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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古代很早就已经认识到“犯罪预防”的重要性,《礼记·坊记》云:“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到有唐建立,唐统治者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犯罪预防之大成,建设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预防措施,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预防机制,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中。本文即拟探讨我国《唐律疏议》中犯罪预防的有关问题,希望引起学者对《唐律疏议》中这一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崔家瑞 《法制博览》2013,(11):98+97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贯穿于刑法的各个关键环节中。研究与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出发,简单讨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进而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和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解决之道。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大致的认识与理解。  相似文献   

3.
薛功驹 《法制博览》2013,(7):141-142
本文认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法定离婚理由所采用的立法形式没有简单否定抽象概括,以具体取代抽象,而是既保留抽象的概括,又具有具体的列举,在具体的列举之后,又加以所谓的兜底条款,保证法官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这在立法的技术上是很大的进步。但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有缺陷;具体列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不当的误导。基于此,笔者提出,基于破裂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离婚法的立法原则中,应该以婚姻关系无法维系代替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  相似文献   

4.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司法化必将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主要趋势。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司法化过程的理性分析,总结了部分问题,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旨在为完善我国刑法略尽绵力。  相似文献   

5.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本质是为了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它在我国《刑法》中占据基础性地位,其形成和发展也反映了我国对于刑罚的态度。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出发,通过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促使进一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价值。  相似文献   

6.
李雪林 《法制博览》2023,(36):139-141
有史可考,疑罪问题从汉代开始便已初见端倪,直至唐代,《唐律疏议》才进一步对疑罪有了明确的定义。实际上,从唐代案例来看,除了法律定义的疑罪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疑罪类型,如罪名存疑及量刑轻重存疑。唐律对罪与非罪的疑罪处理原则是疑罪从赎,在司法实践方面则基本遵循“罪疑从轻”的处理原则,疑罪从赎作为“罪疑惟轻”的一种体现方式,体现了统治者的“慎刑”思想,有利于维护阶级统治,亦有利于完善唐代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后世立法及司法实践有着可资借鉴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7.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确的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巅峰之作,其实早在我国古代的《唐律》中也有着和我国现代正当防卫制度类似的规定,《唐律》中相关的规定带着浓郁的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色彩.尽管古代的规定与现代不尽相同,但是通过分析对比每个条件和它们背后的立法背景,并对它们分别进行评价,对我国现代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8.
胡占伟 《法制博览》2013,(6):56-57,52
目前,社会上刑事处罚虐童行为和设立"虐童罪"的呼声较高。作者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行角度出发,根据刑法通说和扩大解释,分析了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虐待罪和侮辱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指明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运行的科学路径。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设立"虐待罪"没有必要,并批判了刑法万能论的立场。  相似文献   

9.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的防控,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的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介入社会治理的维度更多,范围更广,呈现出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活跃姿态。对于其内容是否有违刑法谦抑主义,应当在具体的刑法观下进行判断。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当采取积极主义刑法观,实现适度而有效的犯罪化。同时,应始终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避免陷入"新刑法工具主义"。鉴于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适用,应在强调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遵守罪刑法定主义,避免对条文的不当扩张解释,并重视考量违法阻却事由及个案责任要素,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  相似文献   

10.
商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性,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即否定说和肯定说,笔者同意肯定说,即商主体具有独立性。本文通过对否定商主体独立性的观点进行驳斥,并理清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区别,来证明商主体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有八个法律拟制条款涉及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有学者以法律拟制意味着可以偏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等为由否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适用法律拟制条款的观点,是不妥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亦应适用法律拟制规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拟制规定与已有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适用效果,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法律拟制行为与实施已有规定行为的可罚性相当,以及转化犯法条内在逻辑的要求。但基于宽宥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到法律拟制毕竟属于一种“决断性虚构”,我们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从危害结果、是否被教唆或利用等方面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规定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2.
雷有凯 《法制博览》2015,(6):150+149
公正——刑法内容中心。从观念上解析,在价值选择上罪刑法定主要倾向于刑法的安全性,公正仅是形式化;刑法解释被认为是一项司法实践活动,其最高价值体现是怎样打破罪刑法定的约束,在达到实体公正。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就产生了两种冲突:在现实中,刑法的安稳性同社会持续发展的冲突,这便阻止不了让刑法解释在一些层面与罪刑法定背离;根据法治规定,怎样才可以用最小的实体公正来取得形式公正被作为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理念的最高峰。  相似文献   

13.
坦白原本是酌定量刑情节,由于它体现出的人性化价值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经济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关于坦白从宽处理的幅度与刑法中自首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使得二者之间的评价尺度趋于混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其最的坦白和自首之间存在价值位阶,不可混淆。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切刑法解释理论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刑法的适用性可以概括为:法律已经做出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论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不能将其论罪,不能对其实施处罚,并且运用刑法时要做到"必用时则用,当止时则止"。对此,本文主要分析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我国刑法适用性,旨在为有关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汪晓雯 《法制博览》2013,(8):170+151
本文介绍了基层检察院受理的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罗列了对此案三种不同的定性观点,并运用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分析,进一步试析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限制与扩张。  相似文献   

16.
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三条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刑事立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权平等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又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漏洞。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应运而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在刑法解释中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做到刑法的确定性与适应性的真正统一。  相似文献   

17.
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数量较大,犯罪行为处于未遂形态的数量也不在少数。对于处于盗窃未遂形态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处理处于未遂形态的盗窃行为,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就盗窃罪未遂形态的处罚范围,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据刑罚的具体条文来定罪处罚的,但由于刑法条文的具体性和有限性,因而出现了法律适用机械化及司法独立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同时在刑法上的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刑法条文。尽管罪刑法定的四个派生原则在理论上被禁止,但在实际中却不断的应用。因而在应对罪刑法定的不足之处,要运用非规范性文件来解决问题,达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再婚重组家庭的数量亦随之增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量上较以往也有上升的趋势,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已是我们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学理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横向比较此两种学说,笔者认为,依据继承法之本质应当保留继子女继承权,但应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20.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刑法思想的是其罪刑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包括犯罪观和罪刑关系观两部分内容,罪刑关系观又具体包含罪刑法定观、罪刑相称观和罪刑平等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罪刑观,其以"自由"和"人性"为价值基础,而以"人民性"为最高价值表达。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不仅对当下的刑法学本体论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启发意义,而且对当下科学、公正、民主的刑法实践又有着极其重要的观念指导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立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采取"自由"和"人民性"的价值指向而成为最具理性的罪刑观,从而体现为最具理性的刑法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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