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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立法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的业务。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entFee)或附条件收费。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无涉及胜诉酬金及风险代理机制的条款规定。从我国目前律师收费的实践来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的实行已相当普遍,由于胜诉酬金制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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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须支付。这种律师收费方法,在国外又叫胜诉酬金或成功酬金。近年来,源于国外的胜诉酬金制度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出现,并悄然流行起来。但由于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对这种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均无明文规定,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也很笼统,因此风险代理的律师实践仍然处于一种无序和混乱的状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律师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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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风险代理,也称“胜诉取酬制”,是指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事先不必交纳代理费用,而是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如果当事人胜诉,则从胜诉执行所得中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如果当事人败诉或者最后没有财物所得,则当事人不必支付代理费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风险代理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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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作为目前一种比较普遍的收费方式,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不是很长,本文阐述了风险代理收费在我国的发展以及现状,简要分析了风险代理收费产生的原因、利弊及特点,最后对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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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因委托人一时拿不出委托代理费,律师提出可进行风险代理,待委托人赢了官司之后再行支付代理费用.于是,双方约定诉讼结束后按胜诉金额的15%收取律师费用.
案件胜诉后,法院判决委托人一方应得赔偿款18万余元.后经执行,实得赔偿款14万余元.因委托人和律师在支付律师费上产生分歧,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人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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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条件收费是英国借鉴美国律师采用的按判决金额收费方式而实施的一种将律师收费与其所代理案件结果相联系的收费方式.这样的收费方式,增大了普通民众接近司法的机会,提高了其接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可能性,对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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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下同)的审判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已有利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直接影响到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代理人,律师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在代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就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本文拟就律师在民事代理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入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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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律师事务所试行律师风险委托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以来,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中试行风险委托代理。所谓风险委托代理,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议结果即委托人获得的既得利益(既得利益指索回货款、追偿违约金、赔偿金、逾付货款利息或减少违约金、赔偿金、损失数额)承担风险责任的一种代理。委托人获得律师承诺获得的既得利益,律师以高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代理收费的3至5倍或按委托人所获得既得利益的10一15%收取代理费。否则作无偿服务,不收取代理费。去年,该所试办5件风险委托代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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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法院收费制度不改革,司法改革就难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预期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收费的合法性问题法院的收费有法律依据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各级法院执行。简单一看,法院收费有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法院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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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现行的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上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公证处除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的.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缩小收费范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公证法》第41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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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笔者发现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代理的案件甚少,有的律师办了几年案,只办过一、二起刑事申诉案,有的甚至还没办过这类案件。究其原因:一是刑事申诉的案源较少;二是难度太大;三是有一定风险;四是“两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法无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开展刑事申诉代理业务时往往会产生一些疑虑或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c新颁布实施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c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要想真正地做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提供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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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的业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根据 1990年 2月 15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第 3条规定,办理一审刑事案件,每件收费 30至 150元;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刑事案件,每件收费 30元至 150元;曾办一审又办二审刑事案件,每件收费 30至 50元。现仅就办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作一番简单的分析: 由于《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是 1990年 2月 15日颁布的,当时规定的律师收费 30— 150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广大律师感到收费太低,以教师讲课的酬金比较, 199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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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中,目前已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率先采用“风险办案”的方法帮助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亏损企事业单位收回外欠款,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新的方法,还有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不断完善的地方。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运用这种方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对它的利弊及其对策作一番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所谓“风险办案”,就是企事业单位无法追回的外欠款,律师先自费代理进行诉讼或非诉讼,待款追回后,再按一定比例收取报酬;如款追不回,则一切费用由律师自理。这一方法提出和采用的时间虽然还不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