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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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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在理论中存在着一定争议。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做了一定阐释,但其规定简单、态度审慎。从规范解释的角度探讨股权善意取得特殊性有利于更好地在现行《公司法》规范下进行法律适用,以更好地平衡交易安全与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2.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未明确完善地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和便利,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出发,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3.
王琴 《法制与社会》2012,(4):101-102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公司法》则对股权移转模式采意思主义.本文认为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不动产交易的具体体现。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我国理论界观点也不统一。本文以我国《物权法》的106条规定为基点,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分析其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以下简称《解释三》)认为名义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名义股东确属公司法上的合法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并非无权处分。本文对此初步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名册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仍是公司实务纠纷的难点。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现行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仓促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激化了现行法规定上的矛盾。本文试图以股东资格取得之基础关系为理论建构的起点,区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公司运行程式与股东资格争议情形下的不同意义,厘清股东名册制度在《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进而在股权善意取得视角下,就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关系,主张改造现行的股东名册制度,赋予其"股东资格证明功能",并探讨其可能的"权利外观功能"。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进一步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进行评述,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股权是与物权并列的新型权利,二者在性质、公示及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肯定"一股二卖"适用善意取得,但仅规定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造成该条的适用过于宽泛,股权的诸多特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严格依循股权特质与善意取得法理,"一股二卖"中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极为狭窄:一方面,股权变动应采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这一模式下善意取得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与此同时,在股权独特的双重公示制度下,任一公示形式都无法独立承担起准确表征股权的角色,难以满足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要求。另一方面,从构成要件上而言,股权应采动产善意之认定标准,要求受让人不知登记错误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并且须适用"诱因原则",充分考虑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结合前述公示形式、股权变动模式及公司法上的严格转让程序可知,后受让人要越过层层障碍来构成善意取得,着实困难。在现行法体系下,"一股二卖"乃至整个股权善意取得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9.
王昕  杨冰越 《法制与社会》2012,(25):74-75,77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理念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11条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价值上符合平衡夫妻财产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利益的要求,但技术上却有不足之处。本文在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理念的整体把握上,解剖第11条规定的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该规定既能与《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规定保持一致性,同时又能结合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中非出让方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能够真正的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利益,解决权属冲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是对国内外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的一个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物权法》相对于传统的民法,虽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对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未做出明确规定。文章旨在通过对国内外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研究,对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1.
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8条正式为股权善意取得确立了规范基础,但在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方面均不清晰,给司法适用带来很多困难。结合现有规范及实务经验,股权的善意取得规则在司法适用上应以最类似的不动产所有权作为参照对象,通过对股权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得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在域外法上,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及限制均设有明文,在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前提下,通常又设置限制性规定,如赃物的原物返还。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至今未对此作出规定。物权法施行前。赃物的善意取得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对于赃物的态度前后不一。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在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作出限制性规定,但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未涉及。笔者认为,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一方面,应当把第一百零六条与第一百零七条的关系解释为包容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其中第一百零六条中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作限缩解释,不是指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而只是对赃物、遗失物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鉴于赃物与遗失物同为脱离物,在善意取得制度上具有实质上的相类似性,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类类适用第一百零七条。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动态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与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完全否认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对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两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遗失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体现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已经成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中适用最多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民事立法中均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第106条之中.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的构成标准将直接影响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的状态.本文将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从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公示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逐一论证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诸要件.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司法》的三次“解释”,是我国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研究成果,尤以公司法“解释三”内容最为前沿,包括了诸如隐名投资、股权善意取得、股权投资、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为了正确解读和运用《公司法》三大司法解释,本刊特邀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撰写《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一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2月16日发布,该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作了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司法政策层面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更高层次上的指引,在立法目的和立法技术上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但在植入善意取得制度之后,如何协调合同法规则、物权法规则、公司法规则,如何保证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发挥预  相似文献   

17.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且在物权的变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相关的法律一直以来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直到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才明确的规定了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文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解释,来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充分理解,掌握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转移过程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19.
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实的股权交易实际存在的问题,从法经济学尤其是交易成本的角度,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立法规定进行检讨,股权优先购买权现行立法中存在制度缺陷和操作难度,从便利股权流转和保护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出发,应完善现行的股权优先购买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解决真正的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而善意接受了没有处分权的让与人所让与的动产,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也称为“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近代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法国民法典》中第二二七九条、二二八零条;《日本民法典》中第一九二条;《苏俄民法典》中第一五二条、一五四条。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规定,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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