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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部分已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作了比较认真的检查,从检查结果看,虽然绝大多数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严而论,办案质量不高仍是经济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有的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就调解了事,草率结案,有的案件定性不准,把无效合同当成有效合同处理;有的案件不应调解或调解不成,竟违背法律“和稀泥”或强行调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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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只重视案件是否能够顺利的查办.对于检察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多年没有组织进行过专业的学习和系统的培训.检察人员制作的笔录不规范,致使案件出现了许多不应有的瑕疵。有的案件就是因为笔录中的某个段落、某句话,甚至某个词,某个字的差错导致案件功亏一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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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人帮”垮台前的二、三年里,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我院曾经出现领导软,人心散,工作效率低,案件质量差,积案成堆,上访、申诉多,缠讼不休多的现象。有时候把“拖”字做为处理民事案件的经验,有的案件一拖就是一、二年,把本来不难解决的案件拖成了“老大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法院很有意见。有的到法庭大哭大闹,躺在办公室不走;有的找县委、到地区、上北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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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吉林省白城市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注重提高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把好案件处理前和处理后两道关口,积极探索审理辩护制,有力地促进了案件查办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了违犯党纪政纪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推行审理辩护,破解难点问题。在一个时期里,有争议的案件定性难、大型群体访案件处理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案件审理工作。有的违纪党员干部由于各种原因,在受处分前不申辩、不善于申辩,在受处分后背地里叫屈发牢骚;有的违纪党员干部由于对法规和政策理解有偏差,对处理结果不服气,心里有怨气,喊冤"找后账",申诉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处理上缺乏党纪政纪依据,不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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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是否可以作出依法没收的决定?有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是办案单位,可以对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有的同志则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决定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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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中审判管辖异议程序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异议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管辖以自己为被告人的案件,而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有的直接来源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法定管辖,有的来源于上级法院的指定,是指定管辖。当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符合法定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规定时,就属于无权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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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十分活跃,借贷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本文试图结合《意见》的适用,就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容易发生争议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陋见: 一、关于高利率问题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其利率一般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过去,对这类情况往往作为高利贷处理,不仅不保护利息,有的还以高利盘剥没收本金。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促进民间资金流转,阻碍了民间资金市场发育。随着我国商品、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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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检法部门在轻伤害案件的受理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有的公安机关认为,凡轻伤害,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无需经公安机关侦查。不少人民检察院则认为,无论是被害人亲自告发,还是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只要符合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即轻伤害罪的规定,就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检察机关既不批捕,也不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有的轻伤害不完全具备直接受理条件,应按公诉案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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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 1.程序不统一。一是对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查在办理程序上不统一。有的按照《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立案后才开始复查。有的认为线索初查后不立案尚未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因此无需通过立案程序直接开始复查。二是对办案期限的理解与执行上不统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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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严格控制,在审理时,有少数干部及其家属,有的还让青少年到场旁听,散布了不良影响.有的在旁听后竟说:“性自由了,性解放了,就没有强奸罪了”.在清除精神污染斗争中,对此问题引起了院领导的重视,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①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文选》,提高大家对清除精神污染重要意义的认识;②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参与案件审理的干警负责,坚决禁止其他任何人到场旁听;③对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宣判的判决书要求作到“三不写”,即:不写犯罪的具体细节,不写低级下流话语,不写受害人的名字;④参加不公开案件审理的干警,不准向社会上任何人传播不应该传播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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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因生活琐事引发的互相揪扭、撕打事件,其中发生一方受伤情况的也不在少数。各地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不很一致,有的认为构成故意伤害,有的认为这只是一种侵害人身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当作为民转刑案件处理。即使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各地的处理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有的起诉,有些作不诉处理,有的对于民事赔偿到位的进行刑事和解,作不起诉处理,而对于民事赔偿部门不到位或是恶意拖欠的则作起诉处理。基于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化和规范化的考虑,笔者拟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二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完善司法解释和统一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