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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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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心证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即它向世人宣告:证据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人的认识也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心证的真正含义是以心为证,即把法官的内心确信视为证据。这就把证据、真实、证明标准均主观化了。自由心证把法官的心证真实看作证明标准,进而衍生出盖然性标准,则更不科学。自由心证价值的实现是不彻底的。自由心证容忍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调整和制约、容忍形式证据规则排除证据、容忍证据问题全盘法律化,从而形成了新的、潜在的现代法定证据制度。这就是自由心证价值实现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大陆法系诉讼中 ,自由心证是事实认定的基石。虽然学界也提出了这种“自由”并非是绝对的 ,但是 ,主要是从“自由心证”在客观上必然受到“可接受性”标准限制 ,来讨论其“自由”的相对性。这似显不足。本文拟从程序运作的角度来探讨自由心证在实践层面上所面临的两大挑战 :一个来自科技证据的广泛应用 ;另一个是排除规则的实施。注意到这两个挑战 ,对中国的司法改革中证据制度的设计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仅指法官对判断案件证据的内心确信过程,而对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观心理活动,法学界却没有给予其如同对法官自由心证那样的关注。事实上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官同样有依靠证据内心确信的过程,文章对检察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作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检察官自由心证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4.
时于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间的争论由来已久,而对于是否应当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亦有争辩。自由心证的实质是一种不能避免的心理现象;内心确信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是任何诉讼程序中作出判决时都应当达到的心理状态及其要符合的普遍的公共认识;自由心证在前进的历史轨迹中应当承担起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5.
裁判者在判断诉讼证据价值上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客观存在的。在自由心证制度下,证据判断上的自由裁量权得以正当化。但自由裁量并非任意裁量,而是由一系列制度制约和保障的合理裁量。我国也应当吸收相关经验建立证据裁量理性化的制度保障体系,使法官在证据评判中的“自由裁量”转变为“理性裁量”。  相似文献   

6.
“自由心证”是一项世界性的诉讼原则,根据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早规定,其基本含义是指法官或陪审官对案件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思维过程。关于“自由心证”的科学性问题,在国外早已是一个基本没有争论的问题,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则被批判、争论了几十年。在近几年来的全国诉讼法年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要求为"法律真实",从而实现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演进.但是,"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绝不是对"客观真实"全然否定,"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法律真实"是实现"客观真实",从而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手段.而要通过以"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去实现"客观真实",则要求证据采信制度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相似文献   

8.
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是两种重要的证据制度,但学界对二者内涵的认识却存在颇多分歧。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可以探究出这两种证据制度的真实内涵为“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据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毫无疑问地应该采取让法官自己去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自由心证模式。  相似文献   

9.
审查起诉阶段中检察官的主观活动可划分为运用证据进行的“事实判断”与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的“起诉裁量”两个阶段。长期以来,学界多聚焦于与后者相关的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等理论,而对审查起诉阶段必经的前一阶段却少有论及。事实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依证据进行内心确信的过程是十分独特的,与法官自由心证的事实认定过程有很多相近之处,也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异方面,因此可称之为“准自由心证”。辨识并研究这一内容,在理论上有重要的价值,对实践也或将产生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人的理性对具体案件作用方式的不同,是划分人类诉讼制度史上三大证据制度的标准.顺着这一思路和标准,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这一命名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和推进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如何控制裁判者在事实认定中的主观随意性已成为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要任务,而为此作出的种种努力已大大丰富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通过对自由心证制约机制的比较法考察,以期我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构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侦查、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英芙法系国家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标准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我国学术界有客观真实、主观真实、法律真实和系统标准等不同主张,现行立法上确定的是比较抽象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具体适用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实体事实、程序事实的证据,而且应当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排除刑事责任等方面的事实和证据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3.
证据制度史中口供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在证据制度史中地位的变迁是与生产力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的。在推行神示证据制度的奴隶制社会,口供开始登上司法舞台;封建社会确立了法定证据制度,口供被冠以“证据之王”;资产阶级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口供在证据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被以物证、书证等“科学证据”取代。我国应建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建立全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证明标准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事实标准改为法律事实的“排他性”标准。  相似文献   

14.
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5.
针对自由心证制度,从民事裁判视角发出三个追问:是否存在绝对的自由、我国裁判者是否具备践行自由的能力、自由应以何为缰?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在其历史发展脉络中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或不自由,自由和规制是在不断博弈中推动证据制度向前发展的。在我国,裁判者尚不具备充分践行自由的能力,需要完善内外系统来防止司法恣意,在自由和不自由之间寻找到最佳平衡点。  相似文献   

16.
公开心证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公开法官心证过程来实现社会对法官裁判的监视,实质是“硬化”逻辑规则,即使逻辑规则由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公开心证对证据规则的控制是用定案根据约束证据的可出示性,由此凸显了“软化”证据规则的必要。基于以上启示,就制度构建而言,我国除了诉讼法或证据法宜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和公开心证原则外,对狭义上证据规则的规定宜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至少应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17.
证据制度类型的研究日渐成为学界的关注点,众多学说的背后既隐藏了对权力滥用的担忧,也显现出证据制度类型界定的“漂移”现象:概念批量生产造成理论混乱、理论界定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诸多学说并未真正突破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的二元类型框架,中国实质上应被纳入自由心证的制度范畴。但“谁的心证”和“如何自由”则需结合中国司法场域的运行实践,进一步认真追问。  相似文献   

18.
对法定证据制度认识误区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理论对法定证据制度存有较大的误解。但事实上,法定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应是原始经验主义;裁判者对之也并非完全机械地操作,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不管制度如何设计,裁判者在进行证据评价时其经验要占据重要的位置。为保证裁判者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并进而作出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结论,不但要重视审判经验的提炼和推广工作,还要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规范性制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二者都是在认识论角度论证,因此应引入价值论分析方法.国外存在客观的"排除合理怀疑"和主观的"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在具体界定我国"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应当根据所要证明的罪行轻重,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0.
在实践中为防止办案人员过高或者过低地把握逮捕条件而导致逮捕措施的异化,必须设置清楚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逮捕证明标准。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来看,逮捕的证明标准要低于起诉和定罪的证明标准,高于立案的证明标准,体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递进性、层次性。我国逮捕证明标准总体上应当达到证据“清楚可信”的标准,即有关案件相关事实和被逮捕人情况的证据要清晰并且证据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使决定逮捕的检察官相信被逮捕人达到法定的逮捕条件。是否适用逮捕措施需要明确的证明标准,逮捕三要件基于不同特点也需有各自的证明标准,将中立的裁判者做出决定时达到的内心确信引入证明标准中,从而清楚地表述出三要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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