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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无权认定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无效□凡夫1995年10月21日,某乡人民政府在进行宅基地规划时,将村边一块荒地规划为宅基地,分别批给王某、李某等5户村民使用。王某、李某等各自领有乡政府发给的盖有县政府公章的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因建房钱未筹够,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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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沈某均某市城区人。王某系拆迁户,在其现住房的屋后有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一块,并已领取了建房的相关手续,但资金不足,无办砌建,意欲将宅基地转让。沈某系外来户,人口多,急需建房,但苦于无宅基地。1998年12月20日,王某和沈某经人介绍,就转让宅基地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协议书规定:王某将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宅基地一块以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因王某已经领取建房执照,故沈某在向王某交付八万元后开始建房。沈某建房完毕后先由王某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然后再和沈某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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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党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农民减负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这方面要抓的工作还有很多。例如,农村农民建房面广量大、涉及部门多,而在一些地方不但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对降低收费标准执行不及时。如居民用地管理费、三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早已降低,但有些地方却未及时执行。二是部分收费项目超过标准。如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10-20元/平方米,但一些乡镇实际却收了25元/平方米。三是搭车收费。一些地方利用建房审批权,搭车强行向建房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其它费用。四是收取建房押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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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山建新房
张庆辉的家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山区地带,虽然属于北京地界,但翻过一座大山就到了河北省.
1984年,张庆辉娶妻自立门户.因为上面还有一个哥哥,家中房屋拥挤,他便向村里申请另批宅基地建房.很快,镇里的批示下来了,将位于村边上的0.24亩空地批给了张庆辉做宅基地.
在家人和邻居的帮助下,张庆辉建成了自己的小家——四间北正房和两间西厢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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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党委、政府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农民建房审批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和突破口,狠抓农民建房审批工作。其过程是:有建房要求的农户填写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委初审后报镇建设站,建设站派人实地丈量后以镇政府的名义,把规划建房用地的方案拿到农户所属村、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张贴,就规划用地的范围、内容和涉及的道路、排水等问题以及建房用地存在的纠纷进行公开评议,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镇建设站审批后,镇、村委、村民小组的有关人员及申请建房户到镇司法办办理有关手续。去年以来,该镇建设站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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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应否维持乡政府限期王某拆除房屋的决定赵国滨王某全家五口人,有房五间,1987年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1992年分家析产,王某、妻及女儿分得西北屋三间,王母、王妹分得东北屋二间。1993年王某以人口多、宅基地窄小为由向村委申请建房。村委同意后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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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已经封好了的水井,张万荣总算松了口气.因为他和邻居崔然之间的矛盾,闹得全村人都吃不上水,张万荣总觉得在村里抬不起头来.目前,虽然两家的矛盾还在,但先予执行好歹解决了村民的吃水难题.
建房获批,却动了邻居的“奶酪”
张万荣是北京市密云区洪门镇的农民,是家中老大.因为他与弟弟先后成家,导致家里住房紧张.于是,2016年3月,张万荣向村里递交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打算自立门户.因为符合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的条件,获准的批示很快就送到了张万荣手上.村委会将位于崔然家西边的一块空地批给了张万荣做宅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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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刘某受贿案[基本案情]2008年2月,刘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后,找到本村首富李某要李某垫资做工程。刘某陆续将村公路建设工程、村水坝工程、村煤气公司建设工程、村工业园建设工程、政府财政部分拨款的村沉陷区安置小区工程交与李某做,总工程价款为1200万元,其中政府财政拨款项目工程400万元。因刘某家有宅基地需要建房,李某为感谢刘某让其承建了工程,便在在其承建过程中花费9万余元为刘某建造了一栋三层的楼房,又花费10万元装修,后刘某接受该楼房全家搬进居住。经群众举报后案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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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一份核发于1989年5月5日,一份核发于1998年11月2日。虽两证均由同一机关核发,但却分别为两户人家所拥有,“一女二夫”法所不容,谁该是这块宅基地真正的使用权人?1998年11月份,家住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的村民陈某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98084号‘飞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的手续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却遭到本村村民居某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只有一条:尽管我家没有在这块地上建房,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我们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989年5月5日,龙奔乡政府就向我们核发了186345号“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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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建房热”不断升温.随之带来农村宅基地纠纷也大幅度增多.是仅次于家庭纠纷的第二大类纠纷,而且容易激化。笔者在对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的排查、调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要以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正视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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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村村民。为方便居住生活,双方于2001年期间,口头达成“换地建房协议”。此后,双方仍未能履行“换地协议”。不久,被告陈某以其本人已与原告张某协商换地为由,使用了原告张某以前的旧房地,在此地上堆放石料、塔建简易猪栏及瓦房等,为此,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原告随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同年底,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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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村民不断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尤其在析产继承案件中,更应注意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的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涉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正确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