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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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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邵军 《政治与法律》2005,(2):132-137
电子证据是科技发展和时代进步的产物,它的出现必然对三大诉讼法原有证据制度构成冲击.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对其在我国的适用性、可采性、证明力和定性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为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与其他证据类型的关系,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判断,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补强等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电子数据审查、判断、采信的规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3.
口供证明力,又称口供的证据价值,是指口供证据资料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其大小。其特点是:口供证明力,法律一般不加限制性规定,而容许法官进行自由判断,即“自由心证”;仅在特别情况下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口供证明力与口供证据可采性的关系是:口供可采性解决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口供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价值问题;口供证据能力是判断口供证明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能力根本谈不上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口供的证明力又是口供证据能力的部分内容,口供没有证明力就缺乏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就没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4.
即时通讯记录证据属于电子数据,除主体匿名、原件复合、语境随意等属性外,还具有静态、动态双重独立性.民事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度明确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地位,但通讯方式瞬时性、通讯信道无形性、通讯内容非稳定性等因素却合力引致其当前混同于其他证据的共通性,司法认定无法涵盖该类证据的全部独特性.主体层面的真实性认定困境、原件层面的合法性认定困境、语义层面的关联性认定困境以及证明力优先规则未得细化,均要求在其证据地位已获独立性认可后实施更具实质意味的围绕其司法认定过程的独立化研究,基于此,构建与完善即时通讯记录鉴真规则、辨识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优先规则成为破解其司法认定可采性与可信性瓶颈的理性进路.  相似文献   

5.
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是证据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与英美法中的“可采性”和”相关性”相比,大陆法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与中国证据制度具有更大的兼容性,并在近期的证据立法中得到确立.证明力是一个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包括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基本侧面;证据能力是一个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包含取证主体、取证手段、表现形式和经受当庭质证的合法性内容.对证据能力的限制,固然是证据法所要规范的主要对象,但证据法在必要时也要对证明力做出一定的规范.  相似文献   

6.
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丁凯 《法学论坛》2000,15(4):64-68
本文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进行了分析对比,指出了电子证据的特征,提出了对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与证明力,以及在诉讼和仲裁中如何审查判断、使用电子证据等,发表了有见地的观点,对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首次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仍不够完善。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多集中于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等技术方法,缺少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规则的研究。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电子数据的鉴真、鉴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电子数据的证据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8.
张剑 《法制与社会》2012,(9):116-117
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依据,须经司法认证环节。传统证据材料的认证在我国现有司法制度也得到明确的规定,而网络信息材料作为新型证据材料的认证尚未得到相关部门准确的认证方式。由于网络信息的证据形成与运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的。网络信息的证据认证应采取证据标准或规则为辅,从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四个方面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9.
早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即已确立的证据自由原则是国际刑事诉讼中一脉相承而又不断发展的原则.联合国的特设刑事法庭无论在证据的可采性判断还是在证明力评价阶段都继承了该原则,尤其是在可采性问题上,规定审判庭可采纳任何有相关性和证明价值的证据,并且在实践中将"可靠性"作为暗含的考虑要素.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一方面坚持了证据自由原则,同时又没有完全遵循特设刑庭的"两步走"模式,而是给予审判庭选择权.基于这种模式的弊端,建议国际刑事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明确规定"两步走"模式,并摒弃在证据可采性判断阶段考虑可靠性问题的做法.作为证据自由原则的集中体现,国际刑事诉讼中不承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莉 《中外法学》1999,(4):39-45
<正>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因此,证据能力也称之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在我国,则称之为证据的合法性,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称之为证据价值。在我国,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只要某证据客观存在,且能在逻辑中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促成了更多犯罪手段的产生。这使得电子数据在侦破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目前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的种种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电子数据,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强大证明力的证据。  相似文献   

12.
民事庭审质证是质证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相互辩驳的诉讼行为,其基本要素包括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和质证方式四个方面。质证主体应是证据或其形成过程的认识者、质证意思的独立表示者、质证程序的参与者、质证行为的实施者、与质证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享有者或程序性义务的承担者,其不但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证人。质证客体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过宽或过窄均不利于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升。质证内容应限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证据的客观性缺乏质证意义,充分性只有在证据链中才有质证意义。质证方式亦即质证的行为方式,其有别于质证的基础性工作,是质证双方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可采性展开的法庭论辩。  相似文献   

13.
以英美法系和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角色差异为视野,深入探讨DNA证据应用领域中的三个经典命题的推导主体,明确鉴定人在DNA证据应用中的职责权限,避免DNA证据被错误解读和应用,并尝试以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为基础,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DNA证据正确应用的途径.  相似文献   

14.
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变意味着证据立法将要制定以可采性规则为主体的证据法则。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问题凸现。本文在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界定清晰的前提下,提出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认定的具体标准,以期有助于中国的电子证据立法。  相似文献   

15.
数字证据的性质及相关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芳 《法学》2004,(8):72-79
“数字证据”在概念上区别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和“数据电文” ,在类型上不同于视听资料和书证。“数字证据”本身具有高科技性、客观真实性、外延广泛性的特点 ;针对数字证据的特性 ,应建立其相应的规则体系 ,并引入鉴定、公证和保全行为 ,使数字证据的证明力有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吴英姿 《法学家》2003,(5):100-106
本文从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问题入手,提出在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之间存在一个灰色领域"瑕疵证据".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瑕疵证据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收集证据的手段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第二,因证据外观形式的缺陷而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本文还就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瑕疵证据证据能力的认定和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补强规则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王志刚 《证据科学》2014,(6):668-677
电子数据的获取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于能够客观反映电子数据获取的过程而成为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重要依据,它既能够连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又反映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从属性上看,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具有独立的证据属性,它不仅有别于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而且有别于其他笔录类证据。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也具有特殊性。当前,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引入外部监督、明确制作人员义务等方式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自正法 《政法论坛》2023,(2):157-168
电子证据作为网络技术与智慧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在司法个案裁判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司法证明也由传统的“物证”时代走向了电子证据时代。通过对域内外电子证据审查的研究文献梳理可知,国内对于电子证据审查仍旧坚持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域外对其审查则呈现出以可采性为主的正当程序模式。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虚拟性、多重性、技术性、可灭失性、可复制性等属性,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在个案审查中障碍重重。那么,电子证据审查将何去何从?从法律规范与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分析可见,应采取以相关性兼真实性并重的审查模式,相关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前提,而真实性则揭示电子证据的本质,两者共同描述着电子证据的形式与实质,既相互补充、又相互证成,相关性审查起到“过滤”效应;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则以原始性、同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为“四性一体”的审查标准,衡平相关性与真实性之间的价值冲突,让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在电子证据审查中发挥“安全阀”之功效。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宏观角度对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内容证明标准、证据资格(可采性)、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力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法差异和共同点的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现状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实国情提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框架.  相似文献   

20.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规定为两种不同的证据,但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两者从根本上区分,对电子图像证据的相关规定则更加模糊。应对这种新兴的证据形态,该文主要从电子图像证据的概念、证据属性、证据能力、证明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以期对电子图像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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