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王卓晖 《法制与社会》2013,(10):238+260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提出了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文一方面认为,强化公共场所管理人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法》追求公平、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对"补充责任"提出了反思和质疑。  相似文献   

2.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案例为线索,在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交错与厘定。在理论上,我们能清晰地把作为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义务加以区分。在现实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还游移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但从其定位出发,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责任更合理。  相似文献   

4.
最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惨剧,因女事主私自下车,遭老虎侵袭,导致一死一伤.悲剧令人唏嘘,从人道主义立场上,我们对死伤者给予同情.但更值得探讨的是,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分担?或者说动物园是否能免责?可以确定的是,女事主一方确有明显过错,忽视园方提醒,擅自在猛兽区下车,才造成这一恶果,其自身无疑要承担较大责任.人们的分歧在于,动物园是完全无责还是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一表述十分清晰,问题的焦点落在动物园是否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相似文献   

5.
郑倩 《法制与社会》2013,(12):275-276
当今社会,经济水平日益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逐步的提高,由于人们社会交往的逐渐增多,在交往场所中发生的侵权事件也增多。由于我国之前法律对于公共场所的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案件的发生,使得实践中法官的案件的判断无所依据,于是这一问题开始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与研究。2009年12月颁布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这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了规定,但从法律制度层面看,还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主要是通过对这条法规当中的存在问题的探讨就其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并进一步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与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来提出一些完善之法,希望能够对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正随着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层层林立的高层建筑使城市变成一座钢铁森林。同时,高空坠亡已成为一个新的危害人身安全的名词。对于高空坠亡赔偿主体的确认,尽管公众一般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作为首要选择,但现实中争议甚巨。谁为高空坠亡赔偿埋单,成为当下热点。租户醉酒坠楼,房东担责2014年夏季的一天晚上,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春天公寓212房间的王颖在闷热中无法入睡,起身开窗户想透透气。正在这时,她看见一个巨大的黑影从窗外迅速  相似文献   

7.
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侵权民事义务逐渐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学者虽然极其看重侵权民事义务的地位,但对民事义务理论尚未作详细研究,使得其概念比较模糊、体系比较混乱。本文着重分析了侵权民事义务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对三者的概念、本质等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相互比较,区分了三种义务的不同作用及功能,并对我国侵权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构造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潘宇 《法律与生活》2013,(17):36-37
狗偷肉,人撵狗;狗撞鸡笼,鸡伤人已退休在家的王淑琴怎么也没想到,与自己作伴儿的大黑狗会给她惹来一场官司。2012年年底,王淑琴办理了退休手续。王淑琴的老伴儿去世得早,子女们平时工作忙不能常陪王淑琴。孝顺的孩子们担心母亲一个人在家寂寞,就给她买来了一只大黑狗  相似文献   

9.
在发生在医院的杀人伤害案件中,医院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其合理的安全义务保障限度应为事先提醒义务和事后救助、报警等,防止或制止犯罪不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院赔偿责任限于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高和 《法制与社会》2011,(34):297-29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经营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中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从实践需要来看,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现有法律规范还不够详尽和完备。为了更公正地平衡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其相对方的利益,更有效地保护二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有必要结合现;哿法律法规,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关内容进行探讨。本文分别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义务来源、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形态等等几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   

11.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先后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该如何实施,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补充责任的基础、范围、是否可以追偿、没有最终责任人时对受害者的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上几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自己的见解,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实务提供依据,也使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现实中许多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其中,物业服务纠纷作为新型的民事案件,呈现出数量多、涉及面广以及和民生利益关联密切等特点,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且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亟待引起我们的关注。现有的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笼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一个在水库边玩耍的小孩溺水身亡的案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保护对象的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4.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个人用工责任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规定存在竞合和冲突。诸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何在?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害的责任如何分担?以及与该法条相关的部分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些都给现阶段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运用了法律解释的方法,以期对《侵权责任法》个人用工责任相关问题的适用进行有益的分析和探索。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活动者,另一类是社会活动者。所谓经营活动,指的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这种营  相似文献   

18.
万方 《中外法学》2020,(2):357-377
我国在公法和私法维度上均存在大量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成为一种融合各维度立法的体系。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转介的方式对接了公法体系中的安全保障要求,是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的管道性条款。但在将公法规范以转介方式注入私法并适用于网络经营者时,可能引发民法体系内部责任竞合、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体系性碰撞和责任重合、转介条款与被转介条款的时间错位、程序繁简不均造成救济困境等问题。合理界定网络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公共治理与私权维护可能存在的目标偏离并合理把握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正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大侵权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侵权补充责任;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保障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单行法律及法律解释对某些特殊场所、单位等设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保障前提、保护对象均具有特殊性。《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其第37条正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但该条第2款在理论上及实务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就第37条第2款对补充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及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