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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行为,先后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等法规对开立各类账户的条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操作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和日渐激烈的银行间竞争的高压下,商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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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39-39
作为反洗钱的主要阵地,金融机构担负的责任可渭重大。继《反洗钱法》近日颁布后,央行2006年11月14日公布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将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3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央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主要依据。新的规章对人民币和外汇大额和可疑资金合并一处,不再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强调了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不仅要求对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力、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还要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此外,还要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对于金融机构的处罚,新规定要更加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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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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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38-39
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之后,银监会在2006年11月17日同步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全面体现了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同时细则明确规定了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条件,外资银行设立后合并分立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手续等。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则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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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3,(5)
l、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办法》分总则、假币的收缴、假币的鉴定、罚则和附则,共5章21条,目的是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鉴定货币真伪。据介绍,其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所称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线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办法》将于2003牟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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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我国台湾省制定了中央银行法和银行法两部法律: 一、《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1)对银行合格票据的再贴现,短期融资,担保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的再融资;在公开市场买卖由政府发行或保证的债券、由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承兑或保证的票据;设立票据交换所,负责票据交换和银行之间的划拨结算。(2)收管和调整银行的准备金,收管信托投资公司缴存的赔偿准备;会商财政部后规定银行流动资产和各项负债之比;办理银行担保贷款的质物和抵押物,规定最高可贷款率;制定办法管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房产信用、耐用消费品信用及其他信用和融资。(3)经理“国库”业务,经营“国库”和各机关现金、票据、证券的出纳、保管和移转以及财产契约的保管;经理境内外公债、“国库券”的发售及还本付息业务;发行可在公开市场买卖的定期存单、储蓄券和短期债券。(4)掌握国际货币准备,统筹调度外汇,调节外汇供需,指定、督导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维持有秩序的外汇市场。中央银行的预决算须经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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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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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谈谈《决定》对货币犯罪规定的修改补充及其在司法适用中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货币犯罪规定的修改和补充 (一)扩大货币犯罪的对象,提高货币犯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货币犯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货币即人民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伪造境外货币的情况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决定》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设专条明确规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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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层次较为分明,最高层次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和《企业破产法》等;第二层次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第三层次就是证监会制定并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为《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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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7):36-4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具有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的作用,故该资金负担有其他优先权利,必须保证该资金的完整性。当证券公司对其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