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3.
4.
保定市志广好滋味快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以传统名吃驴肉火烧为主打产品,在国家商标管理局注册了“志广好滋味”品牌,并通过了国家QS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经过十年发展,日前已在北京、天津等6省10多个城市设有直营店、加盟店近200家,员工3000余人,已成为在华北极具影响力的快餐连锁品牌,是地方品牌挺进全国餐饮连锁百强企业之一。 相似文献
5.
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4):39-41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1):41-48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1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0):12-35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9):36-48
【裁判摘要】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