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发布之后,律师界一度曾有异议,异议焦点集中在代理人也要回避的规定上。作为律师同仁,对那些被《回避规定》影响了业务的同行笔者感同身受;但作为一个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的律师工作者,我又不得不说:最高法院的这一部分规定确实是试图保证司法公正和清理司法服务市场的无奈之举。要求法官回避的规定“反要律师回避”看起来的确于理不通,但回避所指向的实际上仍是审判人员。众所周知,代理人的职责是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并不被要求也不可能“不… 相似文献
2.
3.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年来连续发出了《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不久前还明确表态:“我们一向支持记者合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坚决不容忍打击报复记者行为的发生!”这些文件和表态,无不表达了国家对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的保护与保障态度, 相似文献
4.
5.
回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综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回避的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6.
7.
目前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的缺陷,但最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奈。另外,一些其他问题,如法院整体回避、律师回避、诉讼代理人的回避请求权、当事人时审判人员信息的知悉等,都是完善立法必须弥补的地方。本文指出在法制中国完善民事回避制度,不仅要依靠立法手段,更要从根本上提高审判人员的回避意识,从而保证司法公平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出现。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抗诉方式实施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四种法定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即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如何准确认定和适用这一抗诉理由呢?笔者试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有法律规定的回避…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遇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到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时间,应在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人员后,不应待开庭时才告知。因为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制度不了解,并且若当事人在开庭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充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以前实际上已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显然有悖于回避制度。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后,确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从着手接触案件伊始,就告知双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相似文献
10.
“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侵权责任法不应规定"新闻侵权"或"媒体侵权"。依文义分析看,支持"新闻(媒体)侵权"者,既未能明确协调好"新闻(媒体)侵权"与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又未能解决好"新闻(媒体)侵权"的特殊性问题;从比较法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的老法典、新法典,还是比较注重实用和实践经验的美国法,都没有承认"新闻(媒体)侵权";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也从未规定过"新闻(媒体)侵权"。"新闻(媒体)侵权"之所以不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根本原因在于,它与近现代民法的基本技术方法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11.
12.
<正> 回避制度作为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公正审判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可能成为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不正常现象,有些同志提出律师也应当成为适用回避的人员,认为应当建立律师回避制度(见《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在此不揣浅陋,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商榷意见。 相似文献
13.
14.
15.
一、回避制度之法律价值 (一)回避之概念及分类 审判回避制度是指与承办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或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下同),退出或避开对该案件的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审判回避一般分为三种,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职权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受理案件后,预先 相似文献
16.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闻立法历经30多年至今未果,无论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还是传媒领域的现实发展,都表明了迫切的新闻立法诉求。在“新闻法”尚不能出台的众多复杂原因中,学术研究的偏颇却总是被忽略,研究方法的迷失带来学理探讨的浅尝辄止,宏观研究的乏善可陈,以及学科之间的壁垒隔膜。其背后透露出不容回避的学术勇气的不足和技术细节研究的缺乏。基于新闻传播法学理论建设的推进和现实新闻传播立法的需求,应首先在思想和理论上明确:新闻自由是谁的自由,谁可以办报,如何协调采访报道和国家公权力的关系等问题,同时必须关注新闻传播立法技术的研究,如舆论监督的规范体系,为新闻来源保密的规则归属等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17.
18.
近年来,对曾在法院工作、担任过审判人员,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作为执业律师在曾任职过的法院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一些法院根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一律决定予以回避,从而禁止、限制这部分律师执业。笔者认为现行的这种规定、做法过于武断和草率,在理论上存在漏洞,实践中也较多负面效应。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能否参与法院的诉讼活动而拥有诉讼参与人的主体资格,这应当是现行三大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以及第五章“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以及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相似文献
19.
20.
新闻的生命力在于真实。实事求是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也是采编者必须恪守的规制底线。否则,新闻媒体还有何公信力?但仍有个别人为了所谓“轰动效应”和哗众取宠炮制假新闻。假新闻一旦被揭穿,遭到口诛笔伐的同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