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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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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益,构成其它犯罪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不少人这样主张。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第185条有两款,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款的特点是,它没有对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的性质(合法、非法、犯罪)加  相似文献   

2.
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个条文的修改建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应取消现在的修正案(七)草案第二条第2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2款在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草案)第四条,继续沿用现在的方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用两高解释予以帮助.或者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列举传销形式.对第6条,将该条条文从刑法第253条之一变为第280条之一,列举式增加主体,增加单位犯罪和行为祥态,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并明确本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3.
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相似文献   

4.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相似文献   

5.
为解决证券市场"老鼠仓"问题的若干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依法规范和惩处证券市场中的"老鼠仓"问题,建议对刑法第185条之一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二款进行修正,增加个人犯罪并将证券公司增列为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使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配套适用,建议就此增加一份"两高"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6.
受贿和行贿都是违法的,受贿必有行贿,(?)犯刑法的都构成犯罪。 对于两种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反贪斗争打击的重点。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的势头必须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文所写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行贿人江强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来第一个以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7.
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另一种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行说和罪名说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存在封闭性和静止性的缺陷。对该款的解释基本上不是一个智识性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问题。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责任范围的划定反映了统治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爱恨交错、教罚并施的矛盾心态。《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罪并不意味着要么是罪行,要么是罪名;而是意味着有时候是罪行,有时候是罪名。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这是一个颇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看,受贿罪作为结果犯,在符合《刑法》第23条规定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下,可以成立受贿罪的未遂。如受贿行为人在行贿人向其承诺行贿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事后行贿人并未如约向其行贿.此时受贿方就成立受贿未遂。此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很少见。然而,笔者通过认真分析《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发现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表述,大部分的受贿罪都可以轻易的构成来遂。笔者试将这个问题与同行们进行商榷。  相似文献   

9.
1999年 12月 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对 1997年刑法的修改涉及违反会计法、公司法的犯罪以及期货犯罪等新型经济犯罪。本文拟对修正案法条的适用谈谈一己之见,以供司法实务工作参考。 一、关于刑法修正案第 1条的引用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第 1条第 1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条第 2款规定,单位犯该罪的,按两罚制原则加以处罚。   …  相似文献   

10.
对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讨,直接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学界几乎公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它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却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犯罪中,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这些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20条的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148条的伪证罪,第164条的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8条的赌博罪,第169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177条的  相似文献   

11.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犯罪,在刑法中涉及两个罪名,一是侵犯财产罪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刑法将同一种行为  相似文献   

12.
重温霍姆斯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奥利费·温德尔·霍姆斯在判决中曾指出:“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未着火的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正因此,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条之一),另外与虚假信息有关的犯罪,还有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103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105条第2款),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378条),诽谤罪(刑法246条.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上罪名构成了我国刑法惩治虚假信息犯罪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的核心要素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是需要重点保护的.霍姆斯已经清楚表达。我们今天重温霍姆斯的意义有三: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法学》2016,(1):23-36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说,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助犯单纯设置量刑规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第120条之一第2款以及被修正的第1款,对帮助犯实行了正犯化;对于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应当作为正犯处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该两款行为的,应认定为两款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120条之二第1款,对预备犯实行了既遂化(独立预备罪);该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不再是预备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也可能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按独立预备罪论处导致处罚程度轻于从属预备罪时,应按从属预备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大量交叉现象,但不能将这种交叉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而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实现预防恐怖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五种持有型的犯罪.即刑法第128条、172条、282条第2款、348条和第35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罪数新探     
一、罪数说简评罪数论是研究行为主体实施的犯罪活动构成一罪或是构成数罪,在刑法学上,它归属于犯罪论,是定罪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罪数与数罪并罚是两个不同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因犯数罪而产生并罚,并罚必以犯数罪为前提,非数罪不得并罚。罪数与并罚的这种关系,是刑法理论界的共识。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争议较多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及其主体范围,并将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对《刑法》原第375条第2款作了重要修改,增补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该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这一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中存在的立法缺憾也是不可否认的。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培泽 《现代法学》2004,26(4):87-91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有很多原本属于注意规定的条款却往往被误读为法律拟制。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刑法》第382条第3款等身份犯共犯的规定应属于注意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仍能构成相应身份犯的共犯。《刑法》第120条第2款、第157条第2款、第198条第2款等规定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条文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163条第2款、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等"经济往来条款"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关于摘取器官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认定为注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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