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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缓刑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条件比较模糊,而且规定相对过严,致使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比率较低,未成年人的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保护。为更好的体现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效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完善未成年人缓刑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条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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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缓刑执行不是刑罚执行的观点根深蒂固。但是从刑罚定义出发,缓刑应属于刑罚的类别,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从完善缓刑制度出发,需要考虑对我国缓刑标准的重新设定,缓刑负担的适当增加。与之相适应,缓刑人员应称为社区服刑人员而非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中需体现刑罚惩罚功能,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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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刑事司法执法体系中重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斗争时,尽量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在社区而不是放在监禁机构处置,建立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缓刑和假释(释后观护)的机构,设有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除必要的监管和惩罚外,注重对他们的教育矫治,尽可能减少监禁机构容易交叉感染、不利于他们正常社会化过程的负面作用。在管理过程中贯彻与成年罪犯有所不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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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对少年犯罪规定了重罪或无罪,但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的处罚是空白的,这使得少年犯罪缺乏严格的限制.结果,一些父母和子女利用法律空子对其他未成年人施加了轻度和不可惩处的罪行,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全.因此,建立一个以"惩罚为辅,教育为本,矫正过渡"的三级惩罚机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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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发展和进步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因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一直是我国的重要使命和任务。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世界多元文化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在复杂的世界中部分未成年人失去了自己的人生方向,产生了迷茫和不解,以致出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审判,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确保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是我国刑罚制度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对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简单概述,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现状,并对其进行评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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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许多经济较发达国家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末成年人多采用刑罚替代措施。而我国司法制度对此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一些现行的相关法律措施、管理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缺位现象,从而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适用效果不明显。因此,如何准确定位好刑罚替代措施的指导理念和理论依据、界定其适用的条件、理性地选择其设置的种类,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司法界必须要重视的一门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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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的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缓刑这一制度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能充分实现其价值,则有利于改造罪犯、减少关押人数、维护社会稳定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越来越完善,缓刑作为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理应朝着更加合理、科学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引入比西方国家晚一些,系统的理论和完备的立法支持也相对缺乏,因此在缓刑适用的法律理论规定和执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问题和弊端。例如:缓刑适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适用缓刑在体现个别化原则、差异化、特殊群体身心的特殊性等方面依据不明确,在缓刑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有缓刑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区缓刑适用差距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沿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不同群体的适用缓刑等进行探索,提出一些意见和改革办法,以期促成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的规范化理解,实际中精准化适用缓刑,在客观与主观方面能够作出"精准"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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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提出建议:一、规定保护性限制自由制度;二、完善家庭帮教制度;三、落实基层组织帮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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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要着力于教育,感化,挽救,减少减弱刑罚的色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当前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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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然应当维持在14周岁。并且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当采取以生理年龄为基础,辅以心理年龄的标准。鉴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尚存在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矫正的问题,因此应当努力寻求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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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服务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什么是社会服务令? 所谓社会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就是地方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 现代的社会服务令一般被认为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rt 1972),其中规定犯罪者(至少为17岁)必须在缓刑官的监督下无偿地完成40—240小时工作的命令。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对于违反该令的行为可处以罚金,或撤回该命令并施以任何原来可施加于该罪行的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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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80年代《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问世后,我国相继颁布和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我们在充分肯定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已经看到过去所制定的全国和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许多缺陷和不足。一段时期以来,众多专家学者发出了进一步加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步伐的呼声,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了修改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提案,不少地方也开始酝酿修改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是可喜可贺的现象,预示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将会迈上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