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该条文第六款之规定却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此款规定的缺陷入手,分析该条文中违反刑法基本理念、违背立法期待以及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不科学之处,并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旨在于促进该刑法条文的完善,提高刑事立法的技术性,以适应当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践要求。  相似文献   

2.
熊伟 《法庭内外》2010,(11):44-44
近日,30多名家长组团来京寻找失踪子女并展示"寻子墙",上面是失踪孩子稚嫩的照片等信息。这些失踪孩子中,有一部分是被人拐走的。为此,家长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刑法》第241条第1款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往往只看到拐卖者被严惩,而收买者则被"宽大处理"了。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此应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将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相似文献   

6.
教唆犯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被认为是“共同犯罪制度中最黑暗而混乱的一页”。究其原因,除了教唆犯本身的复杂性使然外,学者们对《刑法》29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也是造成教唆犯理论混乱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从“教唆犯”、“被教唆的人”、“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个方面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含义做出了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7.
一、罪数形态之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具有本条第四项列举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使其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依刑法的规定也足以成立犯罪。这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对此刑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8.
付立庆 《法学》2007,(10):140-145
我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那么,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该如何定罪量刑?如坚持认为这时的幼女属于"儿童"而不属于"妇女",则无论如何处理都无法在定罪准确和量刑均衡上两全。只有放弃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认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中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才能保证刑事处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1,(1):66-76
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劣商品,二是涉案对象又属于《刑法》第14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因此,"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以型"规范,而不是"应当型"规范。  相似文献   

10.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11.
介绍,作为一种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规定得都不够严谨,致使实践中争议很大,大致相同的行为定罪量刑往往迥异.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介绍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是独立成罪,二是作为一种共犯行为,适用其他罪名.本文从宏观的视角,立足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介绍行为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利弊评析,最终提出兼具可行性、建设性、科学性的立法建议,即修改《刑法》总则中有关从犯的规定,将《刑法》第27条第2款修改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起辅助、介绍等帮助作用的,是从犯”.  相似文献   

12.
罗翔 《政法论坛》2022,(3):132-145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  相似文献   

13.
再论拐卖人口犯罪的构成理论与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根据1979年7月1日颁布的我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 1991年9月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  相似文献   

14.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说明,《决定》新确立了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该罪名的确立,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补充,为  相似文献   

15.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了逃税罪的罪状与法定刑,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  相似文献   

16.
王志祥  韩雪 《法治研究》2013,76(4):21-31
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17.
"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强迫劳动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进行修改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强迫劳动罪这一个罪名已足以概括《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新增"协助强迫劳动罪"这一罪名并无必要。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相比,强迫劳动罪的立法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其在法条表述上更加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我国打击强迫劳动犯罪的现实需要。不过,《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中对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与强迫劳动的行为配置相同法定刑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9.
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2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罪量相对较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在法理上属于特别自首,没有必要删除该免责规定。应当从刑罚配置的合理性入手,给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类似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从而实现最大可能地保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