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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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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人大实际工作中,对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还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厘清这些认识,对于推进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得到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围绕人大更好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相关学者和人大工作者进行了不断研究与探讨,对人大行使这一职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  相似文献   

2.
<正>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确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流程,推进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让重大事项确定更具可操作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地方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归纳为"四多四少",即"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1]。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其规范层面而言,"重大事项"内容上缺乏实质性规定,形式上缺乏程序性规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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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是观之,人大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遗憾的是,多年来,人大决定权在一些地方曾被抛入"冷宫",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行政首长"先拍脑袋,再拍胸脯,最后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并不罕见。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一些错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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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四类职权中的"两权",是人大民主性的重要体现。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和立法权的过程中,什么情况下立法、什么情况下作决定存在不清楚、模糊和权限不明确的地方。这一情况有可能造成人大决定与人大立法在实践中的混用,如针对同一事物的约束,某地以出台人大决定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某地则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5.
正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中办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来,地方党委、人大普遍出台了贯彻执行的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从实施总体情况来看,党委将重大决策通过权力机关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意识有所增强,政府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主动性也有所提升。但较之立法、监督及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仍是地方人大履职的弱项。比如,每年制定立法、监督议题计划且向社会公开,已成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常态,而单独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年度计划的还不多,该项权力的行使随意性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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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各级政府在出台重大决策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办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出台这份文件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9月,中共河南省委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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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毅 《人大建设》2014,(10):35-37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新解读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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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注度。多年来,对如何理解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由谁界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否是一回事等,一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此坦陈一孔之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对"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定的事项"的归纳概括1.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字面表述,宪法和法律仅有3处条文涉及:一是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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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重大事项决定的质量亟待提高。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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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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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并称为"人大四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中居于重要位置。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认真研究健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问题,对于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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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很不充分 ,权力虚置状态非常明显 ,集中表现在提出意见建议的多 ,作出决议决定的少 ;被动例行的多 ,主动行权的少 ;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 ,实质性的少 ;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 ,具体指向的少。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地方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难理顺是关键因素之一。首先 ,权力设定的交叉 ,导致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置。《宪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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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问题上,要注意走出三个误区。——走出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缺少法律依据的误区宪法第1 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3款、第44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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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完善重大事项决定协调机制长期以来由于习惯于"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一些重大事项往往是地方党委作出决策后直接交由政府执行,或者是党委和政府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决策并执行。一府两院习惯于首先向党委负责,其次向上级部门报告,或以"提高效率""怕麻烦"为理由,避开人大自行作出决定。部分地方人大思想上有顾虑,怕被误解为向党委要权、同政府争权,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健全机制建设,很重要一点是,完善重大事项决定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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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有必要以重大事项清单为突破口,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制度,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这对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认为,建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是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重要方面和突破口。2014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意见》(浙委发〔2014〕32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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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8月,中共甘肃省委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推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要求政府每年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政府修改完善并报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年度工作要点"。这一旨在加强人大职能、促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定,是对宪法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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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媒报道,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并于今年10月起施行。这意味着,决定重大事项,权在人大手里,换言之,重大事项人大说了算。这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规。众所周知,人大是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权、人事任免仅、监督权,而且还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然而,长期以来,人大在执行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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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导立法"是指在我国立法中应由人大把握立法方向,决定并引导立法的内容、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聚焦"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制度回归。坚持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既是提升我国立法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需要,也是转变治国理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当今中国强调"人大主导立法"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重大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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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中央和省委先后出台了实施意见。贯彻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2019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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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年初,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依法规范、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国家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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