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北京周报(英文版)》2008,(17)
Promulg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January 24,2008 and effective as of May 1,2008 2008年1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6):40-45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取进口税或者出口税。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5):20-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2):84-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已于2011年10月1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