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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司法审查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审或者审查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称之为的政诉讼制度。WTO规则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有着具体的规定,我国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承诺。为落实WTO规则对司法审查的有关要求和我国的具体承诺,现就“入世”后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入世”后司法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WTO规则对成员方的行政权力救济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个成员对此作出承诺,是其显著特色之一。司法审查作为行政权力救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WTO规则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我…  相似文献   

2.
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确立,而在我国却把其作为例外加以规定,并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确立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是行政法治发展,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WTO规则的需要。完善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要确立法律依据,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扩大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薄娟 《天津检察》2010,(4):14-16
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或者说是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或不能司法审查的做法存在着与行政诉讼目的抵触、与行政复议法脱节以及与世界上法治先进国家做法差别较大等问题,因此,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4.
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WTO是一个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其对成员国内司法审查的要求是其高度法律化的典型体现和显著特色。WTO有关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不尽一致,有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复审或者审查涉及到行政复审、仲裁裁决和司法审查,TRIPS协议则要求司法审查。我国应当按照WTO的要求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维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尽快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5.
张扬 《行政法制》2006,(1):10-12
众所周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派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也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司法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模式极大地束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行政自制规范",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日益发展,已引起了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关注。然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作为具有"法源"和"对象"双重属性的行政裁量基准,人民法院能否对其作为"审查对象"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难题。从行政审判实践出发,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和探讨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问题,并以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模式构建为视野,从行政裁量基准的审查原则、程度和层次要素等方面,提出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模式的具体设想和建议,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从审判实践方面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司法审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进入司法审查范围,这已严重制约了人们请求司法救济权利的行使。因此,应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政治体制中分权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已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是间接的、附带的和有限的司法审查,并不适应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法律规范、组织体制、制度程序和人员素质等方面予以健全和发展。  相似文献   

9.
中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与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学栋 《河北法学》2004,22(11):19-23
中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既有相似的一面 ,又有重大区别。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 ,应积极借鉴美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有益经验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予以重构 :确立司法审查的灵活性标准 ;确立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标准 ;确立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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