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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针对韩雪兴的所谓“妨害作证罪”,检察机关自行审查、自行起诉——在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又自行撤诉,撤诉之后仍以“妨害作证”罪名再行起诉——检方的这一系列作为不仅令人费解,也在法律界备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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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第二季以检方撤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告终,本文以审判阶段的检方撤诉问题为角度,探讨审判阶段检方做出"证据不足撤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应对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撤诉"问题。接下来更深层次地讨论审判阶段法院审查检方撤诉的标准应是什么,以及撤回起诉后的各种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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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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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但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还存在诸多争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确定、罪名性质、主体范围、犯罪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既遂标准等问题均众说纷纭。妨害作证罪是典型的概括罪名,妨害作证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为行为犯,而不是举动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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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作证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作证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理论上及实务中对妨害作证罪尚有诸多问题未取得一致看法,本文对有关妨害作证罪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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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作证罪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 ,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妨害作证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有助于将该罪与伪证罪、行贿罪等罪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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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法的角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享有审判管辖权,江北区公安局通过合并管辖对李庄案亦享有了侦查管辖权。但考虑到李庄案特殊的背景,不排除江北区公检法机关为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人为确定漏罪立案时间以及恶意进行合并管辖的可能。非法证据的调查应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先行进行,公诉人对非法证据调查时间的理解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由立法缺陷造成的。检方撤诉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关于撤诉理由的规定。为防止检方随意撤诉,法院在对撤诉理由审查时应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同时应明确撤诉即无罪的法律后果,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应提高为"有新的重要证据",撤诉后无需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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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都是妨害司法类罪中的重要罪名,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易于混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形成两个罪名的竞合。本文力求分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并结合具体案例解决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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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都是妨害司法类罪中的重要罪名,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易于混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形成两个罪名的竞合。本文力求分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并结合具体案例解决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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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妨害作证罪中的方法,既包括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也包括一般性的请求、嘱托、引诱的方法,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对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实行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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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修订的刑诉法的施行,律师辩护权得到较大扩充,这一方面有利于律师更加充分地行使其辩护权,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委托人的权益,但另一方面也增大了律师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的风险。贿赂案件自身所具有的对言词证据较为依赖的特点决定了,一旦律师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将会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文章分析了常见的贿赂案件中律师妨害作证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其对贿赂案件侦查的危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应对贿赂案件中律师妨害作证行为的对策,从而为防范律师妨害作证行为的发生,使贿赂案件侦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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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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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健,男,29岁,南京市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7月16日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留置盘问,1998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1998年9月30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健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健在担任李政受贿案一审辩护人期间,为达到获取虚假证言,误导法院据此作出误判的目的,于1998年7月上旬,在李政亲友的陪同下,5次找6名证人调查时,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并将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政受贿案时当庭出示。在起诉书中列明了5项具体“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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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耀喜律师接到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耀喜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喜在担任盗窃案犯陈林鸿的辩护人,参与该案一审诉讼期间,为了使陈林鸿的盗窃数额从巨大降为较大减轻其罪责,利用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诱使证人李洪涛作了违背事实的伪证;且为了该伪证得到法院采信,又将该伪证的内容透露给陈林鸿,使陈的供述与李的“证言”相统一,其行为已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