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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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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2号《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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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与监督。第三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市、州)司法局批准;向地区(市、州)司法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司法局申请的,由地区(市、州)司法局或省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批准;向省司法厅”申请的,由省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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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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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成立。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的律师。第六条律师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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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二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问题,县(含县级市),区和乡镇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地区、州、市设立律师事务所,仍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厅批准—省属律师事务所及以个人姓名命名的律师事务所均由省厅批准设立。二、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除了应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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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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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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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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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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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管理,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专用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第三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核定机关是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十律师事务所组成。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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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得从事其它任何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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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三条筹备设立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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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3号《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I(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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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收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c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在经济X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向未受过纪律处分;(丘〕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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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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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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