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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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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由于它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从表面上看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极为相似,一般被认为是单独正犯的一种形态,以区别于直接正犯,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学者谓“间接正犯是今日刑法学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有关的学说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中”[1]。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并无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上也鲜有研究。本文拟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探讨间接正犯的概念及类型,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2.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而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形式,不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不能包 括片面共犯,应严格区别两者。  相似文献   

3.
该文通过对片面共犯的不同学说之评析,指出片面共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内涵,对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的出路有赖于在刑法分则中径行规定“暗助犯罪活动罪”或者按照刑法理论中“拓展间接正犯”的理念来解决。  相似文献   

4.
间接正犯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其着手问题却在理论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的实行行为着手问题也存在学说分歧。在此理论基础上,间接正犯的着手问题存在利用行为说、被利用行为说、个别化说等,但是以上学说都存在一定缺陷。间接正犯的着手的认定,应立足实行的着手的二元基准结合说,再结合间接正犯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在德日刑法学界及台湾地区学界,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范围的问题存在诸多论述与争议。借用德日间接正犯概念的大陆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稍显薄弱。间接正犯需要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结构分析,以求得对于该理论的正确认知,从而明确其在现有刑法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与理论定位,最终澄清间接正犯理论概念的来龙去脉、存与不存之根基。  相似文献   

6.
正犯后正犯是对传统间接正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扩张,它缘起于德国,并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所继受与传承;正犯后正犯的理论核心与灵魂是犯罪支配理论,其目的是对传统间接正犯理论无法有效回应罪刑相当原则困境的突围;德国的司法实践已普遍认可这一理论,我们也应肯定该理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7.
关于片面共犯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 ,刑法理论上争议较大。本文认为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应当肯定它的存在 ,但片面共犯又不同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它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应当在刑法中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只有片面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8.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研究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当其中某一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其余部分行为人是否应共同就该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德日刑法的分析途径一般从结果加重犯和共同犯罪两种角度来考察.德国刑法学界的学说探讨是紧紧地以刑法规定为依据的,而这种探讨根据多是形式上的,缺乏对实质根据的探讨.这与德国学者对刑法学的定位紧密相联.日本刑法学界基于共同犯罪理论对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探讨,与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问题紧密联系.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与身份犯极其有限的立法条文的分类列举和简要分析,可知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共犯与身份犯问题在刑法理论基础、立法模式、定罪和量刑规则上,均存在明显的有待完善之处.为弥补其不足,可以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一章中规定如下条款: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按照正犯的性质定罪处罚,对有身份者可以依法从重、从轻、...  相似文献   

10.
间接正犯特征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有其独特的特征。深入剖析它的基本特征和构成特征 ,对于在理论上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亲手犯、共犯等相关概念区别开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间接正犯 ,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折衷主义是西方刑法理论发达史上的一个学术流派,它相比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更能体现刑法理论的科学性;折衷主义观点本身与中国的刑法理论在价值取向上有很多契合之处,二者实际上是有一个动态的整合过程问题,而整合的素材恰恰是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在论战过程中各自的利弊呈现,整合的标准则是现代中国社会的法律现实和刑法科争陛的需求。  相似文献   

12.
在犯罪人分类的标准选择上一直存在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但是单纯的客观主义标准或主观主义标准无法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犯罪人格"的概念因为其丰富的内涵,能够成为划分犯罪人的科学标准.建立以"人格"为标准的犯罪学分类理论,应当成为犯罪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3.
刑法因果关系论之危机、反思与出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是为了解决归责问题,因而不能用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代替之。而事实因果关系根本不需要在刑法的领域探讨。刑法所要解决的只是法律因果关系的问题。为了与刑法的宗旨相连,并且坚持因果判断上的客观性,不如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转化为客观可归责性的概念,并借鉴德日有关理论,创设具体的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14.
间接正犯的性质指间接正犯的实行性,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导致其错误问题带有极大的特殊性。间接正犯错误,主要是事实错误问题。事实错误的解决标准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它既适用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又适用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对于利用者对利用工具性质认识错误与不知情的被利用者中途成为知情者的两种特殊的间接正犯错误,应按教唆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6.
教唆犯从属性说是刑法客观主义时代的必然要求,教唆犯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了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罪名从属性不具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   

17.
在犯罪人分类的标准选择上,一直存在着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但单纯的客观主义标准或主观主义标准均无法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犯罪人格"的概念因其丰富的内涵,能成为划分犯罪人的科学标准.建立以"人格"为标准的犯罪学分类理论,应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发展新方向.  相似文献   

18.
保险诈骗罪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对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应该采取“实质的客观说”的理论进行认定,即应将行为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本罪既遂数额的认定从应然的角度应该以犯罪损失数额为标准。  相似文献   

19.
晚近以来,刑法客观主义具有了主观化倾向:在理论原点上,开始给予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以适当的地位,为评价犯罪时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提供了可能,并提出了人格行为的概念,更充分地考虑了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在责任论上,试图从行为背后的人格之中发现谴责的契机。  相似文献   

20.
法定刑配置根据理论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分。我国刑法在法定刑配置根据理论上则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主义之分。客观主义的法定刑配置根据是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与结果;主观主义的法定刑配置根据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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