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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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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对互相矛盾的多种证据材料,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要注意:1.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2.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3.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相似文献   

2.
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3.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4.
铁证铸铁案     
《检察风云》2002,(2):4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似文献   

5.
自报身份案件是指在侦查过程中无法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中按被告人自报的内容认定主体身份的案件。  相似文献   

6.
被告人供认后的调查取证问题张德祥,徐传启,王尚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相似文献   

7.
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实际确立了证据运用的一个基本原则——重调查研  相似文献   

8.
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零口供”二审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借助技术手段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中发现漏罪线索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确保被告人上诉权与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个案中发现社会管理漏洞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主动沟通协调有关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被害人心理救助,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相似文献   

9.
张少林 《法学杂志》2001,22(2):46-47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 ,在某种意义上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 ,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 ,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下是几种具体的错误认识 :(一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 ,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  相似文献   

10.
第一,对《解释》第4条中确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相关证据”的理解。《解释》第4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诉法第3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笔者认为,该条之规定有两个缺陷,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2.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条中对“被告人”没有作进一步具体化的阐述,它既可理解为单一被告,亦可理解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人”是单一被告,证据上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是孤证,按照刑诉法第46条是不能据以定案的,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这无疑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六条却又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可能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为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品格证据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性侵犯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被告人品格证据本身、法官认定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心证以及被告人品格与性侵犯案件事实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从模糊视角审视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并构建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程序,以期为性侵犯案件取证难问题找到一条出路.  相似文献   

15.
年龄问题在少年审判中具有极为重要和特殊的地位,但由于多种因素,在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年龄非常难以认定。着力于根本解决该问题,提出3种化解策略:一是规范证据认定规则,重塑法律真实;二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年龄警告"程序,通过审前过滤机制将年龄问题尽早显性化;三是以证据类型和抗辩性质为界分,适当调整举证责任分配,减轻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6.
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17.
樊崇义 《法学杂志》2008,29(2):42-49
(接上期) 六、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根据刑事诉讼主要通过何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口供本位和物证本位两种证明方式.口供本位证明方式也就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也注意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全部证明活动的核心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不重视搜集其他证据,并主要根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18.
徐鹤鸣 《法制与社会》2010,(28):268-269
对刑事被告人的年龄认定是刑事检察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对此,立法应明确确定人出生日期的依据及其的证明力顺序,确认未成年人年龄证据采集的主体,认清骨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19.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口供的鉴别与认定杨耀武,杨荣刚,杨明朗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使用的证据是:现行查获的毒品、对毒品的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少部分的证人证言。对于其他几种证据,其审查认定比较简单,唯有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较为复杂,而其在审理毒...  相似文献   

20.
黄豹 《北方法学》2009,3(6):100-105
客观性原则肇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要求检察机关全面地收集能够认识案件真相的所有证据,而不仅仅局限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这种对客观性的界定显然与马列主义哲学的客观性不同。对案件事实客观性的追求,不仅仅是公诉权的要求,也是侦查权、审判权乃至辩护权的要求。过于强调和要求公诉人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关注,显然是封建有罪推定思想的遗毒。对公诉权而言,追诉性才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代表国家进行追诉活动才是公诉权的正确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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