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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钟国定,丁奎琫韩国的商事仲裁立法始于本世纪六十年代,1966年3月16日韩国颁布了《仲裁法》在此之前,韩国的商事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法院的有关判例加以处理,因此,该法的颁布标志着韩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1973年2月1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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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事(经济贸易)仲裁制度的建立,如果从1954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算起,迄今已有50年。而我国《仲裁法》1994年的颁布,则奠定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基础,开辟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崭新局面。10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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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在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改之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大致经历了“严格的书面形式”、“扩大的书面形式”和“可证明的书面形式”三个阶段。2006年7月6日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修正案文,进一步放宽甚至取消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限制,有利于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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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其后50年间,该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次年1月22日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在公约通过50周年,我国批准《公约》20余年之际,回顾《纽约公约》的生命历程及其所影响的整个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展望国际商事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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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生效后,新加坡仲裁体制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其中,《国际仲裁法》适用于国际仲裁,原仲裁法适用于国内仲裁。《国际仲裁法》采纳了《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被认为标志着新加坡脱离法院干预国际仲裁的普通法对抗制,转向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独立。本文详细介绍了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各项制度及其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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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主持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是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而以《纽约公约》为核心构筑而成的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公约缔约国得到相互承认和有效执行的多边体制则被誉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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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新仲裁法于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新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仲裁实践的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放宽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扩大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及下达初步命令的权力,维护裁决的效力,限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权利。这些体现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趋势的新规定,值得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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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为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新发展和完善机构仲裁规则,其快速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的机构仲裁规则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案件审理。新仲裁规则在结构和内容方面做了较大修订,增加了与临时性措施相关的应急仲裁员规则。本文将分析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及其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我国企业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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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与趋同──兼论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接轨屈广清屈广清男,1964年4月生,湖北襄樊人。系1985年中南政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获学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1年获中南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现为中国行为法学会湖北省分会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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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仲裁定位的偏差,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定位应为专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服务关系上。从这一定位出发,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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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了诉讼中和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标准的差异和各自特点;结合对诉讼证据特征的分析,参考有关仲裁实践与规则制定,归纳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标准的自有特征,借以对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及完善我国涉外仲裁证据规则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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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规则制定和实践中,证据开示制度构成了仲裁庭庭前准备步骤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满足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证据开示制度直接推动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它便于双方当事人认识和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与诉讼相比较,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开示范围和保障有其特殊之处。我国的仲裁立法和规则可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适当吸收相关规则,以完善和发展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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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广泛应用于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公共政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自身缺陷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政策优越性的价值体现。各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过适用公共政策,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施以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潜在的公共政策抗辩问题来看,对公共政策严格解释、严格适用是各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将会在更加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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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切入,论述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介绍与总结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需要使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几种重要情形,提出了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需要考虑的几点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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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强化意思自治保障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声音,但是单纯强调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具有片面性,意思自治限制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同样具有独特价值,适当限制是正常且必要的。在国家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与《仲裁法》面临重大修改的背景下,展开对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系统思考具有现实价值,表征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制度考量、实践观察及学术审思,尤其是《仲裁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把握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的辩证性,实现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的整体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