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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1 毫秒
1.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陈述被定位于证据形式的角色上 ,重形式轻运作是其显见的缺陷 ,这种传统的定位方法导致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的逻辑矛盾及程序功能的萎缩。对当事人陈述进行以充实程序规则为核心的制度化分析有利于强化其程序功能。具体地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本人陈述两种程序运作增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驱动力 ,藉此能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沟通信息、整理争点、形成心证等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理论是民事诉讼中要研究的基本理论,是构成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的影响,使得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确立,致使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造成许多纷争无法立案,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护。本文将就实质当事人与形式当事人做概念比较,分析其利弊,并对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引入做简要的介绍。  相似文献   

3.
关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学说上存在诉之变更说、复合行为说以及特殊行为说三种观点.我国承袭苏联立法曾对其进行了粗略规定,随后又废止.理论研究及立法规则的缺位引发了制度的异化.从本质上而言,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一个关涉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调和的利益衡量问题.在当下诉讼资源紧缺的司法环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对任意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模式理论自1990年代中期兴起以来,其所倡导的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型的改革进路由于精当描述并批判了当时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状态和准确指明并预测了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在学科内外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但进入21世纪以后,民事诉讼模式理论也面临着空心化和空谈化的批评,理论界提出了协同主义等概念试图挑战当事人主义的地位,而实务界所倡导的司法能动等理念和相关制度改革也与当事人主义构成悖反.从方法论的角度观察,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发挥着范式革命的效果,而当事人主义则在可证伪性和确定性的意义上是具有科学性.因而,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目前的危机并非因为其不够科学,而是由于过于宏观,无法直接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有必要加大中层概念的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的原理,形成关于诉讼行为、诉讼标的等中层概念的通说,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当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相似文献   

5.
寻求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概念的再认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肖建华 《现代法学》2000,22(2):47-50
民事诉讼学者对当事人概念的认识经历了(1)当事人限定于实体利害关系人的范围;(2)当事人不仅指实体利害关系人,还包括权利保护人;(3)当事人应当满足程序适格与实体适格的双重适格第三个阶段。本文以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目标,以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为背景,分析了上述概念之局限性,指出程序当事人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的内涵。确立程序当事人即当事人的概念,对扩大司法保障私权的功能,提升程序的自主性,具有特别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行使缔约自由的同时,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对于该种约定的效力,美国和中国法院有不同的实践.<纽约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和有关判例,确认了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范围是有限的、排他的.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司法审查应是仲裁程序以外的程序,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因此,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7.
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它是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开启民事诉讼之门的钥匙。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对当事人民事诉权的保护却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因此,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8.
将被害人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悖公力救济为主的刑诉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偏离被害人保护的国际立法与司法趋势,损害控辩平等诉讼结构的平衡,模糊庭审广场化和剧场化的界限,抹去不同类型被害人之间的实质区别。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将被害人从当事人地位合理抑制,但在审前程序、量刑程序以及实体补偿上的加强。首先应建立被害人分类制度,限制被害人起诉、上诉、申诉权,加强对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与权利救济,如侦查阶段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申请法院调查权、庭审中参与量刑权等,着重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当前司法实践贯彻当事人主义所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真实过分背离客观真实、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成本高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实现审理模式向"新当事人主义"转型.新当事人主义在理念上强调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基础上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强调法院在保障当事人诉讼能力地位对等、推进诉讼顺畅高效进行等方面的司法能动性.  相似文献   

10.
以法主体性、程序主体性及私权自治为理论依据赋予诉讼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并对相关的民事程序进行完善和创设,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追求自己的实体或程序利益并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民事程序现代化的转型,提升当事人在诉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赖度。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程序选择权制度应是司法改革的新动向。本文在对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提出了构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初步想法。  相似文献   

11.
胡思博 《政法论坛》2021,(2):118-128
成文民事诉讼规则具有对个案所适用的司法环境难以清晰表达、对当事人就程序性争议所秉持的诉讼态度和诉讼心理难以描述、对类型化的程序要素无法一一明细等固有局限.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程序类指导案例数量较为匮乏、对个案诉讼场景的展示不充分、对程序价值理念的彰显和分析不足.为此,应加强对待建程序类指导案例所精选素材的描述,同时...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兼论民事诉讼的本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徐昕 《现代法学》2001,23(4):74-80
程序自由主义之局限要求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重新分配程序控制权。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动态均衡 ,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模式及其功能的差异。本文以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作为考察模型 ,通过分析英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强化、构成及特点 ,阐明了有关对抗制诉讼及程序控制权的普遍性误认 ,并就法官职权强化意味着对抗制终结之主张提出质疑 ,揭示了二大诉讼模式自我修正、不断靠近的融合趋势 ,并初步论及民事诉讼的本质。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翁晓斌  宋小海 《现代法学》2007,29(6):108-113
当事人陈述是在任何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的一种诉讼材料。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可分为事实(主要事实)主张、自认和其他陈述三个部分,各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仅具有单一的证据功能。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理念的转变,当事人陈述的功能逐渐走向了多元化,从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的功能趋于一致。在此背景下,仍有必要在审判实务操作中强调和重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  相似文献   

14.
调解是中国社会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十几年来,法院调解在中国重新得到重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经常运用预判术、隔离摸底术、“借力术”等调解技术。法官在其法律观、司法观、当事人观等观念支配下形成了独特的调解观。  相似文献   

15.
当事人确定标准再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杰 《现代法学》2008,30(1):81-88
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当事人概念应从程序上加以把握。以此为前提,诉讼中以谁为当事人显得尤为必要。在冒用姓名诉讼、以死者为当事人的诉讼当事人确定理论的适用,表明了各学说在具体案例中有灵活适用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对审判实务中具体情况的分析,更说明了当事人确定理论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相似文献   

16.
集团诉讼问题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集团诉讼是当代世界共同关注的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然而,各国对于集团诉讼的态度、政策、制度设计和实践却是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本文以功能主义分析方法探讨了通过不同的法律制度解决这一相同的时代课题的可能;分析了当代世界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和集团诉讼问题上的差别及其原因,从政治和司法体制、诉讼文化、法律技术与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法律职业等角度比较了集团诉讼运作的社会条件和移植的可能性;并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集团诉讼问题的重要性及各国应有的政策立场。本文将解决中国群体性纠纷的问题意识贯穿始终,主张充分考虑社会现实,避免简单移植某一种集团诉讼制度并依赖其解决各种群体性纠纷,而应以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应对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相似文献   

17.
违法所得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简称,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立法和理论研究的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概念不清、主体不明、数额计算不统一以及程序设计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对违法所得问题展开实体与程序全方位的研究,完善违法所得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8.
刘永庭 《河北法学》2006,24(7):152-156
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其诉讼职能的分配应侧重当事人,因此在民事诉讼结构中应建立符合当事人本位的权利体系.在我国则是如何在符合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特点的诉讼模式下力图达到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度控制之间的衡平,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完善当事人本位.  相似文献   

19.
占善刚  刘洋 《河北法学》2020,38(4):33-45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用以判明不同性质程序违法的效力状态。遵循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相平衡、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相分离、程序错误与救济手段相匹配的程序法理与解释方法,以程序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将民事程序规范划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效力规范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规范与强行规范。以此层次论要求审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其失范处主要有三。其一,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偏离发回重审的制度趣旨,且不符合例示规范的要求;其二,再审程序违法的诸事由分属不同层次,仅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诉讼代理权不合法三项违背强行规范且符合再审的补充性与谦抑性特质;其三,程序异议权的制度性缺漏肇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违背任意规范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手段。应当依据科学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化理论对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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