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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由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实行监督管理的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药品监督体制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药检机构和药品监督员组成。"药政——药检——药品监督员"构成我国药品监督体制的执法主体。但近10年的执法实践表明:(中)医药、工商行下政、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药品的监督管理。这迫使药品执法主体在依法行施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须花很大力气去处理协调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其结果是削弱药品执法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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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5)
8月28日至29日,卫生部在珠海召开了全国医院药品管理与立法专家研讨会。会议围绕"医院药品管理经验和问题"、"医院药品管理如何适应当前形势"、"加强医院临床用药卫生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医院药品管理体制。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张凤楼出席了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等参加了研讨,并认真听取了与会代表对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意见和建议。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卫生部职能作了部分调整,有关药品监督工作交给了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这一变化,有关部门加快了药品管理方面的立法修订工作。对此,卫生部给予了极大关注。今年5月,曾邀请了10多位专家,在北京召开了《药品管理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专家们从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监控、临床药学发展、医疗纠纷处理等角度,就《药品管理法》修订,特别是药品监督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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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规范我国药品管理工作的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文件。这部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执法主体的确定、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及法的内容等方面都是好的,对推进我国的药品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药政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以此为依据各地逐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据统计,1996年底,全国共有药品监督检验机构2000余所,专业人员2.5万多人,已基本形成药品监督检验网络。广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在药品审批、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假劣药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药品市场的结构特征和规模都发生了变化,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的发生方式也变得异常复杂,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困难,也给贯彻《药品管理法》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一、现有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庞大的医药市场不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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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品监督体系是执法队伍,二者关系至关重要。结合法律的学习,试就药品监督体系的行政法律关系探讨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曾因其调整对象涉及经济领域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而被认为是经济法或商法。经九年来的实践,愈来愈明确地表明《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的药政机构所执行,以强制力求保证的法律。显而易见,这项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实施的是药品质量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的法律权限是行政处罚。尽管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有生产经营活动,但其做为评判的依据是法律中的药品质量技术规范。如该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就是评判药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又如药品掺杂、掺假、伪造不影响用药安全、健康的,不受《药品管理法》的约束。因此,《药品管理法》是一项以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质量为目的,防止药品污染,保障人民健康,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行政法的一种。2.药品监督体系的特征:《药品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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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3,(6):2+49
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答:《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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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机关 1.行政主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对部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一般是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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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3,(17)
焦点关注 我国法规规章实现100%备案 据国务院法制办透露,去年,我国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法规 规章已全部实现报送备案,共计2026件。今年制定并已报送国 务院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现已达414件。 去年是我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实施的第一年,该条例 规定,法规规章在公布30日内必须报国务院备案,接受监督。 从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重点审查了全部报备件 中的253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 文件,发现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五类:一是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没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措施;二是在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中,违反上位法规 定或者自行设定实行地区封锁的内容;三是违反上位法规定, 或者自行设定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或者自行设定降 低或者减少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内容;四是超越本地区、本 部门的权限规定行政管理的有关事项和内容;五是法规规章 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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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3):3-14
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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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结束了过去中国在反垄断实践中多方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现行法规中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从组织机构上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确定,缺乏具体的机构设置;从职责权限上看,缺乏权威性、独立性,还应通过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其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裁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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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3)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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