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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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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亚军  白恒晶 《法学杂志》2006,27(1):142-144
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保险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即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保险利益的变动这三方面分别对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观点的比较,对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相似文献   

4.
保险利益的有无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投保时并不考虑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何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了列举,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比较明确。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有时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此发表拙文如下,以抛砖引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作用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它曾在防止以赌博为目的订立保险合同以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着保险实务的不断发展,对保险利益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立法上对实务要求作出及时的回音。本文将从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时间和对人的效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这两方面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7.
唐倩 《政法论丛》2003,(5):22-25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必要条件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作用。文章在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演进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制度重新审视。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依据 ,应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两方面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并可依法定原因转让和消灭  相似文献   

8.
蔡忠良 《法制与社会》2011,(27):241-242
随着历史和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利益自身的涵义也经历相应的变化。法律对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彰显出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它关系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保险利益的重要性被认同的是同时,关于其本身的涵义和保险利益主体的范围也引来了更多的争议。因此本文拟对保险利益的涵义和利益主体范围做一次梳理。  相似文献   

9.
唐瑜 《法制与社会》2010,(14):276-27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各种利益的驱动促使人们进入了一个高风险频发的社会,为规避风险,人们选择订立保险合同来补偿因风险遭受的损失。然而,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它界定得越科学就越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实现保险的价值目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本文旨在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进行辨析,在充分理解保险利益的目标和功能基础之上,深入反思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准确把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和利益范围,以真正实现保险法更加完善地服务于保险事业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10.
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车辆受让人虽然通过受让享有了对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但并未自动继承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就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车辆原所有权人因丧失了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亦因此有别于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对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这一原则的作用。本文试通过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消灭等几个角度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为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首先,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资格的基准;其次,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其法律效力得以确定的重要条件。通过对保险利益作出科学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的发生,限制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以使保险的功用得以充分体现和发挥。  相似文献   

13.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分析了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外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4.
赵志钢 《政法论丛》2013,(1):103-110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由此所决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并不实际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这种义务变为确定,但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权利人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受损。只有在保险人违反合同全部或部分拒赔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利益才受到损害,方才构成诉讼时效的起算。  相似文献   

15.
保险合同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慧荣 《现代法学》2004,26(5):117-120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积极准备保险法(主要为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3年末公布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基于实践的需要,本文就保险合同的几个问题作了研究。笔者认为,保险人对承诺前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普遍要求保险人“同意”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投保人的解除权与关系人的维持权应予以平衡,同为保险合同利益,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应与保险金的归属相一致;超额保险无效在定值保险中的意义大于不定值保险,在定值保险中,协议超额定值与赌博无异,应为无效;保险法有关防损义务与施救费用的规定,不仅不利于防损减损,而且对保险消费者有失公平。  相似文献   

16.
何小勇  潘晶 《行政与法》2009,(12):82-85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相似文献   

17.
李娟 《法制与社会》2010,(29):261-262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一直是保险理论界争论不休而又没有定论的问题。从合同法关于要式合同的理论出发,结合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探讨,可以发现保险合同因采取了保险单这一书面形式,且其成立以保险单的交付为程序性要件,从而使得保险合同必然为要式合同。而保险合同采要式性的正当性即在于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18.
姜南 《河北法学》2011,29(10):146-149
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仅是一种形成权,而且是保险人的抗辩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既是保险人的权利,又是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投保方与保险方之间的"倾斜性"配置原则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理念。在行使规则方面,我国保险立法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相对人、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上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9.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亦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但是因为我国《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过于模糊概略,使得如此重要的概念却有着诸多并不相似的学说。本文通过对保险利益的系列分析,试表达自己对保险利益本质的理解。  相似文献   

20.
我国2009年2月28日新颁布的《保险法》重在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尤其体现在对保险合同制度有关内容的修订,包括对保险合同缔约制度的完善,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人的义务,完善保险合同的转让、变更和终止制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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