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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方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困扰,本文从一则真实的案例出发,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体会,阐述我国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对于完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浅显看法,, 相似文献
2.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万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206-209
我国《物权法》创新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比较,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更为明确和完整。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公示和公信原则,其构成要件有特定的要求和内容,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所有权转移和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将对我国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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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6):47-50,63
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上看,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包括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已登记的、有登记瑕疵的、尚未进行登记但不违章的以及已登记的属赃物的不动产。 相似文献
6.
陈晗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72-74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原权利人与交易中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上,以及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否存在冲突上。在登记制度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以期公信力为基础要求适用善意取得显然对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7.
刘春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4-76
与国外立法比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扩张.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出发点,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财产权利的一种取得方式,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理论依据是公示、公信原则;构成要件上应着重强调并严格把握权利取得人的“善意”并同时兼顾取得要件;适用范围上应采取“相对极端主义立场”,有条件的适用民法上的一切财产权利,而不仅仅适用于物权。 相似文献
9.
刘文永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信力是赋予合理信赖物权表征方式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效力,善意取得为公信力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提供环境。法律应当基于赋予占有和登记以公信力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之基础上,在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分别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张文登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5):55-57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登记公信力基础之上,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在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之间产生物权关系,而真实权利人和物权让与人之间以及与登记机关之间则产生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11.
胡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82-85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专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虽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但换取了交易安全,故立法在抉择之际,更多地关注了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是否具有善意。因而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成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对善意取得是否能阻断刑事追赃存在不同观点和意见,追赃依据不一致直接导致司法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主要标志就是规范公权、限制公权、保障私权、倡导私权,在立法的方向上,把善意取得制度纳入刑事追赃的规范体系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14.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却并不多,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有予以探讨的必要。质权的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并有助于实现质权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5.
叶金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2):34-38
善意取得的构成需要第三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而占有之取得不限于通过现实交付 ,在第三人依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取得占有的情况下 ,也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只是在简易交付的场合 ,第三人已取得之占有应可追溯到处分人处 ,并且期间未曾出现过所有人占有之情形 ;而在指示交付场合中 ,直接占有人对处分人控制力的认可 ,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但是 ,占有改定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在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情况下 ,仅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 ,方可构成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吴一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24-28,34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困扰学界与实务界多年。这其中较为复杂 ,且与传统民法有矛盾的问题是 :1、请求权能否发生及其基础问题 ;2、无法律上原因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 相似文献
17.
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效取得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及立法例。权衡利弊,不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的时效取得制度更为可取。作为这一制度选择的体系化要求,有必要对占有人的占有方式、时效期间、溯及力及相关债权关系等作相应调整,以谋达既能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物之效用,又能协调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时效取得制度之构建。 相似文献
18.
浅议政府诚信建设的三个基本层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兆宏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3):87-89
我国政府是基于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以及由此所规定的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委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权力代行机构.建设政府诚信,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求政府必须履约践诺,肩负起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责任和使命. 相似文献
19.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侯作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4):48-53
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不仅十分必要 ,而且符合法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有益而又必要的补充 ,但不能取代税收法定原则 ,二者间的冲突也需要予以协调。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为纳税人设置了诚信义务 ,更重要的是为作为征税人的政府设置了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