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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七旬老翁因错误指认小偷被诉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判决被告赵老先生向甄先生书面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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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集话语性、强制性、人身性、惩罚性于一体的责任方式。其实质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是"自向性行为",法院的强制性适用不能达到赔礼道歉的目的。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作出明确解释。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法院在判决中应当谨慎适用,更不可超出法律规定之外适用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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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学籍被注销 为拿毕业证状告校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8年10月5日,一位叫田永的同学在律师的帮助下,拟出了行政诉状,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案由是“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诉讼请求除了要被告人履行颁发上述“两证”外,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以及要求被告人承担“诉讼费用”。 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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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百事公司、耐克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百事公司一案判决“pepsi.com.cn”域名由原告百事公司注册使用;被告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百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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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河东区某事业单位干部由某某因为盗取退休职工医保卡上资金6400元占为已有,构成贪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当今腐败严重,贪贿分子动辄侵吞成千上万、甚至几亿元的情况下,由某某贪污案的数额显然只是一粒小小的“芝麻”,虽然数额不大,但是其侵吞的是被退休职工称作为“救命钱”的医疗保险卡上的资金,其性质非常恶劣,最终被定罪量刑实属应得。本人有幸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此向大家做一下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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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电总量与居民实际用电量严重不符,出现了“亏损”现象,小区电区由此怀疑本辖区一居民有偷电行为。为了免去自己的“赔付”责任,电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小区大门口的小黑板上,将该居民偷电的“可耻”行径进行公示,由此引起小区居民对这位“偷电人”充满岐视和敌对心理。面对遭受精神与名誉的双重打击,该居民忍无可忍,愤而将电工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李海公示他人偷电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王远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登封市颍河小区院内,公开向原告王远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同时,限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王远精神损失费1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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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判决主文与实体请求权相关,是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呈现。但此相关性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赔礼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执行性使其成为《民法典》第1000条诉讼落实的障碍。法官可以借助比例原则来判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应当被鼓励,但不应该也无法被强制。当被告抗拒赔礼道歉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辅以精神抚慰金比赔礼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当”性要求。第2款规定的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替代执行。是否采用此种措施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比例原则决定,并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程序选择权。立法机关应当重新审视赔礼道歉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内容和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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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8日,《南方日报》刊发了一则题为《用文字损人·吃文字官司——花城出版社及其作者冯永杰被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场文字官司作出判决:花城出版社及其作者冯永杰以报告文学的形式,刊登一篇题为《难题》的文章,侮辱、诽谤深圳一集团公司总经理的人格,从而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花城出版社及冯永杰一次性赔偿原告4000元经济损失,并联名在《花城》杂志上刊登启事,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难题》是一篇歪曲事实的文章吗?它究竟说错了什么?请看本文作者对内慕的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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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女教师诉男上司“性骚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侵扰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原告叶英子向笔者诉述了将“性骚扰”者告上法庭的前前后后……我受到三年的“性骚扰”1997年9月,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任英语教师。后来,我和大学同学钱一鸣结婚。婚后,在我的大力支持下,丈夫钱一鸣又在职进修了某高校的研究生。我现年31岁,有一个五岁的儿子。我曾经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不幸的是近三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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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起反就业歧视诉讼案尘埃落定.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湖北都市中盛广告有限公司于10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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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传本公司“凯拉”口服液时,大量散发《广场》小报和宣传材料.你以“凯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产销售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等、进行了贬低L公司产品“昂立一号”口服液的能够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宣传。L公司对K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K公司向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K公司赔偿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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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法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在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时,对其强制执行是保证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但是强制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违背了其良心自由、侵犯了侵权人的人格权,无法实现强制执行的效果。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必须谨慎地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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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原告上海新发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新发现”商标,并于2005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为期刊、杂志、宣传画等。2005年4月,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同法国爱克西里奥出版集团合作出版了《新发现SCIENCE&VIE》,该期刊名称的法文原意是“科学和生活”。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向被告核发了《期刊出版许可证》,准予被告出版期刊《新发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故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杂志.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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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高鹏诉北京市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以公开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随后,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被网络通缉了?2004年12月,一则出现在互联网上的“通缉令”,打破了高鹏,一位来京求职的普通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平静生活。高鹏于2004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新闻系,之后来到北京求职,9月1日,被北京市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一家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网站聘为记者,负责向北京市各中小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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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鲍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被告朱某原系池州市某企业职工,2003年6月因企业改制,被置换身份,离开该企业。原告原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于朱某误认为自己下岗工龄买断价款低是原告所为,多次在公开场所辱骂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朱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影响,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因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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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主要民事责任形式之一。这条规定既是我国民法的特色之一,也是切合我国国情、并且是行Z有效的一忡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审判实践中适用(尤其是单独适闹)赔礼道歉的案件并不多。即使有一些案件适用这一责任形式,往往因适用方法的不当或不规范而难以取得较好的适用效果。因此进行一定形式探索,以便正确运用这一责任形式,对于及时解决纠纷、钝化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以及审判工作的发展有现实意义。一、赔礼道歉责任的特点1.赔礼道歉是一种人身性的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赔礼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