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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人大代表应提“罢免代表职务”为妥□胡平根据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各地的选区在表决罢免代表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罢免代表议案或发布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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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 《新疆人大(汉文)》1997,(8)
根据《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各地的选区在表决罢免代表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罢免代表议案或发布公告中,常有"罢免代表资格"一说。我认为,此说似有不妥。《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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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也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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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法室副主任武增2009年在人民网解读《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对代表进行罢免,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选民或者代表对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所以在理论上,只要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符合《选举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就应当依法启动罢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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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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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是法律规定的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地方组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第25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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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力,他们履行职务情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监督,从而增强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是深化和推动各级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期"专题报道"特集纳江津,永川、万州等地的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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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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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1998,(9)
我国《选举法》是几经修改、与我国民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现行的《选举法》,于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布。它规定了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对原先的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普选权;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规定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区划分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的复合划分方式;规定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计票方式由相对多数改为绝对多数;规定推荐人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就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专门规定。这部重新制定的《选举法》,较好地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1982年和1986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对《选举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各党派、团体或选民对代表选候人的宣传都限定为在选民小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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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建立代表述职制度。我国代表法第5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是接受选民监督的有效办法。人大代表述职即人大代表将自己任期内履职情况向原选区的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汇报,并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评议,听取、征求其对自己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意见。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基层领导,选民们或多或少对其日常工作情况有些了解。平常是否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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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选举法及其法律解释只对向谁提出辞职作了规定和说明,而由谁来接受辞职则未作出规定和说明。法律解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实施细则可以对由谁接受辞职作出具体规定。我省制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对此未作规定,而是在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中作了规定。即,“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表决,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本文认为,直选代表的辞职不宜由选民进行表决,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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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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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在届中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是一件严肃而慎重的事项。这里面涉及对选民的选举结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和宪法赋予人大代表权利的尊重,涉及人大代表本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态度以及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笔者以为,建议代表辞职制度不宜提倡。一、法律依据不足。依据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人大代表是人大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发挥着代言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角色。代表是否辞职应由选民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