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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要求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具有深厚的法理依据。"三权分置"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权能界限不清晰、交易关系无保障、法律规定不完善等法律风险。应明确确权登记的效力,强化合同的规范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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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6):16-20
在我国农业新形势下,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三权分置"成为农地改革的新方向。"三权分置"既能解放"地",又能解放"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权分置"下,农地所有权将面临进一步的功能限缩,承包权为其行使受到经营权限制的承包经营权的代称,而不是一种成员权或收益权,经营权则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其来源于承包经营权。德国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为"三权分置"提供了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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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银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1,(5):25-33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共同富裕分两步走的远景目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和重大举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体系的农地"三权分置"是经过实践验证的创新型农地制度安排,为农村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民法典》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确认是基本法层面的立法表达,为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法律遵循。浙江省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为全国层面的探索提供了实践样本,也为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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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土地流转以来,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客观上要求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必然。"三权分置"的重点是强化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应该界定其为用益物权。具体到操作层面上,建议界定土地经营权物权成立的条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底线,即不能动摇农民集体所有权人的地位,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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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108-112
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创新农地金融迫在眉睫。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的完整性,限制了农地抵押权能的发挥。当时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出于该制度不利于保护集体成员权、不利于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保护国家耕地的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民主体身份的多元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不断弱化,农业规模经营开创了农业经济的新局面。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合乎法理的,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应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以实现物权;重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束";修改相关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建立配套制度,以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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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11-1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而我国现行的流转方式存在缺陷,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这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身份性"立法、"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的定位不当以及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要突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困境,应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财产性权利回归,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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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当涂县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一、当涂县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基本情况(一)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2014年,当涂县在乌溪镇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试点工作。在乌溪镇先行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4月作为全省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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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既是完善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理论上的需要,又是实践上的需要。在农民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30年转变为永久化以后,如何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处置权,以及处置权扩展以后,政府如何去规范和引导农民实现这一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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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47-4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不仅关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应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建市场化运作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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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当前,农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含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排斥在土地决策与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其权能有限,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分配失衡,市场价值难以实现,造成了农民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淡化土地所有权,明晰集体与农户的权利边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诸项权能,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强制性多层社会保障制度,才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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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却出现众多侵害农村权利的问题,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因此,思考、探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法律化、规范化,对于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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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论坛》2017,(2)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第一步改革是通过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实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有效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第二步改革是把承包经营权再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三权分置",为经营权流转以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第三步改革,也称农村"三块地改革",即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使其从权能不完整到还权赋能。通过这三步改革,提高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效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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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继承制度与农村土地社区所有制:矛盾冲突及发展走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及推行土地承包永佃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安排是土地社区所有制与家庭承包制的组合.土地社区所有制的内在逻辑是社区成员"人人有份"的平等承包权,它必然要求土地承包权随社区成员权的变动而变动,但这与维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趋向明显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出路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以"一子(女)继承权"为基础的"永佃制",并允许这一权利市场依法有偿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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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充分、有效的利用,必须构建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本文对影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因素、促进因素、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解构我国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建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制度及实现政府干预、引导与市场催生、发育合力互济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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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是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重要里程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加强权利效力,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该在30年以上,而且允许不限次续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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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为契机,以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活业、活人、活村"为路径。土地制度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制度,三权分置是搞活乡村经济的制度设计,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总抓手。乡村振兴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获取城市权利的障碍,土地"二元制度"是导致乡村失去发展权的根源,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制约农民发展权的瓶颈。乡村振兴制度建设的基本路径是: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规划安排,为乡村振兴用地提供制度支撑,为乡村振兴资金提供政府投入保障,为乡村振兴社会稳定提供安全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