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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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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森 《中国法律》2007,(4):37-38,103-105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崇尚制衡,然而.公司内部机构之间、内部机构成员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的副产品就是可能在公司存续期内出现公司僵局.即由于股东间、董事间、股东与董事间产生彼此不可调和的矛盾、激烈的对抗或不愿妥协的纠纷,使公司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力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僵局状态.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是公司治理的运作核心。我国新、旧《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基本体现了这一原则。但从现实条件下的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㈠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㈡董事会的组成与营运不适应其地位的要求,职权弱化;㈢经理职权膨胀,"内部人控制"走向失控:㈣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职能不到位。新《公司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相关的立法修订,但某些制度设计仍需进一步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在立法上达到真正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今年以来,鞍钢集团公司先后在7家参股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和纪委、职代会、工会“新老三会”的有机融合,增强了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纪检监察“三位一体”监督的整体效果。这7家参股公司分别是:鞍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鞍钢钢绳有限责任公司、鞍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他们的具体做法是:集团公司向改制后的参股公司派出2-3个股权代表,在改制子公司股东会中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向改制公司派出、…  相似文献   

4.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5.
公司制下职代会生存机制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企业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方向,就是要依法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典型形式即是公司制。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的企业组织结构。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中,如何正确处理“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和“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建立起高效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职代会与股东会的关系,职代会在公司制企业中生存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又是公司制改组中出现的诸问题中的难点,很值得深入探讨。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否设立职代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相似文献   

6.
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人,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人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人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  相似文献   

7.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指出了其在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以及企业家阶层形成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高伦 《中国律师》2006,(6):52-54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随着17世纪西欧海商强国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远东贸易公司等特许贸易公司管理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责任制的出现而确定的。逐步形成了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经理四位一体的企业管理结构和分权制衡的公司组织机构,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典型模式。公司是由物资资源所有者和人力资源所有者等不同资源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同种资源也有不同的所有者;这种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因经营者的自利动机使经营者利益…  相似文献   

9.
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到目前为止,它经历了古典治理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等历史变迁过程。古典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权利至上”理念的指导下,确立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它无法解决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带来的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出现,宣告了公司治理结构变革时代的来临。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雷兴虎现代各国公司立法大多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并将公司内部权力分别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进行配置。这种制衡机制的确立,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  相似文献   

11.
王昭 《法制与社会》2012,(3):130-131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三元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为公司的运营提供有效率的保障。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并维护着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权,尤其是诉权监督规定存在模糊、责任机制缺位、可操作性差的缺点,笔者试图借鉴《德国股份法》的规定,从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类型化的角度时我国监事会诉权机制的构建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12.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机关设置及权利制衡的各项机制,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本文在公司治理结构概述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EO在本土大公司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关注其法律地位。CEO既不是董事长,也不是经理。CEO应该是公司的职业“代理人”,其地位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比经理更多的原属于董事会与董事长的一些权利。本土公司设置CEO与《公司法》有冲突,因此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董事会、经理”部分增加CEO的有关规定,这样其治理结构模式是“股东会———董事会(CEO)———监事会”。  相似文献   

14.
股东会董事罢免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罢免权是股东会的主要职权之一 ,它对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权力制衡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公司立法对此规定很不完善。股东会的董事罢免权主要包括 :股东会可以随时罢免在任董事 ;股东会应当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罢免董事。法律应当赋予股东以罢免董事提案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公司法完善   总被引:24,自引:1,他引:23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实现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立法虽然对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法律适用中的若干不足。面对股东会的权力基础缺乏保障,董事的行为缺乏约束,监事会的监察权流于形式等问题,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蒋春 《行政与法》2004,20(2):113-115
公司在当今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发挥这种作用的关键。在公司结构从股东会为中心转为以董事会为中心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董事会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要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要作好董事这篇文章。但是董事的利益不一定和公司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一致。因此,在赋予董事(会)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不断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和股东会中心主义、设置“公”、“私”股份藩篱等不合理之处,结合世界各国现代公司立法的趋势指出,应及早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取代公司法人财产权,彻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取代股东会中心主义,并切实加强监事会和个别股东的监督权,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股份的“公”、“私”壁垒,实现公私股份相互流通转换,促进股票市场的统一,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有所突破,我国的公司立法才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于9月中旬在大连召开,百余名与会代表就企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与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的编纂,物权法的起草,合同法实施,海商法相关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若干问题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企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与会代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探讨。有代表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实行三方代表制,因此,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董事要“懂事”。(2)董事…  相似文献   

19.
为了维护公司以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相互制衡。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虽然对监事会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公司要求。本文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发并借鉴外国及其他地区的法律规定,拟对监事的资格、监督权行使、监事报酬等做出适应我国公司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公司权力如何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分配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股东优位主义和董事会优位主义的脉络下,我国学者多认为中国公司法偏向前者,而后者为世界潮流。然而,比较法上的观察表明:各国并无一定之规,我国法亦有另外解释的可能。因此,公司分权的道路选择不应以一国一地的做法为圭臬,而应诉诸功能进路和经济分析。基于交易成本节省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公司权力应在充分考量具体情势的前提下,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妥当分配,最终令股东会和董事会各自享有独立且对等的权力,并通过合作共同促进公司治理的提升,这就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同等主义"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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