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而对自己事实上控制着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代为保管"的性质是"合法持有;"对于"合法持有"的含义,应从持有根据、返还请求权和持有心态等三方面予以限定。  相似文献   

2.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辨析一直是办案实务中的争议难点。文章对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进行细化分析并就如何准确定性进行了研判,提出四大定性法则:即"工作之便"抑或"职务之便"定性法则,是否"具有合法权限持有、管理单位财物"定性法则,法益定性法则,被侵犯财物的状况定性法则。  相似文献   

3.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辨析一直是办案实务中的争议难点。结合实际案例,笔者就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准确定性,提出了四大定性法则:"工作之便"抑或"职务之便"定性法则、是否"具有合法权限持有、管理单位财物"定性法则、法益定性法则和法益定性法则。  相似文献   

4.
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决策公司、企业事务,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和其他事务的便利条件。“有职务”,即至少必须是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之职责。所谓“工作之便”一般是指从事生产、劳务工作中经手原材料、产品和工具、钱财的便利条件。即承担本公司、企业特定工作的便利。“工作之便”是针对普通职工或从事劳务的人员而言的。不应把骗取行为作为侵占的行为方式。因为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以行为人合法持有公私财物为前提的,而“骗取”的行为人在行骗前并未合法持有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5.
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定为侵占罪。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之犯罪对象包括代人保管之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但我国现行刑法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7.
作为刑法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从客体上看,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不动产和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具一定经济价值的无形物。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侵占罪告诉的主体应按法定程序,严格控制为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相似文献   

8.
论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其性质如何?学术界认识不一,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观点都不尽全面,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9.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财产犯罪,但在理论认识和实际操中对于如何理解、掌握本罪的罪状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同时,犯罪行为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多样,使人感到不易把握本罪的行为本质,对一些犯罪事实难以准确地认定。实践中一些特殊主体有些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的财物并非必须是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10.
毒品作为违禁品,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盗窃毒品"情节严重",应当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以盗窃罪论。事后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绑架罪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现象在现今社会时有出现 ,其卑劣的动机、不人道的手段和日渐飚升的犯罪率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为此 ,我国现行刑法第 2 3 9条第 2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把上述行为以绑架论处。笔者认为 ,现行刑法的该款规定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形同虚设。下面 ,笔者就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法第 2 3 9条第 2款的立法缺陷我国刑法第 2 3 9条第 2款明确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词不规范 ,指向不明。通观我国刑…  相似文献   

12.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第三款规定了“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一个补充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相似文献   

13.
遗忘物与遗失物有重大区别。要结合“脱离持有”本质、物主和拾得者对财物实际控制状况、认知程度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遗忘物。侵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与盗窃罪的区分在于财物的代为保管关系是否存在。当财物并非由所有人实际控制,处于行为人控制下,行为人借机将财物占为已有的,应结合财物的种类、性质、形状、所处的位置以及人们的社会观念、物与场所结合关系、物与物结合关系、人与财物之间的关系等作为司法适用的具体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4.
论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洗钱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形式。它主要通过对金融体系的渗入使犯罪非法所得的脏钱合法化。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1 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设置了障碍 ,妨碍了司法追究 ;2 使财物最初合法持有的国家、企业或个人丧失了请求反还的权利 ;3 破坏金融机构的信誉 ;4 造成政治和社会秩序不稳定。措施 :1 加强对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 ;2 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洗钱的防范 ;3 完善刑事立法 ;4 加强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5.
侵财型职务犯罪的对象是行为人职权管辖内的单位财物。单位财产这一范畴比公共财物或公款更明确,更易界定,更能全面反映该罪行为对象的特征。侵财型职务犯罪的结果,由职务行为针对单位财物进行的侵害所产生的危害事实状态,是以物质性损害为明显特征,是损害事实状态的物质性和对象物质性的统一。侵财型职务犯罪本质上侵犯所有权关系,形式上改变单位财物的合法状态。  相似文献   

16.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不动产、种类物、公共财物、无体物中的电力、煤气、天然气、热能等无形能源以及用于非法目的或作为实现非法目的之工具的财物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违禁品和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无体物中的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专利、商标、作品等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一般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对象,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成为"代为保管"对象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古罗马法创制于公元前三世纪至公元三世纪间,虽然离我们很久远,但它的内容之相对完备连经曲作家都给予了高度评价,说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①侵占罪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与一定社会的复杂财产关系和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因为商品经济的发达意味着财产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概率较高,造成非财产所有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机会增多,因而“合法持有、非法所有”的侵占现象也就增多,且形式呈多样化趋势。古罗马时期,其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其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也较全面、完备,就连近现代大陆法…  相似文献   

18.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集体私分公共财物的现象日趋严重并且十分普遍,使国家、集体财物受到严重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感到十分刺手。本文针对这一现状,阐述了本罪名出自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并对本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加以深入的探讨;最后,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定侵占罪必须归结到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理理解、阐释上,产生"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状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主要有他人的委托,行为人的借用,行为人的租赁,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无因管理财物,不当得利等.如何界定"遗忘物"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20.
本文紧紧围绕新刑法第270条,探讨了侵占罪的几点疑难之处:从民法学的角度,对作为侵占罪前提的合法持有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遗忘物的争议,提出了“脱离持有”的标准,并对侵占漂流物的处理提出了建议;提出以“拒不退还”作为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最后,从刑罚权的角度对作为亲告罪的侵占罪进行了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