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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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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立法背景下,司法者无法绝对排斥兜底条款的适用。但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贯彻限制解释的立场。对于法定犯双重兜底条款的场合,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中,不可否认被告人汪建中实施的抢帽子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因该行为刑法和证券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规定,从刑法保障法的性质和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该行为不宜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相似文献   

2.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相似文献   

3.
何浪 《特区法坛》2005,(4):17-18
笔者认为,证券操纵行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尽管操纵行为有冲洗买卖(wash sale)、相对委托(matched orders)、连续交易操纵(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s)、联合操纵(pool operation)、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dissemination of rumors or false information)、违反政令的安定操作(stabilization)、扎空(corners)、违约交割(renege exchange)等等多种行为类型,但从行为的性质上讲,其应定位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说,因果关系作为证券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当前有研究与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单独或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影响交易量来影响交易价格,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随着监管措施的不断改进,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在不断翻新花样。目前,中国证监会通过了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办法规定了八种新型操纵行为。  相似文献   

5.
冯春霞 《经济与法》2003,(10):15-16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操纵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交易繁荣假象。诱导投资公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从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操纵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啸 《法律科学》2001,(4):91-104
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扭曲价格机制 ,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破坏证券市场公正性的违法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可大体分为“虚伪交易型”、“实际交易型”、“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型”与“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遏止操纵市场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时方  冯雨宁 《河北法学》2024,(2):125-139
作为信息型操纵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阻碍资本正常流动,扰乱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由于规范界限模糊和行刑衔接不畅,实践中呈现出“行政手段较为充裕、刑事手段较为短缺”的规制样态。为实现“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妥当处罚,“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应理解为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公开发布证券投资信息和利用证券投资信息反向交易应作为“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核心不法要素。同时,在实体层面充分考量作为罪量因素的“情节严重”以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在程序层面强化案件移送以避免发生“以罚代刑”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一、操纵证券价格犯罪概述:我国开辟证券市场至今的十几年中,股市行情几度大起大落,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不绝于媒体,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政府为抑制股市过度投机也常常不得不强加干预。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高风险,高投机这一固有属性所决定的以外,从法律角度观察,也有不少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作崇,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其中,操纵证券价格则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我国《新刑法》对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人除处以经济制裁外,其最高刑期也长达五年之久,可见处罚之严厉。所谓操纵证券价格,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人为制造虚假市场供求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动摇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  相似文献   

10.
日本证券法之操纵市场罪及其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证券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了三种操纵形态,包括伪装交易、变动交易与安定操作。三种操纵形态中又分别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操纵行为。日本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在立法形式、犯罪主观要件、法人处罚、安定操作以及操纵的委托与受托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三个特点:一、行为人具有极大的冒险性、投机性和赌博性;二、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典型犯罪行为几乎半公开地进行;三、诈骗、贿赂、挪用公款炒股等行为屡禁不止。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制裁不力。而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是缺乏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定,从而使证券投资、交易者未能树立法制观念。本着这个宗旨,作者从内幕交易、操纵行情、违反公开情报义务、证券欺诈等证券犯罪、违法行为着  相似文献   

1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首先,它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的秩序。庄家的操纵行为实际上使得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非真实性的波动,使得证券市场“跟庄”现象相当严重。其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严重冲击了证券的监管制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就不是很成熟,相关的监管措施也不是很完善,我国关于证券监管的立法和规定也是相当的薄弱,  相似文献   

1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证券犯罪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对证券市场危害性较大的一种。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共同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犯罪的界限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15.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 ,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涌现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就是其中之一。刑法第 1 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列举了四类行为方式 ,因此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于莹 《法学家》2002,2(6):81-87
中国的证券市场诞生的十余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庄家文化”,操纵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仅操纵行为的手法就千奇百怪。本文仅就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第1款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  相似文献   

17.
王哲 《中国律师》2006,(5):44-46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由于一些制度和规则还不尽完善和健全,一些禁止的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利用他人账户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证券市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证券市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强化证券监管,以兴利除弊。我国证券监管失灵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重大缺陷,主要体现在:(一)立法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尽管中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进程,但是已出台的法规因不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  相似文献   

18.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证券市场中一种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因此,在证券市场中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扭曲正常的供需关系价格形成机制,势必将妨碍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危害证券市场的自由(free)、公平(fair)、及公开(full disclosure)的原则。当今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此类严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对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仅就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自去年以来,随着股市飞速上涨,内幕信息提前交易、对倒交易哄抬操纵股价、虚假信息欺诈交易等大股东、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滥用权力进行各种非法交易行为纷纷浮上台面,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和形象,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关注、查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这些行为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大量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运用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20.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证券法》)。在该修订案中.第一次以法律方式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出了规定,由此,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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