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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之规定存在显著不足,集中表现为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本身的制度缺漏以及二者的规范冲突。《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但没能协调矛盾、化解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剧了矛盾和冲突。种种偏差与缺漏,皆源于立法导向上的偏误。为了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必须立足意思合致原则,以格式条款规制为重心,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重构格式条款制度。  相似文献   

2.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未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以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此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以2019年的一起关于格式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的迪士尼乐园案件,引出关于规制格式条款必要性的探讨.而且,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然存在难以有效规制"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问题.因此,借鉴德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规则的经验,能够完善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一是引入德国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灰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二是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特定行业的格式条款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扭曲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各国立法专门针对此种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定较为零散和不系统,但为了保护合同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以保护弱者的冲突法方法和规则对此种特殊的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制均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和采用《罗马公约》的“优先法”方法,美国通过赋予法官导向性自由裁量权从而追求具体案件“实质正义”的做法也可以给我国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格式条款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给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文从格式条款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出发,评析了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了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来规制格式条款建议。  相似文献   

6.
市场经济发育日渐成熟,格式合同适用愈加广泛。格式合同的采用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格式合同制度的先进经验,运用法律手段规制格式合同,以实现格式合同的公平、效率、安全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7.
论格式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一词在我国立法中首见于 1993年 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9年 3月 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对格式合同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合同 ,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因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不能协商更改 ,一旦因格式条款而生纷争 ,如何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进而保护相对人之利益便显尤为重要。据此 ,本文从概说、目的、具体规则三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做以具体探讨 ,以便利于争议之裁决并最终实现契约正义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
格式合同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格式合同在形式上表现为预定性、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是对古典契约自由理论的修正。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归因于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增进交易安全,但不容许相对人协商却影响了其自由意志、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导致合同不公正条款泛滥。因此,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确保社会公平,以期建立公平的交易环境。  相似文献   

9.
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有很多是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有其合理价值,但也有其固有的弊端。为了兴利除弊,必须综合规制格式条款。在各种规制手段中,行政规制是重要规制手段之一,但该手段现存一些制约自身发挥作用的问题,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行政规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社会交易活动日趋频繁,格式合同以其反复适用性、不可协商性、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弥补了传统合同缔约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的缺陷,大大提高缔约效率,节约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快速流转。与此同时,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缺点,如契约自由原则受限制,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等,这往往导致格式合同提供者利用自身优势,在格式合同中设定不合理条款,侵害相对方利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问题。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有着种种不足。因此,完善我国格式合同制度,加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所面对的一项巨大挑战。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格式合同在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完善我国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合同形式强制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功能的发挥借助于强制的合同形式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即对合同的法律评价所具有的影响力。我国合同形式强制规范存在结构不完备的缺陷,形式替代规则也对形式强制形成挑战。应当辨清合同形式的性质,对其法律价值重新定位,妥善处理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准确适用合同形式强制规则及形式替代规则。  相似文献   

13.
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和学理研究中规定和研究的较为简略。但这一问题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重要的。在确定违约责任形式时,除了现有的规则和认识外,还应坚持合同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规则以及将违约定金罚则、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纳入违约责任形式的范畴,以充实违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作为一部张扬意思自治精神的法律被学界和实务界高度肯定。盛赞之后的思考是:意思自治既然是传统私法的灵魂和核心,那么对于在一定程度上被公法化了的公司法,意思自治是如何展开适用的,其本源性依据何在,其与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诠释有什么不同以及其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对意思自治的挟持还是力挺。基于以上法律困惑笔者展开以下分析:理论层面上,本文以合同为视角,以公司契约论为进路对意思自治制度在公司法背景下进行了寻根性研究;技术层面上,以《公司法》规范配置的设计为依托,深度挖掘我国公司法运用意思自治制度的积极价值和经验教训;操作层面上,从市场的深度融入、司法的谨慎介入以及规范的合理配置等角度提出了公司法关于意思自治制度的更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劳务合同以雇佣合同、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为三种基础类型,三种合同的区分具有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双重意义,区分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有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合同法》上,三者的区分标准虽明确,但尚不足以解决问题,对于模糊领域中的某具体合同的类型归属,需研究其不同类型归属的法律效果,依据价值评判以最终确定。  相似文献   

16.
消费格式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规定诸如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立法严加禁止,不仅损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对"霸王条款"的含义、成因、危害性加以剖析,以进一步探求如何建立"霸王条款"整治机制,努力创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17.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问题实质上是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适用的问题。文章从立法现实到立法理念得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协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即劳动合同期限选择应关注公法和私法精神的共同追求;关注劳动者的保护和管理的结合;关注法理层面上和其他法律部门共通的精神,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并提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修改建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详细规定和构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等。  相似文献   

19.
刘征峰 《工会论坛》2014,(4):97-100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影响合同法定形式适用范围的因素主要包含标的物价值数额、标的物的性质、契约的性质、契约的履行时间以及公共政策。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关注是法定形式适用范围勃兴的基础。立法者应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方式自由和实质平等间寻找动态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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