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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6):16-20
在我国农业新形势下,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三权分置"成为农地改革的新方向。"三权分置"既能解放"地",又能解放"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权分置"下,农地所有权将面临进一步的功能限缩,承包权为其行使受到经营权限制的承包经营权的代称,而不是一种成员权或收益权,经营权则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其来源于承包经营权。德国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为"三权分置"提供了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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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为农地与金融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发展农地金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宽农业融资渠道,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内生发展。本文基于我国已有的土地银行、土地信托、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模式比较分析认为:农地与金融融合的运行模式呈现多样性特点,且具备基本的风险补偿机制,初步建立起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制度体系。但进一步研究发现,我国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政府多环节介入以及农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的问题。故而顺应数字乡村及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提出“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大数据技术”模式、“农户+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以及“农业大户+土地银行+龙头企业”模式三种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模式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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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为农地交易市场化提供可行途径,但同时也加剧了产权纠纷、水土流失等各种风险。农地利用侵权责任属于在行政管理规范中夹杂民事权利规范,是故以私法手段构建农地利用民事侵权制度势在必行。农地利用侵权在责任主体上具有复杂性,需要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市场化生产经营者三方主体的关系。侵权行为表现多样化,既有资源性污染破坏行为、财产性的权属纠纷还有来自政府违法征收等第三方侵权行为。宜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构筑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并根据侵权行为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农地污染行为,可资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对于农地财产损害行为,无论是农地直接使用还是第三方侵权,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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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丹宁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2,(1):62-65
<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关系安排,是一切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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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最近几年来一直积极致力于城镇化建设,目标明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城镇化无论怎么发展,乡村总是存在的,而且,与城镇化同步进行的还有我们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农村的现实情况,要消除目前存在的"四化同步,农业是短腿;全面小康,农村是短板"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多渠道着手。而对农村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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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银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1,(5):25-33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共同富裕分两步走的远景目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和重大举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体系的农地"三权分置"是经过实践验证的创新型农地制度安排,为农村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民法典》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确认是基本法层面的立法表达,为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法律遵循。浙江省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为全国层面的探索提供了实践样本,也为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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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土地流转以来,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客观上要求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必然。"三权分置"的重点是强化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应该界定其为用益物权。具体到操作层面上,建议界定土地经营权物权成立的条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底线,即不能动摇农民集体所有权人的地位,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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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实施的过程中,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发展、保障农户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可以从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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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当涂县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一、当涂县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基本情况(一)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2014年,当涂县在乌溪镇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试点工作。在乌溪镇先行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4月作为全省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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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外部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从经济学的视角理解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并在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思路指引下,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凸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通过"完善闲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保障宅基地的农户资格权,通过"增设宅基地租赁权"适当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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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要求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具有深厚的法理依据。"三权分置"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权能界限不清晰、交易关系无保障、法律规定不完善等法律风险。应明确确权登记的效力,强化合同的规范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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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成为乡村振兴新抓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探索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可以激活数百万亿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不但可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让城乡走向融合,而且可以让乡村获得城市的社会资本,止住衰败、走向振兴,因而具有非常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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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着有效与无效之争。法院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常常认定农村房屋抵押合同无效。虽然法院的认定没有违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但与目前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政策目标相差甚远。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一体”原则有其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宜盲目适用于农村房屋抵押合同。在符合政策原则的条件下贯彻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处分相分离的原则,承认农村房屋抵押合同有效,可以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经济价值,促进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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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