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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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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作否认表示而对他人行为负责之规定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冲突,乃民法学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容忍代理与拟制追认两种解释可能性。从司法案例及比较法的考察可知,两种构造虽同样针对无确定内涵的行为样态,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填充,排斥拟制技术的运用,但二者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及法律基础不同,在构成要件上应作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在文义上将两种类型收编一处,在法律构造上难称妥当,需经立法途径加以解决,即应将容忍代理作为广义表见代理的特殊类型,而将拟制追认改为默示追认纳入追认代理的一般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2.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相似文献   

3.
从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来看,让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之命题似难成立。但基于强化相对人保护之目的,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责任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若如是则在脱离一般原理的意义上,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实属特别之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这种特殊规定的解释或设计仍应受到现行法上有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归责)评价体系的约束。被如此解读或设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规定,虽脱离了一般原理,但并未脱离现行法的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该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前的各种学说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授权不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现行规定在实务中也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相似文献   

5.
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另一种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行说和罪名说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存在封闭性和静止性的缺陷。对该款的解释基本上不是一个智识性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问题。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责任范围的划定反映了统治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爱恨交错、教罚并施的矛盾心态。《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罪并不意味着要么是罪行,要么是罪名;而是意味着有时候是罪行,有时候是罪名。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纪海龙 《法学》2023,(1):139-150
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风险责任外,无权代理人还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此时的赔偿范围为消极利益,且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关于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与有过错规则的明文规定,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的善意意味着其无过错,但恶意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对代理权欠缺的恶意和对被代理人追认可能性的判断作出综合认定。在判断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时,还须考虑其是否违反向相对人披露代理权欠缺的说明义务。关于无权代理人过错侵权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责任分担,应综合侵权法中与有过错和受害人故意的规定以及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况逐一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8.
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刘某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花都KTV包厢内,因琐事和被害人常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次日凌晨,被害人常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李某、刘某、靳某某等人,双方约定在余姚市阳明街道海纳百川大酒店门口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开始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对打,接着被害人常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相似文献   

10.
11.
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入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相似文献   

12.
现行《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财产权这一权利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其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和特殊客体,它的实现需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推进,对它的保护应从源头抓起,同时需要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治理。只有真正实现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才不至于只是一个宣示。  相似文献   

13.
14.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06,24(5):114-120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没有就利益保护的方法为法官提供具体的指引。对 于权利的保护应当坚持形式主义标准,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类别。违反保 护他人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宪法和刑法规范不能对民法产生直接的效力,而只能通过 民法的一般条款转介其价值观念。应将违反善良风俗导致侵权的类别予以区分,侵害人身利 益的仍以过错为主观要件,侵犯财产利益的应以故意为要件。善良风俗首先应当根据宪法的 价值观念予以判断,此外,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法感情,以最低的社会道德要求为标准,基 于互惠原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1,(1):66-76
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劣商品,二是涉案对象又属于《刑法》第14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因此,"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以型"规范,而不是"应当型"规范。  相似文献   

17.
20 0 0年 3月 1 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同日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比 ,无论指导思想还是内容均发生较大的变化。其中《解释》第 4 1条第 1款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和《意见》规定的期限相比延长了一年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 :2 0 0 0年 3月 1 0日即《解释》发布后的起诉行为 ,根据《意见》的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一年 ,但却未超过《解释》规定的二年起诉期限 ,此时 ,法院是否应当受…  相似文献   

18.
徐祖林 《时代法学》2007,5(5):77-80
商业广告的内容,既可以因符合"具体确定"、"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直接交易意图"和"包括将要制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三项条件而成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因符合"具体确定"的单项条件而转化为合同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还可以因"招致对方合理信赖而生损害"直接发生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虽然指明了商业广告的内容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视为合同内容,但在条件的限定上出现了理论错误。  相似文献   

19.
方新军 《清华法学》2013,7(1):134-156
在侵权责任领域,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具有内在的合理性。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在解释论上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的德国模式都有广泛的被继受性。基于权利的利益说时区分保护模式的批评,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不成立。区分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其一方面使得司法实务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打通了私法和公法、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德国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解释论上可以避免。试图通过对损害、过错、不法性和因果关系的解释达到对权利和利益进行等同保护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成立,这种解释论本身就蕴含了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考方式。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应该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解释论前提。  相似文献   

20.
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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