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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医疗事故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纠纷在我国医疗实践中颇为多见。其中有些是因医务人员过失引起,另一些则是病员及其家属错误所致。之所以产生纠纷,无非是医院与病员双方对医疗事故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认识不一。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医疗事故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取得较为一致的认识,以供解决医疗纠纷的参考。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医疗实践中,有少数医疗机构以单位名义做出不先交钱就不予以抢救的内部规定,有少数医务人员背离了作为医务工作者的最基本职责,对生命的冷漠和麻木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文章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认为这类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过失犯罪的范围,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都重于医疗事故罪,有必要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从严打击。因此,作者建议增设一个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作者提出了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罪的条文设计。  相似文献   

3.
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病案出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由于医院、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予预测性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结果:同时,由于患者方面对医疗知识了解程度的不同及对医疗风险程度的估计不足,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医院或医护人员没有尽心尽力,甚至认为是医护人员的责任事故,这些因素造成医疗纠纷的不断发生。现阶段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是1987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规定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医疗过失处理过程中如何封存病案,何时由谁有权调阅病案,以及原始病案的有效保护等方面更是如此。从法律角度讲,原始资料是最有利的证据,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理应得到各方应有的重视.本文拟根据作者掌握的资料,就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病案的出示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4.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涉及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为了统一法制,消除立法上的矛盾和适用法律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医疗单位与病员之间关系的性质来看,从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来看,还是从公平原则出发,从承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根据来看,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来处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而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5.
作者认为,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兼有国外某些立法中的抵押权和质权的两种性质和特点。基于此,作者分析论述了抵押权的法律性质、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实现以及第三人提供抵押等有关抵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6.
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自建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对受害人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山西省规定,酿成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只接受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刑事责任,不负责赔款、抚养小孩、代办转正、返城、安排工作及其它变相的经  相似文献   

7.
在法律性质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医学专家评定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用来作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核心证据材料,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时,应注意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医院方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据此判决其败诉。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赔偿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是福利性的制度,国家对医疗单位给予了大量补贴,医疗制度实质上是承担了国家社会福利基金的再分配,使患者在就医时降低费用,保障全体人民就医用药的权利,因此,从法律关系上看,医患双方不存在等价有偿,因而,对医疗事故赔偿应从严掌握,从概念上应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一方面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正在淡  相似文献   

9.
知情权 (The Right To Know)是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医疗法律关系中病员的知情权便是由此而派生的一项具体权利形态。现就知情权在我国医疗事故纠纷立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完善作一粗浅探讨。   一、知情权之立法缺失   现行法律规范并没赋予知情权以法定权利的性质。检视现有医疗事故纠纷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难发现诸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及有关答复、细则等,对知情权是如此的陌生和冷漠,以至通篇找不到正面直接规定知情权的条款。与知情权似乎有点联系的条款…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因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争论,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以医疗卫生部门为主的一种观点认为:解决医疗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问题只能适用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的特别法,当然应当适用之;但以社会大众和人民法院为主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不能很好地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更是体现不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事实上已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转而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自  相似文献   

11.
医疗事故鉴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时,常遇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法医审查该鉴定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或有明显冲突的情况。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7)第13条规定精神,法医发现原鉴定有原则性错误时,应提请原鉴定委员会重新复议和鉴定,或提请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过失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唯一根据,也是检察机关鉴别和处理重大责任(医疗)事故的“唯一”根据,其它证据不能改变这一结论。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  相似文献   

12.
卫生部医政司、法监司于3月上旬和下旬先后在北京召开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以及部分卫生厅(局)、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代表近百人参加了会议。大家围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讨论.一、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主体不少同志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具有二元性,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卫生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是其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方式之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能代替法院的审判权,卫生  相似文献   

13.
病案是最基础的医疗信息资料的汇集,它的价值,除了在医教研中发挥广泛作用外,另一重要价值,就是在医疗事故、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作用。病案与医疗事故的联系,许多医务人员还没有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并略陈管见。病案与医疗事故关系的基本认识病案与医疗事故的联系,最明白不过地反映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中(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这里所指的各种原始资料,主要是指病案,第十四条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病案等资料的审阅、要求、查证。第二十三条则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涂、匿、伪、毁病案的处理。这些规定,足以说明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病案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医疗实践中,特别是在遇到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时,涂、匿、伪、毁、病案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其后果,一方面扰乱了医疗纠纷的解  相似文献   

14.
论医疗事故补偿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主要涉及五个问题:一是医疗事故的认定;二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三是医疗事故的鉴定;四是医疗事故中的补偿;五是医疗事故中的行政、刑事责任。近来,关于医疗事故中的补偿问题多有讨论,但我们认为该问题尚未讨论透彻,本文试就医疗事故补偿的三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医疗事故补偿的特点医疗事故是违法行为对他人身体的侵害,它与一般的民事侵害有共同性,但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医疗事故补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搞清这些特点,对于确定医疗事故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以及补偿的经费来源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医疗事故补偿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15.
医疗事故损害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额赔偿原则,又称限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对某些社会领域中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限制其最高赔偿数额,从而限制侵权责任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文试根据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表现,结合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医疗事故损害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希望在医疗事故立法中和司法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能够对此予以考虑和重视。一、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表现从目前国际上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看,限额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利益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行业在业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个方面:1、限额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赔偿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例如  相似文献   

16.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的难点。尽管在立法上有新突破,但在审判实践中,因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本文试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鉴定结论和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熊敏瑞 《行政与法》2008,(1):120-123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很混乱。主要原因是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多层次立法文件交叉规定,且各条款不一致。笔者认为,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条款属于违宪违法的条款,应当尽快废止。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应统一适用民事基本法中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条款。此外,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医疗机构化解责任风险的较优选择。  相似文献   

18.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 ,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本文通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其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 ,认为 :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 ,依其职权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且有可能侵犯病员及医疗单位的人身权、财产权 ,具有行政可诉性。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诉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 ,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19.
论医疗美容案件中原告适格的扩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完善的规定 ,我国的美容市场相当的混乱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立法上 ,对于与医疗美容相关的诸多方面的规定都是空白 ,并且 ,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不合理的地方 ,同时 ,执法水平也受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所限 ,不令人满意。而医疗美容是风险较高的行业 ,并且一种美容手段的采用 ,不仅消费者个体利益受到侵害 ,还可能会涉及多数消费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这样 ,医疗美容诉讼就具有了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所谓现代型诉讼是与传统型诉讼的对称 ,是超越个人利害关系、涉及一…  相似文献   

20.
江湘瑞 《证据科学》2001,8(4):209-213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对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本文通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其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依其职权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且有可能侵犯病员及医疗单位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行政可诉性。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诉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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