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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下的风险评估制度是该协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目前,《SPS协定》对风险评估制度还存在风险评估义务不明确,风险评估的认定缺乏科学性,风险评估考虑因素的规定不严密等缺陷。本文指出作为WTO的一员,我国应积极推动WTO谈判进程,完善《SPS协定》下的风险评估制度,促进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2.
WTO由于直接涉及食品安全、人类及动植物之生命和健康而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第13条专门对非政府机构进行了规制.不同于以往只有成员方政府受WTO多边贸易机制的约束,强制性的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或实施的SPS措施受直接约束,非强制性的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或实施的SPS措施受间接约束.当前随着非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作用的日益凸显,我国在外贸实践中可以通过非政府机构如行业协会或商会实施的SPS措施,合理规避WTO成员方政府的相关义务.  相似文献   

3.
杨楠 《当代法学》2011,(6):127-133
WTO及其《SPS协定》允许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即SPS措施,但对此设立了严格的条件,其核心为"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多年来,"量化风险方法"和"整体风险方法"及其之间的博弈主导着风险管理学界的主流话语。受此影响,WTO争端解决机构在适用和解释《SPS协定》、尤其是其中一些核心概念时,不断摇摆于这两种方法之间,至今未有定论。即使是在新近的代表性案例"美、加继续中止案"中,上诉机构前所未有地表现出了对整体风险方法的明显的、全面的倾向性,这是否意味着"二元化"解释就此彻底终结,犹未可知且令人生疑。这种"二元化"解释造成了SPS措施个案裁决的不确定性,也造成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内部的不一致和自相矛盾。这一困境显示出,WTO必须尽早确立其风险管理哲学,并在其体制下赋予各国的SPS措施以确定的、适当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进出境动物的检疫日益成为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也是SPS协定基础上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唯一可以使用的非关税技术措施。我国目前关于进出境动物检疫的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没有充分利用WTO赋予各成员国在动物检疫方面的某些权利。我国应当基于SPS协定,扩大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具体检疫措施和规定以及创设对我国有利而WTO规则没有禁止的检疫制度,进而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5.
沈伟 《中外法学》2012,(5):1046-1068
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6.
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是后《TRIPS协定》时代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又一举措,由此所产生的超《TRIPS协定》条款使得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被变异,难以实施.当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造成障碍时,立法上应明确其冲突解决方式,有利于避免今后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受到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7.
《澳大利亚宪法》“非歧视条款”的适用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澳大利亚宪法》第117条的目的本是阻止对州外居民实行歧视,但因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长期采用限制性的解释方法,使该条没有发挥良好的作用。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的态度才发生变化,其对《澳大利亚宪法》第117条采用了广义的和实质性的解释方法,使之有利于保护人权,从而遏制了以住所为基础的歧视。澳大利亚的经验与教训可以给我国有效控制和阻止地方歧视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清代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司法领域的控制和监督,防止官员的擅断,更为了全面管理社会生活,所以在立法时尽量将法律条款制定得全面且规范,《大清律例》就是这一规范确定性的典范.但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特点以及《大清律例》作为综合性法典的性质所限,更因为清代政府的功能所致,所以《大清律例》中同样存在着若干“不确定条款”.而不确定条款因为内...  相似文献   

9.
WTO《多哈宣言》“第6条款问题”之研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 0 0 3年 8月 30日WTO通过的《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 6条款的理事会决议》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公共健康安全而进口廉价仿制药品的权利 ,从而暂时解决了《多哈宣言》“第 6条款问题”。《总理事会决议》在合格药品范围、合格进口方资格、国内市场的解释等方面采纳了发展中国家的建议 ,这是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中的一次重大胜利 ,但是《总理事会决议》采用义务豁免模式决定了其法律地位的暂时性。《总理事会决议》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启示是要善于合理利用TRIPS协定、《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中赋予发展中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灵活条款。  相似文献   

10.
彭岳 《河北法学》2011,29(11):146-153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通常出现于条约正文或相关议定书之中,是平衡东道国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标尺,具有显著的风险分配功能。与"非排除措施"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条款解释、审查标准两个方面。条款解释的"两阶段"理论有助于减少法的不确定性,值得肯定;在审查标准中应引入善意原则,以防止国家滥用"非排除措施"。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中应引入"非排除措施"条款,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不受进口涉嫌侵权产品侵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近几年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美贸易争端的主要问题之一,2007年6月5日,美国方面就中国知识产权问题首次正式起诉到WTO法庭。本文借以这一事件,针对美国"337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对我国实施"337条款"的原因,阐述我国企业如何应对"337条款"。  相似文献   

12.
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存在的正当性主要源于一种经济理性.  相似文献   

13.
《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确定其对各参加方的涵盖范围以及确保《协定》的实施至关重要.2012年《修订文本》不仅从形式上整合重排了原《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使相关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更为合理,还对适用范围条款的实质内容作了多方改进.具体改进包括新增“涵盖采购”及其他定义、完善附录一清单并明确《协定》适用于电子采购、明确规定不适用《协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及多方改进关于更改《协定》涵盖范围的规定.随着《协定》适用范围修订完成,现有《协定》参加方扩展了其附录一清单.这将增大中国扩展《协定》出价特别是将更多国有企业纳入出价清单的压力,需要积极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4.
15.
由于工作的原因,平时出国的机会相对较多。到过几个国家,对国外一些针对司机的“霸王条款”印象颇深。久之,竟然感觉这些“霸王条款”虽“霸”但很温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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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拍卖业因拍卖标的之真伪和优劣而引致拍卖纠纷时 ,围绕着委托人、拍卖人可否以声明方式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 ,拍卖人、竞买人、代理人、审判机构和大众媒体分别依据《拍卖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张和理由 ,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审判机构亦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文试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交易习惯的契约性”、“要约与承诺的反置与格式条款的法定化”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实体依据”三个方面来论述《拍卖法》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  相似文献   

18.
顾鑫 《法制与社会》2011,(24):12-13
补贴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常常为各国政府所采用。但是补贴能够扭曲资源配置,不利于自由竞争,从而对国际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SCM协定》对补贴进行了规制。根据《SCM协定》的规定,补贴具有专向性是其本身接受该协议约束的前提。本文对《SCM协定》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含义、类别.认定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反补贴专向性问题做出一个清晰的概括。  相似文献   

1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在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现行条款,其承保范围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之处,容易引起争论。但随着有关行政规章的出台和典型案例的出现,其承保范围也开始变得明确。本文试图论述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并与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在1982年1月1日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ICC)A条款》相比较,从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一、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我国保险界对PICC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认识我国保险界对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除”的承保范围历来颇…  相似文献   

20.
肖北庚 《河北法学》2008,26(5):61-66
GPA协定在成员国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成员国在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所作的承诺,这是GPA协定对缔约国主权的充分尊重和缔约国政府采购及其市场发育程度差异的全面考量之必然选择。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应多从承诺所蕴含的这一内在精神出发,充分利用GPA协定承诺中的弹性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竞争能力的政府采购范围;准确把握例外和"空置"条款,确立不与GPA协定硬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政府采购准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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