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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明清朝廷倡导女性守节,但民间女性再婚的现象并不鲜见,既有女性迫于贫困而改嫁,也有其夫家、母家因贪图财礼或觊觎财产而逼迫改嫁。传统礼俗教化虽然要求女性守节,但社会上却存在为了防止出现可能有伤风化的情况而促使州县官准许女性改嫁的情况。明清律例对女性再婚问题的法律规范呈现出亲属强嫁之罪愈改愈严、娶主帮抢之罪愈改愈宽的趋势。在强大的家长制权力面前,女性不管是安心守节还是渴望改嫁,其对再婚的自主能力都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2.
李文涛  贾楠 《前沿》2014,(7):214-219
列女群体是妇女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明清两代运城地区有大量列女,一直以来都认为山西列女人数众多的主要原因是晋商的发达,而在运城地区,列女数量众多的原因更多的却是因为棉纺织业的发展,寡妇们的生活有了保障,不需要再通过改嫁来维系生活,这促使大量女性选择了守节。  相似文献   

3.
薛瑞泽  张志红 《思想战线》2000,26(2):132-136
魏晋南北朝时期寡居女性有的受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和熏陶而不愿再婚,有的受先秦两汉以来寡妇再婚以及北朝少数民族婚姻开放风气的影响而再婚.由于受门阀等级内婚制约,再婚双方都较为重视对方门第.男姓再婚虽然在礼法方面有许多限制,但在实际生活中礼法限制则形同虚设,但也有受传统礼教观念影响较深的男子终身不再娶.  相似文献   

4.
春秋时期,具有封建父权强迫性质的“守节”观念并未形成,却有女性在言辞中传递着非常明显的“守节”意识.春秋女性因此在贞节史中主动添加了浓重的一笔.在春秋复杂的婚姻环境与政治格局中,“守节”表面看来是春秋女性的自我禁锢,实则体现了她们的生存智慧,是她们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考察春秋女性的“守节”观念及其情感、心智,可以丰富对“守节”文化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对《红楼梦》中袭人的评价,历来存在不同意见。封建时代的文人站在封建道德的立场上,或对她忠于宝玉大加称赞,或对她改嫁大加斥责。从前者出发,“脂砚斋”称赞她是“孝女”、“义女”;从后者出发,高鹗斥责道:“虽事有前定,无可奈何,但孽子忠臣,义夫节妇,这‘不得已’三字也不是一概推诿得的。”“五四”以后,出现过为袭人的改嫁辨护的观点。佩之撰文指出:‘再嫁是她的罪名么?依旧道德说,她只是一个丫头,又没有堂皇正大地许给宝玉做妾,便是有什么关系,也没有守节的理由。从新道德一方面说,这是不成问题的。嫁人  相似文献   

6.
明清时期长三角地区方志中的遇虎孝女给人以女德化身的印象。然而细细考量,可以发现虽然国家话语体系认同此孝,但因为统治阶层(男性)对典范女性的塑成寄予更多期待,女孝的边界亦随之延展。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钩沉与梳理,着重分析女性遇虎行孝的数量、类型及对象,进而对这一特殊女孝文本所隐涵的教化目的与性别含义进行探讨。文章指出,兼具凶猛和灵性的"山兽之君"不过是检验女德的一剂良方,以身代亲的行为不仅被着上了道德和功利的双重色彩,而且被用来移孝作忠、移孝守节甚至是移孝替孝,女性只能也必须依赖自己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获得更多的道德肯定。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355名初婚征婚者和579名再婚征婚者共计934则征婚启事的内容进行分类、编码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从征婚者的人口结构来看,再婚征婚者较初婚征婚者人数更多,平均年龄更大,性别比更小,学历更低;再婚征婚者的"现实取向"主要表现在对对方品质、性别和个人素质的要求上,在经济方面的要求与初婚征婚者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再婚征婚者相对初婚征婚者而言,其"放低的标准"只体现在女性对学历、事业心的要求,和男性对年龄、婚史、有无子女和生育能力的要求上,而在其他方面并不明显。  相似文献   

8.
叶立暾 《公安研究》2012,(3):28-30,6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9.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以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为必要,两者的手段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两罪客观行为达到的效果一致、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属于复合行为。但也存在暴力行为方面的区别,如暴力实施对象不同、程度不同;胁迫行为方面的区别,如胁迫内容不同、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其他方法行为的区别,如强奸罪可以是被害女性自身陷入不知、不能的状态而被行为人所利用,而抢劫罪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使被害人达到不能、不知的状态;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区别,这主要针对奸淫幼女并不要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  相似文献   

10.
唐代一向以繁荣富强、社会风气开放闻名,法律甚至出现协议离婚的规定,但妇女的离婚与再嫁仍然受道德的约束,受贞节观念的制约和支配.一方面由于人们贞节观念的改变及其法律上的规定,促使终唐一代无论是上层妇女还是下层妇女,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传播并达到独尊地位后,片面要求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的贞洁观念使女性离婚和再嫁成为难事.且这两个群体在离婚和改嫁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唐代公主改嫁不乏其入,但妇女守寡十几年乃至数十年者也大有人在.这反映了唐代妇女再嫁的道德与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11.
李乾夫 《前沿》2011,(12):158-160
明代是大理文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明朝对云南实行统治,一改以前原有的本民族统治政策,而一律按中央统一边疆地区规划进行管理。这时的白族士人作为云南大理地区文化自觉者的代表,其政治心态经历了从明初的甘贫守节,不仕新朝到明中的心系黎民,积极进取,再到明后期的辞官归里,逃禅念佛的嬗变。  相似文献   

12.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规范属性的理解,存在拟制规范说、独立规范说以及推定规范说之争。其中,拟制规范说与独立规范说存在诸多理论弊病与缺陷,是不周全的理论解读。应当认为,《刑法》第236条之一并非拟制的“强奸”规定,也不规制照护关系人间的自愿性行为,其只是为了降低照护领域性侵犯罪证明标准所作的法律推定。检方仅需证明该成年男性与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为照护关系以及二者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法院便能据此推定隐性强制的存在,认为该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未成年女性的意志,从而肯定本罪的成立。为实现防控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协调,立法为本罪设置了适当的刑罚。基于本罪之推定规范的属性,若照护人能证明性关系的发生确系未成年女性自愿,应对其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13.
儿子盗采耕牛竟直接拉去卖给改嫁在外乡的母亲,而母亲知悉内情却高价收购。近日,儿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母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现年35岁的韦某系象州县寺村镇大白崖村人,自幼丧父,母亲改嫁到外乡。去年10月3日,韦某看到同乡外出打工后个个荷包鼓鼓,衣着光鲜,也有外出打工之念。但  相似文献   

14.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受贿犯罪立法又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立法之核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标准及其根据贪污罪入罪量刑条款确定之立法模式,从内容及形式方面均无法完整地反映出受贿罪之罪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罪质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更新受贿罪之立法理念,让受贿罪的入罪量刑标准能够真正体现其罪质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只有能够反应受贿行为本身的各种情节方可作为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根据。故受贿罪应当设置符合其罪质特点的独立的罪刑条款,建立受贿罪数额、情节二元入罪标准及以情节为核心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5.
明清通俗文学中,悍妇、淫妇比比皆是,而官方记载中,贞女节妇数量之大,超过了前代的总和,这些被旌表的女性有的只留名字,有的则以其父、夫指代——某某女、某某妻,有事迹留存者则只见其遭遇之惨烈悲苦,难以窥知其心态,显得空洞虚假,士人为自己家族女性所做的忆传则为我们提供了观照文人心态及士绅家庭女性的真实样本。在这里,贞女节妇及一般贤妻良母是如何养成的,文人如何以表彰贤良的方式撰文纪念他们的妻妾、以使家族中其他女性受到感召从而自觉顺从男权体制对她们的期许,贞孝节烈者各种极端行为之后的个人隐衷,家族荣誉对女性的道德绑架……都被有意无意地透露出来,清代女性被形塑和自我形塑以及成为男权制下道德偶像的过程都得到了细致而真实的呈现。  相似文献   

16.
一般累犯规范是将累犯置于前罪与后罪之复合结构中予以表述。但就其构成要件而言,所谓前罪,实则仅贡献了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记录及五年的起算日期;所谓后罪,事实上并非罪的完整终局,而是一个终局之罪的中间生产流程,是一个开放性架构。累犯作为刑罚适用规范,其适用的时序,只能处在再犯之罪审定并给出其基准刑后,至宣告刑形成前这一时段里;累犯只处于这样一个单一的框架里。累犯规范兼有极强的程序性。现有规范表述无论是语意,还是逻辑,抑或时序等,都充满混乱,澄清格局之最好方式莫过于对其重述。研究一般规范表述的时间结构,能够显示"犯"与"罪"在事实性、过程性和规范性上的多重区别,对从程序角度认知刑事实体规范极有助益。  相似文献   

17.
新婚姻法为解决老年婚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婚姻法对再婚老年的合法权益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然而,老年再婚虽说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的权利,但仍有些子女出于种种原因,站在了反对老人再婚的立场上。  相似文献   

18.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19.
班固《汉书》首创记传体断代史,扩大书志范围,详载少数民族,邻国历史,保存大量丰富、生动的古代史料,这些使它在中国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以至汉以后历代史家,多有沿遵其体,撰作新史的。但对《汉书》的内容及其所体现出的作者思想倾向,却自来受到人们的批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西晋学者傅玄,他一方面从作史的角度,对班固多有好评,尝说“观孟坚《汉书》,实命世之奇作”;但另一方面,又对之尽力贬抑,以其所作“让国体则饰主阙而折忠臣,叙世教则贵取容而贱直节,述时务则谨辞章而略事实”(刘知几《史通》引),不足称道。此后,范晔在《后汉书·班固传》中也有相类似的表述,所谓“彪、固讥(司马)迁,以为是非颇谬于圣人,然其论议常排无节,否正直,而不叙杀身成仁之为美,则轻仁义贱守节愈矣”。傅、范两人对班固其人其作的这种批判,规范了后世不少  相似文献   

20.
金一的婚姻思想,比如婚姻之前男女关系历史和婚姻历史的划分;人类婚姻的最高形式是自由婚姻;对中国的媒妁、卜筮、金权之婚的批判等,在其妇女解放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他对爱的力量的泛化、对再婚和妾的歧视等也暴露了他的婚姻思想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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