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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诉案件的处理大体要经过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判决几个阶段。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每一阶段都规定了一定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刑诉法虽然在数量上完备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其所规定的证明标准在质量上却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对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规定同样的证明标准,没有体现证明标准在不同阶段的差异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贯彻落实。这种要求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应达到同一证明标准的规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有违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刑…  相似文献   

2.
徐阳 《河北法学》2003,21(4):16-18
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阶段层次论提出质疑。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认识论规律以及外国 的理论与立法考虑,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都不应低于审判的证明标准。但在某个诉 讼阶段的特定诉讼环节上,应设立较低的证明标准,如:逮捕和庭前公诉审查。  相似文献   

3.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探析──以证伪思维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立霞 《河北法学》2008,26(6):117-123
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和批判性。我国现行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运用证实思维,忽视了排除案件疑点,应予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符合证伪思维的要求以及认识的模糊性原理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在贯彻全面取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实行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立,在一定条件下,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提前介入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相似文献   

5.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6.
司法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指出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后,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支点,对传统上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质疑,主张建立以“法律真实”为诉讼价值目标,以“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为主,而以在一些特殊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后,文章还关注法学界和司法审判的最新动态,探讨了“盖然性占优势”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甄贞  孟军 《法学杂志》2005,(4):24-27
我国的审查起诉是独立诉讼阶段,检察机关是行使审查起诉权的唯一主体。审查起诉权作为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在连接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程序设置是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任务实现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移植了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并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组成部分。然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仍然以“融贯论”作为“真实”的标准,有未肃清的客观真实情结。融贯只是案件事实“真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在真理观和价值观方面大异其趣。我国证明标准应从“融贯论”标准向“真”之信念观、从价值中立向道德责任、从实证主义向社会构建论转变。  相似文献   

9.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欠完善 ,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论文从诉讼规律出发 ,结合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探讨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问题。作者否定了“客观真实”说 ,对“诉讼真实”、“法律真实”说进行了论证。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作者提出了两条思路 ,一是沿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既有表述 ,二是改采“排除合理怀疑”的全新表述。论文还对其他刑事证明标准的再造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条第1款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的共同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如何衡量一个公诉案件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呢?即其证明标准怎样?  相似文献   

11.
“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上可分为“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如何对其进行充分认识,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又该如何取向值得关注。本期刊登一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2.
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误解中的对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上可分为“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如何对其进行充分认识,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又该如何取向值得关注。本期刊登一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3.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上可分为“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如何对其进行充分认识,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又该如何取向值得关注。本期刊登一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4.
证明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量。不同的证据制度,其证明要求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是“客观真实”。“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具体要求,其制定与实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绝对确定的倾向性规定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为法律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我国诉讼法学领域乃至整个学界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学者对传统的客观真实理论提出了挑战 ,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是一种法律真实 (亦即相对真实 ) ①;而持客观真实论的学者也积极回应 ,《法学研究》2 0 0 2年第 4期刊登了张继成、杨宗辉二位先生撰写的“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一文 (以下简称张文 ) ,主张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客观真实” ,并从逻辑学的角度对持“法律真实”论的学者进行了批判。张文的发表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因为无论是持法律真实观还是客观真实论的学者 …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认为,我国“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带有强烈的理想化色彩,缺乏现实性及操作性.“法律真实”应为法院裁判的事实依据,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一、顺应形势,端正审查起诉工作的指导原则 面对新的情况和形势,基层检察院领导和审查起诉部门同志必须端正思想,转变观念,对审查起诉工作重新进行定位调整,要着重强化和把握“三个原则”:(一)“证据第一”原则。证据是用以定性定罪的关键。审查起诉部门或办案同志应牢固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牢牢把握用确实、充分、全面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这个基点,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和放松。(二)履行监督原则。无论公安刑侦体制如何改变,出现怎样新的情况和问题,检察审查起诉工作立足点都应放  相似文献   

19.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和理论界说二、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三、我国刑事诉讼应当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如本文前述,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以“实事求是”或“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证明标准。因为“我国的证明制度,既是人民司法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同  相似文献   

20.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运行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比例不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较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提高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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