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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传统既判力理论认为既判力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而不及于判决理由。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弊端。由此,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修正,典型代表有既判力扩张说矛口争点效。本文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诉讼实践,指出我国目前不宜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合理的思路是,在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再赋予判决理由一定的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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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根据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既判力的根据所探讨的是当事人为什么受到既判力约束的问题.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根据,理论界主要有制度效力说、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说、双重根据说和国家审判权说.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当事人,因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受既判力约束分别存在不同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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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法定撤销之诉判决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诉讼之五种撤销理由对判决的效力具有不同的影响,其中超越职权理由的效力最强。法定判决理由具有类型法定、标准不一致性和影响判决效力的不均衡之特性;基于法定判决理由的特性应该赋予其与判决主文同样的既判力,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法定判决理由固定的内容和形式。这样有利于更全面实现行政诉讼保障当事人利益和彻底解决行政纠纷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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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建立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的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市场经济的高度不发达是最根本的原因。在我国,构建既判力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我们要协调构建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与再审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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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判力的根据,学理界有较大的分歧。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既判力根据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加以简要地分析,提出程序安定、参与性统治、程序法治价值是既判力的根据,并指出以程序价值作为既判力根据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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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大陆法系既判力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既判力范围的法律规范。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就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而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散而模糊,具体内容亦有不少不合理处,容易导致既判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扩张。就时间范围而言,我国法律未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无法可依。为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和维护法的安定性,我国应当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既判力范围,就既判力的范围作出系统、明确和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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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这一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但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 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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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分为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本文指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诉讼担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人;客观范围主要指判决主文,判决理由一般没有既判力;时间范围包括基准时、生效时和消灭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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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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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基准时又称为既判力基准点,既判力基准时效,或者既判力时间局限,既判力必须以某一时点为其界限,此即为既判力之基准时。本文分析相关的基本原则以及既判力基准时的效力及其例外,最终论述了我国的既判力基准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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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要树立法院行政判决的权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判决反反复复而缺乏稳定的状况,关键在于要确立行政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有必要对其涵盖的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深化行政判决既判力理论的研究,从而指导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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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既判力学理从罗马法时期发端到近代成型,其学理和立法演进经历了从诉权消耗到审判权消耗、从裁判契约说到国家司法权威说等认识历程。在当代则表现为两大法系的交互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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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民事判决相比,离婚判决的特殊性在于:判决内容具有复合性、裁判价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会性。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有多种下位效力,其中,再诉禁止效力、遮断效力和预决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结合离婚判决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要为受离婚判决效力影响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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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指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本文通过分析一份法官依据既判力理论做出的裁定,阐述了既判力理论有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法官不可因为过度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而忽视了对于第三人诉权的尊重,从而也过分牺牲了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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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粗陋和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实践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试图就一个案例来讨论大陆法系中的传统理论———既判力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从而解决关于判决生效时间这一看似毫无疑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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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法院所作出的确定性和终局性判决所具有的普遍拘束力.在当下转型社会时期,纠纷解决总是面临“社会纠纷的历史延续性和当下解决纠纷的妥协性”之间的内在困境,这一内在困境无疑在制约着司法的公信力.在现代社会治理当中,判决的既判力是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合法性基础,而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则是现代社会治理展开的逻辑前提,也是实现善治以及建构现代司法的制度性信任与合法性权威的最终依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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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中,涉及既判力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仲裁庭是否受到法院判决的约束,或者法院是否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在国内仲裁中,判决与裁决的相互约束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所肯定。在国际仲裁中,如何协调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实践及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为避免裁决与判决之间的冲突,法院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仲裁裁决来认可外国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仲裁庭也应尽量尊重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毕竟法院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及仲裁裁决拥有司法最终决定权。比较和研究各国的立法例、判例,剖析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厘清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