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相似文献   

3.
关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法建议张晋明1994年,云南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了一起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的特大案件,致使16头亚洲象被打死,4头被打伤,象牙被走私、倒卖。此案震惊中外,引起广泛关注。法院在审判此案时,感到我国...  相似文献   

4.
年初以来,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焦点之一就在于对刘某“伤熊”行为在适用刑法上发生困难,认定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没有刑法依据,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司法解释,不予刑事追究又使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说明我国刑法对珍贵、濒危动物的保护还存在漏洞。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下简称“前一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  相似文献   

5.
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运输型犯罪 (不包括走私罪等涉及运输行为的犯罪 ) ,依犯罪对象的不同 ,主要散见在《刑法》以下条文中 :第 1 2 5条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运输核材料罪 )、第 1 71条 (运输假币罪 )、第 3 41条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 3 47条 (运输毒品罪 )、第3 52条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对运输型犯罪的刑事立法由来已久 ,原《刑法》中就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等规定。由于前几年这类犯罪的发案率不高 ,所以 ,未引起各界的太多关注。然而 ,近几年这类犯罪呈直线上升的…  相似文献   

7.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现有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实际,宜"废旧立新",革新规则体系.新近相关立法的调整,彰显公共卫生安全成为动物犯罪的保护法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虽有重合,但不能作同一认定.而且,就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言,亦应区分出境和入境确定犯罪对象范围.非法狩猎罪的犯...  相似文献   

10.
黄灵 《检察风云》2023,(19):38-39
<正>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6月20日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1.
如何适用《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编辑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对于《补充规定》施行后查处的1993年前发生的偷税、抗税犯罪行为,是依照《补充规定》处理,还是依照行为发生当时...  相似文献   

12.
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王礼仁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主要有刑法,刑事单行法规(即刑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决定),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如《刑法》第185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第4、5、6、7、...  相似文献   

13.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如何禁止舌尖上的犯罪,从根源打击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骗领社保金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雇凶杀人能否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4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困扰一时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相似文献   

14.
花蕾 《中国审判》2020,(5):24-27
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相似文献   

15.
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1979年刑法即已对此作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走私犯罪不断增多。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走私罪作了较大的补充,...  相似文献   

16.
单位犯罪研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单位犯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何泽宏1987—1995年期间,我国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10多个法律、《补充规定》、《决定》中规定了50多种犯罪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与此同时,准确地说是自80...  相似文献   

17.
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问题浅议刘兵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在这个《补充规定》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挪用公款这种近一个时期以来日趋猖极的犯罪...  相似文献   

18.
妨害税收犯罪研究综述王颃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采用叙明罪状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几种妨害税收犯罪的主体、行为表现、数额掌握及刑罚运用等。围绕这些内容,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初步...  相似文献   

19.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关于犯罪这个概念的定义。关于犯罪情节的定义,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关于犯罪情节和从犯罪角度上理解的属于犯罪情节组成部分的量刑情节等概念的种概念却可以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及其组成部分,即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文物保护法》关于“私自挖掘古文化古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对刑法作出的补充。由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个新确立的罪名,《补充规定》亦未对其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有一些分歧,在案件处理上也容易发生争议。下面,笔者拟就本罪及有关问题作简要论述。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1、从《补充规定》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