纠错率并不高,许多行政机关仅仅是口头采纳检察建议,而不会真正落实,使得诉前程序无法真正发挥功效。而在当今强制前置适用诉前程序的理论下,检察机关又无权选择跳过诉前程序,造成资源白白浪费。为此,本文将诉前程序中纠错率极低的情形筛选出来,从立法与理论两方面出发,为选择适用诉前程序提供依据,并将此类情形固定,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由检察机关根据实务经验判断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可能性大小,进而选择是否跳过诉前程序,实现诉前程序功效的最大发挥,进而保障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5.
经过两年试点工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被写进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有重要价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三者之间的平衡。但案件线索来源受限、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检察建议内容不明确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因此,在诉前程序中应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区别制定不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以及明确检察建议的内容,如此才能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健全。  相似文献   

6.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内部办案规范对此都没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尤其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方式,各地检察机关都处于探索阶段,方式多样,监督效果参差不齐。目前主要的监督方式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行政抗诉、督促起诉、移送审查。为更好开展这项工作,可以借鉴刑事立案监督说明理由制度。而且行政公益诉讼正式写入行政诉讼法后,行政公益诉讼也将成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7.
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规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法治监督体系的丰富和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拓展。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新理念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积极主动“发现‘致使公益受侵害’违法行政行为”、“诉前督促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构建检察监督新格局释放检察监督新活力。行政公益诉讼规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促进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和效率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守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8.
检察权的配置要以司法规律为圭臬,以权力制约、程序实体相统一等原则为指导,从具体制度上适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针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期能收到制衡之效。但这些制衡措施在实效性方面存在缺陷,有的也存在理论合理性方面的瑕疵。因此,需要在调整指导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进行重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监视”和“督正”的统一。在现行法中,检察院应当和可以采用纠正违法意见和其他法定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督正”。新时期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权益的诉求十分强烈。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构建以群众利益诉求为中心的矛盾化解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成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但是基于立法的缺陷,各地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不一,程序多元。有必要对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进行重新解读,从而建立一种统一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其立法化问题一样,应当区分为诉讼监督类与非诉讼监督类两种情形分别进行研究,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配置不同的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9.
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试行暂缓起诉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活动中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条件地暂缓起诉从其形式和内容上来讲 ,就是近几年正在试行的“诉前取保考察”或称“缓诉帮教”。笔者赞同暂缓起诉的提法。主要是感到这样表述更符合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质要件。要做好并深化这项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双保护原则”和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工作 ,笔者认为 ,对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 ,应注意掌握好以下环节。1、严格控制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暂缓起诉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完全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具体对象的选择上 ,建议采用“排除法”进行。 ( …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整个公益诉讼制度架构中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了检察权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 检察机关与其他组织在公益保护上的协同性,也是基于现有社会组织数量与力量情况而做出的现实选择.从试点情况看,诉前程序发挥了很好的功能和作用,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扩大诉前程序的对象范围,实行以公告为主的多种方式,设置契合实际的回复期限,并实现与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支持起诉、 提起诉讼等相关程序的有效衔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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