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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益,构成其它犯罪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不少人这样主张。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第185条有两款,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款的特点是,它没有对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的性质(合法、非法、犯罪)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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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马××一案,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毛病,但我们也不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意见。对马犯第一次犯罪,应当定为盗窃罪,一审、二审都没有争论,我们也同意。问题是第二次犯罪,在定罪上有分歧。一审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二审认为仍然只能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二审的意见。因为犯罪者明显的动机、目的是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盗窃枪支”的结果,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至于马犯的第三次犯罪,即去年十月十六日,马犯竟携带所窃枪支,子弹上膛,去公共场所游串,当场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将枪收缴;马犯还出示经其涂改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企图欺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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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继宁,系某储蓄所主任。1990年3月,与高认识的两个姓何的个体户请高帮忙在其所在储蓄所开设了4个活期存款帐户。同期,杨某等人先后向高借款,并许诺给付一定“利息”和好处费时,高遂起偷支储户存款的动机,乘为二何办理开户手续之机,采用盗取空白存折,偷盖本所储蓄业务用公、私印章的手段和方法,以二何帐户之名,先后伪造了4本假存折交二何持有,而把储户二何名下4个户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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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丝织厂计划经营科副科长邵复诞在业务活动中,未按规定查验对方营业执照和银行资金信用的情况下,即与对方签订销售合同,致使价值47万元的货物被骗。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戴行国检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对邵复诞玩忽职守的行为作了深刻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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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魏某系某运输出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初魏某个人从其朋友处借款六十余万元钱,自己个人购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魏某将其中一辆挂靠在其公司。魏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3月份用挂靠在本单位属自己个人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作质押以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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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0,(3)
一九八○年八月,我们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作案人杨×刚满十四岁,是我旗宝昌镇第三小学学生。一九七九年冬,他先后砸门、撬锁盗窃外地食堂、照像馆两次,窃得现款一百二十余元,粮票面值三百余斤,曾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一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杨×溜门撬锁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赃物合款为二十三元五角。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年满十四周岁后,杨先后用撬门砸锁等手段继续盗窃作案七次,盗窃赃物合款九十六元。尤为严重的是,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午,杨乘午休无人之机,带领×××(十四周岁)为其放哨,撬开外贸冷库财会室门上玻璃入室,盗窃现金七百六十余元,尔后携款外逃。根据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杨×的行为已构成惯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