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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二、本通知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是指与自费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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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被称为“只有50元成本的暴富行业”,它吸引着成千上万想圆留学梦的学子和家长。 那些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留学“黑中介”,编造出各种迷人的谎言,为无数家庭铺设下一个又一个美丽的陷阱。 许多留学生被骗后,到了国外束手无策、维权无门。 留学“黑中介”侵害了留学生的合法权益,败坏了国内教育界的声誉,搅浑了留学中介市场这本该清澈的一池春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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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34)
现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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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5)
<正>SDPR-2013-0050011鲁教外发[2013]1号各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18日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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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6)
<正>京教外[2015]3号各区县教委、工商分局:现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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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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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终于结束了!当孩子松了一口气的时候,家长是否又陷入另一种紧张的期盼中?为了确保孩子的升学率,很多家长正紧张地筹备"新高考移民"——将子女送到国外念大学。"留学金融"是项非常复杂的系统问题,选择哪家银行、以哪种形式境外汇款、如何实现留学金的保值增值等,都可能成为孩子能否如愿留学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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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1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 ,公民因私出境探亲、留学、定居和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 ,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 ,规范出入境中介行为 ,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9月 1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 :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 ,必须报经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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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高教厅: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经国务院同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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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留学教育持续发展,出国留学的人数不断增加,主力军虽然还是高校毕业生,但各大城市尤其是沿海城市的中学校园也纷纷兴起了出国热潮,留学热再次升温,留学大军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有关统计显示:在南方一些城市,办理出国留学的中学生已占所有出国人员的70%-80%;深圳市有支付能力的家庭中90.9%希望孩子出国,没有能力支付留学费用的家庭也有66.7%的家长希望孩子能出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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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因私出境探亲、留学、定居和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有关部门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了资格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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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近年来,我国公民非公务出国日趋增多,对出入境中介服务的社会需求也相应增加,在京的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移民服务机构”相勾结,成立非法中介机构,擅自从事公民出入境中介服务。其危害为:损害国家声誉和对外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逃避国家税收,给国家造成财政损失;侵害公民人身、经济和出行等合法权益。加强出入境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对策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出入境中介服务;实行归口管理,加大对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成立合法、规范的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彻底铲除非法中介机构滋生的土壤;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依法加强对新闻媒体进行出入境中介服务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