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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既可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可能不具追溯力。然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实值关注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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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74-79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①保证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合同担保 ,保证在性质上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基于此原理 ,当主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时 ,若当事人无约定 ,保证合同应随之消灭。相应的 ,保证人的责任也因此得到免除 ,即保证人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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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之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对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范围以及与原债务的关系,在理论上一直有着很大争议。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内容的理解不同,将使得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的认定、请求权的排他力等一系列对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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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原因(条件)的多元并立导致了合同解除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充满混乱和矛盾。为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性,应限缩合同解除制度的涵摄范围,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由合同订立制度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恢复原状的功能和含义,确认合同解除的一体溯及力;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上,采用瑞士债务法的思路,由过失方赔偿无过失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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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了规定,但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不统一的情况。笔者通过对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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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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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和立法草案多有以合同解除制度吸收风险负担规则的主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交错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合同解除制度和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各自的优势领域,解除一元论和并存模式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制度安排。在我国合同法采并存模式的背景下,风险由债务人负担时可择一适用,但需就解除权期间、清算关系中的诉讼时效、风险负担抗辩等问题作出特别处理。风险由债权人负担时应当否定债权人的解除权。瑕疵给付时的解除与风险负担应适用合同法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但在立法论上有重新斟酌的必要。持续性合同可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或部分解除制度。清算关系中的风险分配可有限制地准用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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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然而,由于主、客观情况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因此,合同解除也就成了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对合同解除制度,新《合同法》和过去的三大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故有必要就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作一探讨。 一、如何理解合同解除的含义? 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规定,对合同解除一词均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作法。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涉外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即仅指单方解除。广义的合同解除则包括单方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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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解除的责任,涉及到合同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被解除一方利益的保护。该种利益保护主要涉及到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利益要否得到保护,尚未履行部分的利益是否需要予以弥补的问题。《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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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解约后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因此,研究研究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试图通过国外立法比较研究,评析各学派观点的利弊基础上,认为合同解除后需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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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2):43-46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赔偿范围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合同解除原因的多样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能简化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而是应当考虑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形的特殊性,给予个别化的处理,而且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也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