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第一。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效力问题。 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也叫异地取证.是指公证机构在规定的本执业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保全网络证据活动。比如.申请人为郑州市某单位,在郑州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侵权人为上海某网吧,申请人、公证员前往上海取证.一般认为这个公证即属于超越执业区域的公证即异地公证。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普遍认为.这个公证应当由上海的公证机构受理。  相似文献   

2.
公证事项都有申请受理阶段.一般来说公证事项的启动对公证处来说都是被动的.证据保全公证也是一样。根据相关程序和各级公证协会的办证指引.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一般都要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情况说明、公证申请书和保全证据有关的证明材料。基本的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然后审查。但在实践中.公证员一般是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把审查放在受理之前.似乎更加符合办证的思维和习惯。在面对公证申请和公证咨询时,公证员应该怎样审查?我的办证思路包括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   

3.
公证员在证据保全活动中,除了具有公证证明人、现场监督人身份外,是否还可以担当录音、录像、制图、乃至必要的鉴定和勘验等角色,简单地说,公证员是否具有“多重身份”.在有的证据保全中,确实存在所谓的“专业性”问题,但这与公证员在证据保全中的“多重身份”并不矛盾.在公证证据保全领域里,究竟哪些专业性问题应该属于让公证员“止步”的雷池或禁区,目前尚未见有具体规定.事实上,公证员在证据保全中的“多重身份”也不会因专业性存在或者是难以界定而改变,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越来越显示出其优越性与优势,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相似文献   

4.
张烽 《中国公证》2007,(5):42-44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日趋丰富,公证员从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使保全证据公证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公证业务发展的又一大领域,可谓成绩斐然。与此同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们一直试图寻求一般性的规律来指导保全证据公证实践,以保证公证书的应有效力。  相似文献   

5.
走进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指引下一拨拨当事人井然有序地在接待大厅咨询、办证;每个公证员案头都有厚厚的卷宗.每个公证办公室都有预约好的当事人.几乎不问断;录音录像室里有老人在立遗嘱.保全证据室里有小伙子在做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员在细致地告知当事人办理某项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辅助人员在耐心指点当事人如何填写表格……这是西湖公证处每天最平常的一幕。  相似文献   

6.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有三个特征:一是普遍性.申请办理公证的主体普遍,凡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凡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有法律意义的证据以及行为过程包括申请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都可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二是客观性.  相似文献   

7.
陈勤 《中国公证》2007,(6):40-41
随着旧城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也不断增加。这对公证行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相对于其他公证事项而言,具有更强的政策性、时限性、复杂性,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较大。要办理好此类公证,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公证员在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相似文献   

8.
郭玉华 《中国司法》2000,(10):51-51
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各种经济成份之间,既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一面,又有各个经济实体之间产生各种经济纠纷的另一面。解决各经济实体之间经济纠纷的法律手段,人们往往把它简单地归纳为仲裁和审判。而实践证明,公证机构以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提前介入仲裁和审判,对于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为日后进入仲裁程序和司法审判程序提供证据,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近年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越来越多。所涉及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主要为下列事项:(一)样品封存类的保全证据公证。样品证据封存是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申…  相似文献   

9.
证据保全是现代公证机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明确含有“保全证据”这一事项。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11.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不断增强,申请办理相关保全证据的公证也会越来越多。但由于公证行业缺少健全的保全证据公证规则和相应的操作规范作为支撑,在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如何依法正确理解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利及其为维权而采取的相关方式和方法,不仅有利于此类保全证据公证的办证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而且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林苏云 《中国公证》2012,(12):53-54
第一.慎重对待证人证言证据公证员若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出具公证书时.应当慎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再加上有关职能部门的档案管理不完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公证证据是来源于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只有在无档可查的情况下.才可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而且公证员在核实时首先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在笔录中应询问证人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并告知证人若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采用证人证言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核实形成证据链。一般情况下.不采纳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第二.建立规范的办证程序和办证流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的流水作业方式。由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未对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的公证机构虽实行统一受理.但受理的公证员不直接承办本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即受理后统一分配给受理公证员之外的其他公证员办理.这种做法违背了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不利于公证员了解第一手材料: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自始自终未与申请人见过面.对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把握:有的公证机构没有实行统一受理的办法.每位公证员都可以自行受理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13.
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9):13-20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14.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该项业务都被确定为公证机构基本证明业务之一。  相似文献   

15.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浅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凡梓 《法制与社会》2011,(11):124-125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行业的一项新型业务,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目前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操作模式。本文在剖析网络证据特征的基础上,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进行了分类,给出了办理该项业务应注意的事项及操作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公证员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6.
公证那段被掩埋的历史——辽宁省首例为二战期间的中国受害者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纪实符巍范威黄博君998年3月,“平顶山惨案”幸存者杨宝山、莫德胜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眼含热泪分别接过抚顺市公证处公证员林树林递过来的两份保全证据公证书。两位老人述说的那段血雨腥...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近年来,随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当事人常常利用公证手段来保全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全证据公证也成为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  相似文献   

18.
王映明 《中国公证》2005,(10):42-44
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被运用到了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些甚至成为决定案件裁决的关键证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但极大促进了公证业务的发展,而且也有效提升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在于,随着公证保全的证据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审判的领域接受法官的审查、律师的质证,证据本身的质量要求也相应提高.要使公证保全的证据能够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公证员除了要严格依照公证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更要作好接受司法审查的心理准备,以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标准来要求自身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所以,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19.
宋伟 《中国公证》2010,(2):25-27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先天优势 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通过计算机获取并保全电子证据。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目前,关于计算机取证尚无统一定义.计算机取证方面著名专家和权威人士Judd Robbins对计算机取证做如下界定:“计算机取证不过是将计算机调查和分析技术应用于对潜在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的确定和获取。”取证专家Reith Clint Mark认为计算机取证是“从计算机中发现证据的技术和工具”。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司法》2005,(3):112-112
在办理“保全证据”的文书送达公证时,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无异议,但对审查的内容产生了分歧,有部分同志认为不但要审查申请人所送文书的“真实、合法”,还要审查所送文件中涉及的内容是否成立,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所送文书中涉及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我处办理的“债权转移通知”和“债权转移协议”两份文书的送达,不但要审查两份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还要申请人举证证明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和债权是否成立。这种认识对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