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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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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庚 《时代法学》2013,(5):73-78
历史的不可回复性、案件证据的证明相对性以及法官认识能力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客观存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规则要求法官对于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必须作出处理,但是证明责任的滥用与事实推定的失范违背了司法裁判权的运行规律。要解决该问题,需要从改良事实认定模式、谨慎适用证明责任、认真对待经验法则等方面入手,构建良性互动的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规则,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众认同。  相似文献   

2.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认知都因循从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再到裁判事实的认知逻辑,合格的事实认定应是理性认知的产物。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知因涉及权力间关系问题而体现出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案件事实认知阶段,法官以行政案卷为基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完成对“发生了什么”以及“行政机关如何处理”等案件事实的整体性认知。在要件事实认知阶段,法官按照序位逐一对案件事实作法律归属论证,排查行政行为的违法项。完成合法性审查后,法官结合价值判断,确定裁判意向与裁判事实范围,启动裁判事实认知。根据裁判意向的不同,法官可在行政基础事实、行政行为事实、诉讼合法性要件事实与情形变更事实中选定一项或多项作为裁判事实,并结合证据完成事理融贯的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3.
冀宗儒  孟亮 《证据科学》2013,(3):314-324
民事案件的裁判,法官首先应当以证据作为工具,确认案件事实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资料;而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则需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这是法官做出判决时可供使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前者是法官在认知了案件事实后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后者是法官无法认知事实时,运用法律技术作出裁判。证明责任裁判是司法的一种无奈选择,因此,法官作出证明责任裁判时应慎之又慎。为了改变现实中对于真伪不明、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认识上的众多误解,在判决的表述方面,应突出证明责任裁判的特性要求。  相似文献   

4.
余瑷 《法制与社会》2012,(21):239-240
众所周知,正确审理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情况,证据则是实现该还原工作的途径,在素件处理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当今法官行为准则之一的证据裁判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对案件做出裁判,而这里就出现了问题症结所在.法官断案的依据需为案件证据,但证据认可与否、证据所能证明的是怎样的事实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断案的前提是否也和法官内心判断相关联.关联性有多强,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看法,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曾出不穷.本文将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些许观点,重点探索证据裁判性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在关系与外在关联.  相似文献   

5.
嵇焕飞 《山东审判》2005,21(5):107-109
在任何一个诉讼活动中,法官都面临着揭露事实真相,从而作出适当裁判的任务。然而,实践表明,要完成这一任务,并非易事。究其原因,在于案件事实毕竟是过去发生的,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这一事实不可能重现,法官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对事实真相作出判断。当证据是显明、直接时,法官作出明晰的判断并不困难;但当证据不显明、不直接,从而使争议案件经多方举证时仍置悬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又不能以未获得确切证据为由拒绝裁判,诉讼也不可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运用某种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规则就是推定。  相似文献   

6.
一、设置合议庭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 (一)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无疑应当以裁判基础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裁判基础(对事实的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事实为根据”一直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几乎在所有的判决书中,各级法院都会有一段“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从判决书的表述上,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官总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的。但现实中每一位法官都曾经遇到过查明案件事实的困难,事实上,有些案件事实是无法真正查明的,①但法官不能因为无法查清事实而不作出裁判。因此,有的时候,法官是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那么,法官是根据什么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呢?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是一个与自由心证相联…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关系到法律公正的实现。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法官裁判案件认定事实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本期“百家争鸣”发表的这两篇文章正是如此: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律裁判者的法官应当处于中立地位,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法律形式的事实都是真实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裁判案件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也应当追求客现事物的真实性,法律真实的标准是以客观真实为基础的,而追求客观真实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促进法学界和司法界深化对裁判过程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认识,更好地促进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常识、常理在司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确理解常识和常理,对司法裁判具有重大意义。常识和常理属于人们的的经验性知识,具有前理性、非系统性、经验性、大众性乃至客观性等特征。在司法中,常识和常理是法官认识案情、解释法律、展开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可以运用常识、常理认定案件事实,检验和校正法律推理。常识和常理还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资源之一。但是,不能过于夸大常识和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得到证明时所把握的标准,证明评价是法官评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已经达到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一种活动.证明标准的设置越科学,法官证明评价的活动会越顺利,反之则越困难,从而拒绝裁判或者绕开证明问题进行裁判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官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承担更多的或较少的主观的证明责任,或者通过适用或不适用客观的证明责任规范,来抬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中,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都有着进一步主观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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